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据商务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20年6月5日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决定依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自2020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于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开始实施反倾销措施。2019年6月8日,应中国大陆产业申请,商务部发起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据商务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20年6月5日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决定依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自2020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于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开始实施反倾销措施。2019年6月8日,应中国大陆产业申请,商务部发起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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