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间接投资移民之基金模式(SFO VS VCC)着重介绍VCC
A新加坡目前直接投资移民项目GIP(直接拿永居PR,5年一续)门槛颇高:
对象:名人,知名企业家,富二代
要求:企业主的话需要企业连续3年营业额达到2亿新币,富二代则要求家族企业营业额达到5亿新币,如果是以基金形式申请的话管理资金规模要达到2亿新币,其中至少5千万需要在新加坡。详细点击下面连结。
B新加坡间接投资移民项目(先拿EP,1-3年一续,一年后开始申请PR)则主要分两条路:B1创业模式和B2基金模式 (CLB&YSL律所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投资移民服务,而且投资者如果在本地有不动产等投资,服务费用可以抵扣归还)扫码咨询律师申请细节:
B1创业模式
创业模式可以参考公众号之前文章:新加坡创业移民流程
B2基金模式
本文着重介绍基金模式。基金模式又分为两种,B2.1家族办公室SFO和B2.2可变动资本公司VCC。简单而言,家族办公室SFO就是成立基金公司管理自己的钱,无须申请金融执照;可变动资本公司VCC则是成立一个基金公司,由本地有执照的基金公司监管,可以管理自己的钱,也能管理别人的钱。
B2.1单一家族办公室SFO
对象:能带来资金的中高净值人士
要求:成立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13X通道: 拥有五千万新币资金(视频面试),13R通道: 至少五百万新币资金(无需面试)
注意:先给的是EP,成功率几乎100%,EP是类似工作准证,之后再申请PR绿卡(由ICA移民厅评估,主要看重资金实力)。
单一家族办公室通常是指为一个家庭或代表一个家庭管理资产的实体,由同一家族成员全资拥有或控制。这里的“家族”一词可以指某个祖先的直系后代以及这些人的配偶、前配偶、收养子女和继子女。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不会向单一家族办公室发放执照或对其进行监管。事实上,《证券与期货法》和《财务顾问法》(新加坡法例第110章)(Financial Advisers Act,《FAA》)针对分别向有关公司提供的资金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有现成的类别豁免规定。下面举例说明了单一家族办公室的所有权结构:
B2.2可变动资本公司VCC
VCC是可变动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的简称,是除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单位信托以外,一种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构。简单来说,一间可变动资本公司类似于一个自由流动的资金池,投资者将资产注入池中,再交由专业基金经理进行管理,以达到基金投资的目的。VCC框架推出之前,新加坡并没有针对投资基金专门设计的主体形式,所以可以说VCC是专门为吸引基金进入新加坡而推出的公司类型。
CLB&YSL有合作新加坡持牌母基金公司作为委托人为客户注册VCC。同时提供类似孵化器的服务,提供包括场地、项目辅助、投资管理、合规性等一系列合作与帮助,指导对于基金行业没有经验的客户进入到基金行业,特别适合没有基金经验的客户。
可变动资本公司可以是单一结构,也可以伞形结构,伞形结构下每个子基金之间资产和债务分离,亦即一个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于偿还伞式基金主体本身或者是其他子基金的债务,且每个子基金的债务仅得以其自身的资产来偿还。另外,每个子基金可以在不影响其他子基金以及伞形基金主体的存续的情况下单独解散清算。
然而,子基金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得以其自身的名义单独对外签署合同、提起诉讼或者应诉,而应由伞式基金主体代表某一特定的子基金从事前述活动。在对外签署合同时,伞式基金主体需要向对手方披露其所代表的子基金名称、注册号以及说明该子基金的资产债务与伞式基金主体的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债务相隔离的事实。而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单独就子基金的资产作出执行法令。VCC的特点与优势VCC框架相比新加坡原始的公司制基金和有限合伙基金形式,更加地完善和灵活。那么具体有哪些特点和优势呢?
1. 股份发型赎回更加灵活
VCC之所以被称之为“可变动资本公司”,主要是因为其股本可以在股东不用签字的情况下可进行实时更改,因此弥补了普通公司基金在发行和赎回时进行股本更改的不灵活和低效(普通类公司增资减资均需其他股东签字批准)。
2. 没有利润也可分红
VCC将能够使用资本金支付分红。根据新加坡《公司法》,普通类公司只能从“利润”中支付股息,如果公司暂无“利润”,则不能向投资人支付分红,因此基金与投资人的分红条款与分红时间受到了很大限制,新的VCC公司则完美避开了该障碍。
3. 已有海外注册基金可迁移重组
VCC框架法案出台之前,只有海外注册的普通公司型基金可以迁移至新加坡,同时伴有一系列的限制与条件。新的框架支持更多类型的海外注册基金迁移并重组为VCC。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简单的流程将开曼或其他管辖地的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转入新加坡,进行在岸统一管理。
4. 可成立伞型基金
VCC既可被设立为独立基金,同时也可注册为包含多个子基金的伞型基金。各子基金可以共享一个共同的董事会并使用相同的服务提供商,包括相同的基金经理,保管人,审计师和行政代理人。另外,某些行政职能也可以合并操作,例如召开股东大会和准备招股说明书等。
5. 子基金资产负债隔离
和开曼SPC一样,VCC的每个子基金将具有与其他子基金不同的独立资产和负债。任何使用一个子基金的资产来偿还伞型基金或另一子基金的债务的协议均将无效。关于子基金资产和负债分离的规则也将在破产清算期间适用。为了确保子基金在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相互关联,每个子基金必须分别分开清算。
6. 满足多样化需求
VCC既可以构成为开放式,也能作为封闭式基金,为传统策略和替代策略提供合适的公司结构。这满足了包括传统投资管理人和另类投资管理人在内的新加坡基金管理界的多样化需求。
7. 投资人隐私保护
VCC股东名册不必公开,但是应根据要求向公共机构披露,以进行监管,监督和执法。这种安排考虑到投资者对隐私的需求,并且与其他主要基金管辖区(例如英国和爱尔兰)的惯例保持一致。
8. VCC激励计划,最高补助15万新元
为了进一步鼓励业界在新加坡采用VCC框架,MAS还启动了“可变资本公司激励计划”。VCC基金向新加坡本地服务提供商支付的注册、法律、基金行政等服务费用最高可报销70%。该激励计划将持续三年,每个VCC最高补助15万新元,每位基金经理最多可为三个VCC申请补助。
9. 可享受基金税务豁免政策
VCC作为新加坡合法的公司主体,需要就公司净利润向税务局支付17%的所得税。但是,除了普通公司可享受的基础税务优惠之外,VCC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基金税务豁免,下一部分将为大家详细讲解VCC相关的一些税务问题
VCC基金相关税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VCC涉及的税务与传统公司制基金税务大致一样:
1)公司所得税
和普通公司一样,VCC需要就公司净利润部分向新加坡税务局报税并缴纳17%的公司所得。不过VCC也同样享有新加坡的大部分税务优惠政策,例如:新创公司税务减免(首10万新币收入减免75%,第二个10万新币收入减免50%),企业税务一次性性抵扣(CIT)等。
同时,VCC也可享受13R与13X基金免税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两种基金免税政策的衡量条件都是基于整个VCC(而非子基金)的情况来进行判断。例如,VCC-A有两只子基金,其中一只年度运营支出为10万新币,另一只子基金的年度运营支出为15万新币,虽然子基金的支出均少于20万新币,该VCC仍可满足13R关于基金开支的要求。该规定大大降低了税务免税政策的申请门槛。
2)商品与服务税消费税GST
新加坡消费税(Good and Service Tax, GST)的税率为7%,该税率适用于在新加坡进行交易的大部分货物和服务,包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主体提供的基金管理服务。因此,注册GST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费之上,将需要向新加坡基金收取7%的消费税。
一般情况下,注册GST的新加坡企业可进行“进项抵扣”,即:如果A公司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产生了消费税,那么A被收取的消费税可以用A向其他客户供应产品或服务收取来的消费税抵消。然而,由于目前大部分基金的投资活动都并不适用于GST供应范围,它们向注册GST的基金管理人所支付的消费税并没有进项可以进行抵扣。
不过政府是很聪明的,针对此类情况,新加坡推出了针对合格基金的GST豁免政策(GST Remission),该政策也适用于最新上线的VCC基金主体。
政策规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的基金(包括VCC)都可以向税务局报销其购买服务(包括基金管理服务)时缴纳的消费税:
a. 该基金由新加坡合格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b. 该基金满足特定的公司所得税税务豁免条件(包括13R, 13X)
为了增强其吸引力,新加坡政府一直在不断完善针对于基金管理的税务政策。从目前已有的政策措施来看,在新加坡成立VCC基金,基本上可以享受和开曼等离岸地区一样的税务优惠!注册和运营VCC的要求作为在岸的基金主体,VCC无论是从灵活性、隐私保密性、还是税务角度来看,都已经完全不输开曼等地的离岸基金架构!那么注册和运营一间VCC需要有哪些要求呢?
1) VCC必须指定新加坡基金管理人,并由常驻新加坡的基金经理管理,该基金经理须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授权或许可(或豁免注册)。
2)和普通公司一样,VCC需要设立董事会,其中至少一名董事需要长居新加坡(董事可以为基金管理公司人员)。
*如果该VCC基金或其子基金会向散户发行,董事会将受到额外的要求,即董事会中必须有至少三名董事,且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以保证散户基金的良好运营管理。
3)VCC必须定期准备财务报表以供审计。为了满足全球投资者的需求,VCC不仅可以使用新加坡会计准则和原则,还可以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或GAAP编制财务报表。
4)根据国际标准,VCC也将受到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监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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