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8日 星期一

日本金融厅第8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应全面禁止通证发行

日本金融厅第8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应全面禁止通证发行

11月1日,日本金融厅数字货币交易业研究会第8次会议在东京召开,会上准备将ICO纳入日本现行《资金决算法案》和《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意味着日本在ICO正式合法化上又迈进了一步。

太长不看版:会议梳理了世界各国ICO监管策略及发展历史;

ICO或将因功能开发不同,被划归到不同的法律体系中;

ICO与现行融资手段的区别

目前,金融厅已经召开了6次「数字货币交易业者研讨会」,链得得也对每次研讨会的内容进行过深度解读:

4月10日第1次,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现行制度,数字货币(加密资产)交易与ICO(InitialCoinOffering)相关情况,传送门【链得得独家】日本金融厅虚拟货币交易报告最全解读;

4月27日第2次,关于虚拟货币交易业者监督措施,国际性数字货币(加密资产)议题及各国政策,传送门:【独家】日本数币交易准入淘汰加速,中国公司或现入局机会;

5月22日第3次,关于数字货币(加密资产)交易全球业者情况,各国技术性应对措施,传送门【链得得深度】日本在秘密进行大量区块链项目;

6月15日第4回次,关于数字货币(加密资产)交易全球大公司发展报告听取,包括IBM和瑞波公司,传送门:【独家】深度解读日本金融厅中期报告,监管为何空前强化?

9月12日第5次,关于数字货币(加密资产)中期报告,虚拟货币自治组织的自治条约概要听取,传送门:【链得得独家】日本金融厅论证ICO合法化进程,“十一点疑问”成破题关键。

10月3日第6次,关于ICO合法化,金融厅首度认定虚拟货币的融资功能以及虚拟货币进入金融体系,传送门:【链得得深度】全面解读日本ICO合法化最新方案,交易所获重大利好。

10月19日第7次,会上梳理了各国对于数字货币衍生品的开发、杠杆设置标准等问题,日本数字货币交易业协会(JAVEA)势力进一步扩张。传送门:【链得得独家】日本数字货币交易协会势力再扩张,或加速交易合法化进程。

本次会议精华部分材料

日本金融厅第8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应全面禁止通证发行

各国ICO管理现状(链得得驻日团队根据日本金融厅官网文件制作)

日本金融厅第8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应全面禁止通证发行

ICO与现行其他融资手段对比(链得得驻日团队根据日本金融厅官网文件制作)

注:精华部分的PPT由链得得驻日团队根据本次会议报告材料制作而成,严谨转载。

ICO发展进程及大事记

本次研讨会表明,虽然对ICO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一般将ICO认定为企业等公开发行的电子通证(token),从公众手中筹措法定货币或数字货币等行为的总称,通证(token)设计自由度高,且有多样属性的通证存在。

日本金融厅第8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应全面禁止通证发行

研讨会对于ICO的属性职能界定(链得得驻日团队根据日本金融厅官网文件制作)

根据本次研讨会统计,世界ICO的资金筹措总额在2016年左右为3亿美元,而到了2017年达到约54.8亿美元,2018年1月到7月末为止,这个数字已经扩大到142.9亿美元。2017年全世界全年IPO的总融资额约为1880亿美元。

日本金融厅第8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应全面禁止通证发行

目前世界ICO与IPO规模(链得得驻日团队根据金融厅官网文件制作)

全球前20的ICO融资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EOS(42亿美元)和Telegram(17亿美元)以及TaTaTu(5.75亿美元),均为2018年上半年完成;最早的是排在第10的 the DAO,完成于2016年5月1日,筹集资金约1.52亿美元。

日本金融厅第8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应全面禁止通证发行

世界top 20 ICO案例(链得得驻日团队根据金融厅官网文件制作)

会议指出,日本国内目前ICO案例并不常见,但是世界上有多样化ICO事例,对于其通证发行,除了投机性过强以外,通证价格暴落、约定服务实际上并未提供,ICO相关权利内容暧昧,使用虚假白皮书骗取投资者资金的诈骗项目等问题频频出现。

世界各国当局对ICO态度及法规总结

目前,世界范围内中国和韩国等国家已经全面禁止了ICO,其他国家也在加强限制规定的活动,欧美、新加坡等国家采取了限制型ICO政策。

日本金融厅第8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应全面禁止通证发行

会议提出,风投公司等已将ICO作为新型融资手段的实际情况来看,日本不应该像中国或韩国那样全面禁止通过通证发行进行融资的行为,而应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健全其监管规制。

目前金融厅对于ICO相关诈骗也进行了多次提醒文件发布,其中2017年10月27日金融厅发布的《唤起对于ICO相关注意》中就有对投资方和企业方进行了双向说明。

日本金融厅第8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应全面禁止通证发行

日本金融厅《唤起对于ICO相关注意》(链得得驻日团队根据金融厅官网文件制作)

为何ICO发行的通证需要分别法规化

本次研讨会中,再次对ICO进行性质上的定义。研讨会认为,因为ICO涉及到的通证(TOKEN)的发行,与《资金决算法案》中的数字货币属性一样,因此属于该法案的规制范围内;而ICO本身拥有投资属性,因此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制范围内。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还有《民事法》、监察中的会计基准和融资相关的税制等。

ICO与《资金决算法案》和《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对应关系

1、ICO发行的通证满足下述情况时,则为《资金决算法案》管理对象

  • 可以面向非特定对象使用,有代替通货进行支付的功能,并可通过特定渠道与法定货币兑换
  • 可以与非特定的队形的数字货币进行交易

属于数字或的通证在买卖、交易是,属于数字货币交易范畴,为《资金决算法案》管理对象。

2、ICO有投资性质,并满足下述情况时,则为《金融商品交易法》管理对象

  • 通过法定货币购买
  • 通过数字货币购买,但实际上等同于法定货币的物品

集合投资计划(CIS)涉及到的通证,比如为本公司募集资金,属于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应履行各项义务:

  • 申请登录义务(财务要件、人力构成要件等)
  • 行为规制(广告规定、禁止虚假发布等)
  • 为当局的报告、检查、业务改善命令管理对象

而据链得得此前文章也分析到,监管最重要的是数币的功能属性定义问题。具体可点击链接查看链得得之前文章【得得分析】数币监管的收和放:解读香港证监会沙盒观察。

ICO与IPO等其他融资方式的特点比较

目前,从一般投资家手中募资的形式中,IPO作为重要实施办法,就成了本次研讨会商讨ICO的重要参照标准。目前日本既有的融资手段及其法律法规如下图

日本金融厅第8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应全面禁止通证发行

现行融资手段与ICO对比(链得得驻日团队根据金融厅官网文件制作)

本次研讨会对于ICO与其他融资手段比较,从资金流程、发行中的法规规定、违反规定的惩戒措施等方面做了全面的比较。

除了表中的各项不同点,会上还指出,目前ICO的法规制定上,应该与既有的融资手段的法规不一样,而从经济上的职能以及风险上来看,也应该找出ICO融资与既有的融资手段间的不同规律,找出其合理性。(本文独家首发链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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