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2日 星期二

深度解读日本《关于ICO新监管条例建议》四大精要

摘要: 日本数字货币商业协会(JCBA)会长也是日本数字货币交易业协会(JVCEA)会长奥山泰全。此次提言中,十分强调两家协会的协作,并暗示了只有两家协会才有资质成立自治协会。

深度解读日本《关于ICO新监管条例建议》四大精要

链得得3月8日讯,日本数字货币商业协会(JCBA)表示,站在数字货币事业相关团体的立场,为了促进日本区块链业务的健全成长,同时根据日本金融厅公布“虚拟货币交换业研究报告”中“对ICO应对”的部分,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ICO新监管条例的建议”。

日本数字货币交易业为ICO 监管条例进言献策

该文书表示:虽然在日本资金决算法案规定,ICO所发行的通证属于数字货币交易业务范围,但对于ICO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ICO作为区块链技术衍生的融资重要手段,对日本行业发展有潜在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欺诈案件多如牛毛,用户权益无法保护。(国内相关情况具体请参看链得得之前报道:【链得得3·15重磅起底】2018下半年100大传销币实录清单)因此协会认为,设立一套合适的规制内容,打造一个灵活的框架十分必要。

JCBA是日本数字货币事业相关团体。去年成立了ICO检讨会,并进行了三次会议讨论。故以检讨会内部讨论资料,整理了这份“关于ICO新监管条例的建议”文书。

链得得编辑摘取其中重点,以餮读者。

目的

去年金融厅主办了十一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相关研究会。这份“关于ICO新监管条例的建议”文书参考了11次研讨会的内容《关于数字货币交易业研究会报告书》(简称《研究会报告书》。JCBA主要选取研讨会中关于对ICO的对策部分进行借鉴,进一步对ICO相关监管规制进言献策。

关于JCBA

全称日本数字货币商业协会(JCBA),英文全称Japan Cryptocurrency Business Association。会员截止3月8日为止有125个,会员属性除了交易业相关公司,还有银行、保险、金融商品交易业等相关公司。宗旨是开发区块链技术,尤其是数字货币潜能,保持日本数字货币商业持续发展。

链得得发现,该协会会长也是日本数字货币交易业协会(JVCEA)会长奥山泰全。此次提言中,十分强调两家协会的协作,并暗示了只有两家协会才有资质成立自治协会。具体请参看下文。

对现状的认识

日本现行法规中,公司用区块链技术,发行的通证为数字货币范畴,而ICO中涉及到的通证也属于该范畴,发行主体必须取得数字货币交易业登录认证,并且获得该通证交易的权限。目前从JCBA掌握到的数据显示,2018年1月以来,以上述方法实行的ICO并没有,日本数字货币交易业协会(JVCEA)虽然在商讨ICO相关自制监管和规制条例,目前也并没有明文公布。

公司用区块链技术发行的通证,若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适应范围(如STO通证的贩卖),以及该STO token后续交易等环节也应纳入《金融商品交易法》适应范围内。该通证的交易流通及相关业务,都应该被视为有价证券。

不过,通证既是数字货币又是有价证券的情况,在日本先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建议主要内容

链得得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日本数字货币金融法律制定也将围绕虚拟货币的职能来划分,包括在交易中使用的虚拟货币、作为投资手段的虚拟货币和ICO中的虚拟货币三种。而日本目前采用的通证分类方式,源于新加坡,目前新加坡发行的三种通证就是支付、公共事业和安全通证(Securitities Token)。

这份“关于ICO新监管条例的建议”的内容大致也包含了以下几方面:

  • 1、关于扩张日本国内交易所处理的虚拟货币币种的问题,其中包括稳定币等。
  • 2、关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律监管方面,其中安全通证方面的监管。
  • 3、关于证券化代币的法规监管方面,包括证券化代币作为有价证券情况的明确化以及二级市场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 4、关于公用事业型通证的法规监管方面,需排除对商业法规的若干限制,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施加过度的义务并不合适,以及着手会计准则明确化等工作。

根据《研究会报告书》中,对ICO相关对策的讨论,日本数字货币商业协会提出了本协会的相关意见。

一、关于扩张日本国内虚拟货币币种的问题

1.新增数字货币币种

日本现在数字货币交易所的交易币种,这一年来几乎没有变化。目前有多方声音表示,希望尽早恢复并扩大新币种的交易,比如早海外目前可以存储交易的代币以及ICO所发行的通证。为用户提供合适的使用机会,有助于国内虚拟货币行业的良好发展。

2.发展稳定币

稳定的硬币适合作为支付手段,因为它们价格有低波动性,所以并不容易成为投资商品。虽然目前存在各种无现金支付方式,但基于区块链的稳定硬币被认为是作为跨境功能的最有效的支付手段之一。此外,随着美国计划利用信托机构开发稳定币,并且将用户保护和创新纳入考量范围内,目前也已经建构了一定的适合于此的法律框架。

另一方面,根据日本《资金决算法案》,稳定币到底是作为虚拟货币进行监管,还是作为外汇交易进行监管。甚至哪些相关业务经营者应遵守哪些规则,目前均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这种法律和监管的模糊,目前日本并没有开发出被广泛使用的稳定币。

在这方面,稳定币和其他数字货币发行都是基于同一种技术,外国也将稳定币交易纳入现行数字货币交易体系内,保护用户财产安全,保证交易和管理的风险控制等。不过另一方面,与外汇交易和预付款方法管理严谨不同的是,目前并没有法律框架可以处理在公共链中的稳定币,所以没办法控制稳定币的交易和管理方式及其本身的风险(黑客攻击等)。

所以基于区块链的稳定币分类,即使是当作数字货币进行交易,也要结合其交易实际情况

找出适当可行的监管框架。

目前,如果稳定币属于“通货货币资产”时,它们就不属于数字货币。因此,协会建议,可以更改《资金决算法案》结第2-6条中通货货币资产的定义,在其他相关政府法令中也将稳定币排除在“通货货币资产”之外。

二、关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规监管方面

1.规避《金融商品交易法》和《资金决算法案》的双重监管

对于适用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安全通证,有必要将其排除《资金决算法案》适用范围之外,以防止因双重监管而产生混淆。

2.关于安全通证的自制组织,必须具备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的专业知识。

安全通证与虚拟货币基于相同的技术,因此它们具有与虚拟货币相同的特定风险。为了对这种安全通证进行有效监管,需要以熟悉虚拟货币特性、风险,以及精通区块链科技的自治组织为主体,制定相关自制监管条例。另一方面,由于安全通证也有被视为有价证券的部分,自制组织也需要熟悉日本的证券法规。

因此,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和日本虚拟货币兑换协会(JVCEA)在安全通证行业监管方面合作将卓有成效。

三、关于证券化代币的法规监管方面

1.需要明确化安全通证到底是作为一项有价证券还是二项有价证券

根据《研究会报告书》,“通证所表示的权利,在实际意义上要保证在大量用户间的流通性,因此被认定为一项有价证券”。但是,实际上,通证也有二项有价证券的性质。

2.有必要豁免或减少信息披露义务和业务监管

关于通证的信息披露,属于专业私募、小型私募、私人配售和小额募集,在发行和继续发行时,应有信息披露豁免权。因为《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规定的各项审查,其发型师及发行后的信息公示,需要花大量资金,所以考虑到以ICO(STO)作为融资方式的创新企业,比如募资金额在5亿日元以下,募资人数在500人以下的项目,可以有信息披露豁免权。

关于业务登记方面,也希望即使尚未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进行登录申请,但属于上述“1个以上专业合格机关投资家,50人以下的私募”,在申请转售限制后,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进行处理。

此外,对于被认定为一项有价证券的安全通证,也应考虑跟《金融商品交易法》中一项有价证券中的自我募资一样,实行业务申请登录豁免制。

3.必要对二级流通市场的整顿

安全通证在金融商品交易所里并不是面对面交易。安全通证虽然便于二次分发,但如果没有合法的二级交易市场,通证在价格上无法定价,并且也无法充分保护用户安全。此外,通证有全球化特点,如果日本没有这样的二级市场,则大多数交易将很容易流向海外二级市场,此事,日本法律是否能监管到,能否保护日本居民用户的权益,实际操作上就会很困难。鉴于以上,确保有一个能合法实现所有功能的安全的通证二级市场就显得至关重要。

四、关于公用事业型通证的法规监管方面

1.商业法规的若干豁免权的必要性

关于ICO,作为新的融资手段,鉴于它有可能促进日本的产业发展,单从用户保护的角度来看,对风险控制实施极为严格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可能实现。对公用事业型通证的ICO实施更严格的规定并没有好好权衡利弊,应该在公用事业型通证的ICO项目中,有必要将之除在用于作为有价证券的小型私募、专业私募等的规则之外,或者为之制定更为宽松的监管框架。

2.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施加过多的义务并不合适

根据JVCEA的ICO相关规则,以及新币种的使用规则,接受ICO通证发行主体委托,承诺在本交易所交易该币种时,本交易所需要对通证发行时以及以后的环节中有调查义务,并且有责任提供详细信息。但是,ICO通证发行相关情报,本来就由发行主体持有,并数字货币非交易所持有。如果对数字货币交易所施加过重的责任,则应该从发行主体那里获得相应费用。然而一旦这样做,日本的小规模ICO可能几乎无法开展。所以作为促进创新的新融资手段,小额募资应排除在《资金决算法案》适用范围之外,或者减轻交易业者的相关义务。

3. 会计准则的明确化

此外,根据日本会计准则中,实际应对报告第38号「基于《资金决算法案》中数字货币的会计处理等关于当面处理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2018年3月14日)中规定,虽然从会计处理方面已经明确了交易所和数字货币用户内容,但关于公司发行的数字货币(相当于ICO)的会计处理等尚未明确,根据要发行的通证的性质,ICO的会计处理则是不同的。但是从法律的完备性来看,考虑到未来ICO事件数量会增加,也应该参照国际论争,着手考虑会计处理方面的整理。

此次参与提言的各方,名单如下:

  1. 一般财团法人日本数字货币商业协会
  2. 株式会社Money Partners
  3. BTC box株式会社
  4. 株式会社Bit Point Japan
  5. Coincheck株式会社
  6. Nextcoin 株式会社
  7. LVC株式会社
  8. 松井证券株式会社
  9. Coinage 株式会社
  10. 株式会社 BiTreasury
  11. 武智综合法律事务所
  12. 株式会社 CryptoLab
  13. 株式会社岗三証券集团
  14. Forexware Japan 株式会社
  15. 有限责任Azusa监查法人
  16. 有限责任监查法人Tomatsu
  17. Payward Japan 株式会社
  18. 安达松・毛利・友常法律事務所
  19. 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
  20. 片岗综合法律事务所
  21. PwC Arata有限责任监查法人

「数字货币交易业者研讨会」深度解读传送门

目前,金融厅已经召开了11次「数字货币交易业者研讨会」并发布了《数字货币交易业相关内容研讨会》报告书,传送门【链得得深度】独家解读:2018日本金融厅《数币研究会报告书》。

链得得驻日团队也对每次研讨会的内容进行过深度解读,主要内容:

1、4月10日第1次,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现行制度,数字货币(加密资产)交易与ICO(InitialCoinOffering)相关情况,传送门【链得得独家】日本金融厅虚拟货币交易报告最全解读;

2、4月27日第2次,关于虚拟货币交易业者监督措施,国际性数字货币(加密资产)议题及各国政策,传送门:【独家】日本数币交易准入淘汰加速,中国公司或现入局机会;

3、5月22日第3次,关于数字货币(加密资产)交易全球业者情况,各国技术性应对措施,传送门【链得得深度】日本在秘密进行大量区块链项目;

4、6月15日第4回次,关于数字货币(加密资产)交易全球大公司发展报告听取,包括IBM和瑞波公司,传送门:【独家】深度解读日本金融厅中期报告,监管为何空前强化?

5、 9月12日第5次,关于数字货币(加密资产)中期报告,虚拟货币自治组织的自治条约概要听取,传送门:【链得得独家】日本金融厅论证ICO合法化进程,“十一点疑问”成破题关键。

6、10月3日第6次,关于ICO合法化,金融厅首度认定虚拟货币的融资功能以及虚拟货币进入金融体系,传送门:【链得得深度】全面解读日本ICO合法化最新方案,交易所获重大利好。

7、 10月19日第7次,会上梳理了各国对于数字货币衍生品的开发、杠杆设置标准等问题,日本数字货币交易业协会(JAVEA)势力进一步扩张。传送门:【链得得独家】日本数字货币交易协会势力再扩张,或加速交易合法化进程。

8、11月1日第8次,准备将ICO纳入日本现行《资金决算法案》和《金融商品交易法》中,传送门:【链得得深度】日本金融厅第8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应全面禁止通证发行。

9、11月12日第9次,会上ICO仍旧是讨论重点,还对ICO中发行的通证属性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划分;准备将数字货币交易中的钱包业务创企纳入监管范围内。传送门:【链得得深度】日本金融厅第9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禁止ICO为基本立场。

10、11月27日第10次,本月连开的三次议题均为ICO的发展问题,但是本次对ICO的态度有较大争议,会上还对日本现行法规下数字货币相关总结。传送门:【链得得深度】第10次日本金融厅数币研讨:78%ICO为欺诈项目。

11、12月14日第11次,也是本年度最后一次,发布了本年度《数字货币交易业相关内容研究会 报告书》草案,传送门:【链得得独家】日本金融厅本年最后一次数币研讨会,汇总发布全年成果。

上一篇新闻

世界上最好的10家航空公司,新加坡航空夺取桂冠

下一篇新闻

印度外交部为新德里首席部长“新加坡病毒”言论致歉,新加坡:太委屈,真失望

评论

订阅每日新闻

订阅每日新闻以免错过最新最热门的新加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