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3日 星期一

新加坡军人犯法不一定移交军事法庭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讲求纪律的军队当然也有一套惩戒违规军人的军法。新加坡军人犯法与一般人有何不同?

何谓军事法?

几个月前刚入伍的俊明趁周末休假约死党阿伟出门。

俊明和阿伟来到一家便利商店,他们比赛看谁能神不知鬼不觉地偷走店内的东西,但两人的行为早已被闭路摄像机拍了下来,最终双双落网。

俊明是服役人员,他过后在军事法庭被判拘禁;还在求学的阿伟则在国家法院面控,被判缓刑监视。同样犯了偷窃罪的两人,何以境遇大不相同?

其中,俊明所触犯的军事法,即指新加坡武装部队法令(Singapore Armed Forces Act),以及这个法令涵盖的各项条例。

新加坡军人犯法不一定移交军事法庭

■谁受制于军事法?

受武装部队法令管制的包括:一、正规军人和国民服役人员;二、回营受训或被动员的战备军人;三、受雇于武装部队的非制服人员;四、到我国受训的外籍军人;五、志愿军人。

以俊明和阿伟为例,由于俊明是国民服役人员,他受武装部队法令管制,所以案件交由军事法庭审理;而阿伟尚未入伍,因而不受制于这项法令,故在国家法院面控。

不过,这样的区分方式并非绝对。吴荣耀律师说,就算是军人犯法,也不表示所有的案件都会交由军事法庭审理,一切仍视总检察署的决定。

他解释,若是一些轻微的罪行,总检察署一般上会让军事法庭审理;但是如果涉及公众利益,总检察署则有权接手,案件就交由国家法院或高庭审理。

新加坡军人犯法不一定移交军事法庭

■如何处置犯法军人?

视罪行轻重,军人犯法罪行较轻的可通过即决审判(summary trial)给予处分,较严重的罪行则会交由军事法庭审判。

违规军人在接受即决审判时,上级会在他认罪后给予处分,常见的罪行包括擅离职守、不服从指示和对上级不敬等。

这类审讯由纪律执行官(disciplinary officer)主持,他们的职衔必须跟违规军人的军阶对应。也就是说,违规者军阶越高,处理案件的长官职衔也必须越高。

例如,新兵违规可由中队指挥官负责,上校违规得由三军总长进行处分。即决审判的惩罚方式包括发出谴责、拘禁、罚款和失去影响个人擢升机会的年资等。

以这类方式处理的案件不会使军人留下案底,吴荣耀解释,因为即决审判不算是法庭审判,所以记录只会留在军队里。

相比之下,军事法庭处理案件的方式更接近一般法院。军事法庭设在新加坡武装部队军事法庭中心,位于克兰芝第二军营里。

吴荣耀说,在军事法庭负责审理案件的人称之为主席,多数由回营受训的国家法院法官或高庭助理主簿官担任。军人被控后有权选择是否要请人代表他们。

他说:“他们可以选择由辩护官(defending officer)代表,或是自行聘请律师。辩护官由军人兼任,他们没有受过正规法律训练,但是会接受相关培训课程。”

在判刑方面,军事法庭的权限较大,可以判违规者入狱。

他指出,在军事法庭里面审的被告,一般上也不会留下案底,除非罪行属于“会留犯罪记录的罪行”(registrable offence),如毒品相关罪案。

新加坡军人犯法不一定移交军事法庭

■对刑罚不满能否上诉?

接受即决审判的人无法针对刑罚上诉,由军事法庭审理的案件则能上诉至军事上诉庭。

吴荣耀说,在开始即决审判前,负责案件的长官必须给违规军人选择是否要接受即决审判。因为受罚者不能针对刑罚上诉,唯有国防部法律司长能要求重启案件。

“一般上,如果国防部法律司长觉得刑罚不恰当,他能重新检讨这起案件。”

至于军事法庭的案件,若被告对刑罚不满,他可以选择向武装部队理事会的检讨委员会(Reviewing Authority of the Armed Forces Council),或军事上诉庭上诉。

不过律师指出,检讨委员会只能检讨刑罚,若被告是对被定罪有异议,那就只能把案件交由军事上诉庭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军事上诉庭的主席必须由高庭法官担任,成员包括两名资深律师和两名武装部队高级军官。

军人犯法下判案例

个案一

国民服役人员头部被浸压水中溺毙

2003年8月21日,国民服役人员胡恩怀在德光岛参加作战求生训练时,头部遭教官四次浸压水缸中丧命。

胡恩怀(当时19岁)事发时是第7步兵旅精卫兵的狙击手。

这起案件轰动一时,突击队军校的四教官因鲁莽行事导致胡恩怀丧命,和另一名学员重伤被控,他们的案件在初级法庭(现为国家法院)审理。

涉案的四名主使教官经审讯和上诉后,被判坐牢六个月至12个月。

另外三名罪责较轻的教官,他们的案件则交由军事法庭审理,最终被判罚款。

当时代表这三人的吴荣耀指出,总检察署考虑到案件涉及公众利益,以及两组被告罪责轻重,因此选择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个案二

正规军人玩忽职守

两名负责看守军械室的正规军人没点算枪械是否齐全,并在公文中填写不实资料,原被军事法庭判革职及拘禁,上诉后改判罚款。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2年7月3日。当天,应负责点算军械的李伟庆中尉和王嘉明中尉没有确认步枪数目,就在记录簿签名。

一名排长同一晚检查时发现,记录簿上虽记录着军械齐全,但事实上还有68支步枪尚未归还;此外,李伟庆和王嘉明在簿子里头填写的交接时间也有问题。

这起案件交由军事法庭审理,两人承认疏忽执行法定职责和在公文中填写不实资料,被判革职及拘禁三周。他们认为刑罚过重,上诉至军事上诉庭,过后改判各判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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