新加坡CRS常识(二)
哪些账户持有人的资料会被交换?
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账户。新加坡的纳税人如属非任何新加坡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
任何个人或法人若因其居民身份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新加坡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该个人或法人便为申报对象。位于新加坡的财务机构须识辨由申报对象所持有的财务账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账户持有人(个人或法人)的资料及其财务账户资料。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账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账户持有人什么资料会被交换? 就个人资料而言,交换的资料包括账户持有人或控权人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 (TIN)及出生日期。至于财务账户资料,交换的资料包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视乎情况而定)的总款额。
什么是自我证明? 哪些账户持有人需要填写自我证明表格?
这是账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份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根据 2016 年度所得税(国际税务合规协议)(通用报告标准)规定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所有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立的新账户,账户持有人须就其个人资料 (包括税务居民身份)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开立的账户,申报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以识辨及核实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若相关申报财务机构就有关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存疑,可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
如果账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份,账户持有人可考虑寻求独立专业税务意见。
账户持有人需要提供什么 CRS 文件? 账户持有人依其账户类别及状况,填写自我证明表格--个人或法人及控权人(如适用)。如为联名账户或多人联名账户,每名法人账户持有人需分别填写一份表格。
如果账户持有人不提供自我证明会有什么影响? 2016 年度所得税(国际税务合规协议)(通用报告标准)规定要求财务机构设立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识辨新加坡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及搜集指定资料,提交给税务局。
财务机构亦须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要求告知账户持有人,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可能会用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并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有关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及安全稳妥。若个别人士拒绝填写或拒绝提供其个人资料,财务机构可考虑应否接受其开户或维持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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