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5日 星期一

新加坡调解公约:开启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新时代

法治日报-法人网 全媒体记者 李韵石

9月12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下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生效。该公约于2019年8月在新加坡签订,目的在于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建立一套机制,直接执行经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

新加坡调解公约目前已有53个签约国,包括中国、印度和美国。该公约生效后,寻求跨境执行调解和解协议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签署并批准该协议国家的法院提出申请,而不必根据各国国内程序把和解协议当做合同执行。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调解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它为全球跨境商事纠纷开启了调解的大门,被法律界人士称为“调解领域的纽约公约”。那么,我国作为首批46个签约成员国之一,在公约的建立过程中有哪些贡献?该公约又会对我国的立法和商事活动产生哪些影响?

中国的许多建议进入公约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下称“贸法会”)观察员代表孙巍告诉《法人》记者,自2014年7月贸法会决定拟定一部旨在鼓励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公约,到2019年8月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开放签署,5年时间内,中国做出了很多努力。

在2014年9月召开的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仲裁和调解)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表示赞同制定一份有关国际商事调解的国际法律文件。2015年4月,中国向贸法会提交了《中国关于跨境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框架》。

2015年底,贸法会秘书处推出了国际商事调解公约和示范法初稿,我国派出了由商务部、外交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员组成的代表团,参与到相关讨论和制定工作中,针对公约的草案及示范法提出了十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受到贸法会和各国代表的高度重视。

据孙巍介绍,中国代表团提出的许多建议均被工作组采纳并成为新加坡调解公约最终条款内容。例如:公约第1条中关于“和解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做出的表述”,中国代表认为应该在第1条(适用范围)中保留书面形式的要求,因为精确、详细地拟定条文有利于确定公约的适用范围,减少争议。工作组指出,在不同条款中对书面形式均做出规定并无不妥,且可以使公约约定更加明确,因此采纳了中国的建议。

孙巍很自豪地对记者说:“我国政府代表团所付出的艰苦努力赢得了贸法会及各国代表的普遍赞誉,为公约的最终出台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创新做出了独特而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表明支持的态度

孙巍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潜力可能比纽约公约更大。首要原因在于新加坡调解公约没有调解地的概念,在任何国家(无论是否为成员国)达成的国际和解协议,都可以在公约的成员国申请执行;其次,新加坡调解公约赋予经调解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直接执行力;第三,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性、照顾当事人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满足在争端解决后维持当事人长远合作的需求。

但是,孙巍告诉记者:“作为一个多国协商建立的公约,必然存在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例如新加坡调解公约未对保全问题进行规定,这是未来急需解决的问题,不然在执行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

据了解,新加坡调解公约未对保全问题进行规定的原因是顾虑到各主权国对待保全(临时措施)态度不一,难以在一部公约中明确做出规定。如何应对这一缺陷,孙巍认为,我们可以参考我国对国内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处理,允许当事人在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程序时提出保全申请。一方面,这符合新加坡调解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的直接执行原则,即法院应首先推定和解协议是有效、可执行的;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在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程序中提出保全,可以体现出我国对调解的支持、鼓励态度,平等对待调解、诉讼和仲裁三种纠纷解决方式。

高效而经济的纠纷解决渠道

谈起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孙巍告诉记者:“《新加坡调解公约》给我国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首先,加入公约有利于推动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建立,加快我国的国际商事调解立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其次,有利于中国商事调解市场的形成、商事调解机构的壮大和高水平商事调解员队伍的构建;再次,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化体系构建,为“一带一路”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律氛围。

其次,就《新加坡调解公约》带来的挑战,孙巍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现有法律制度难以与新加坡调解公约有效衔接。在中国加入该公约后,我国调解机构将面临与国际调解机构同台竞争的压力,同时中国调解员队伍可能难以满足公约所带动的调解市场迅猛发展的要求。另外,大量和解协议所带来的执行案件数量增多,会给法院带来怎样的执行压力也有待观察。

孙巍表示,为适应公约的相关要求,我国的国有企业需要做出相应改变难。国有企业在管理制度上可以做如下调整:第一,出台意见、制定规范,从制度上免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成功运用调解解决纠纷的责任;第二,将是否采用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履职考评的指标之一,由外部律师进行评估;第三,建立适当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提升国有企业参与调解的透明度,作为国有企业管理者运用调解解决纠纷免责的重要条件。

在采访结束前,孙巍告诉记者:“新加坡调解公约赋予了国际和解协议执行力,并且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性,照顾当事人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满足争端解决后维持当事人长远合作的需求。在可预见的将来,我认为会有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选择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这对他们来讲也更加高效和经济。”

签署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国家名单

备注: 已经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国家标有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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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谢昱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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