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7日 星期日

就一个原由:处罚太轻,教训不深,惩戒不重。新加坡的笞刑管用吗

除非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是打人,是合法的纠正、校正和“教育”行为)。

只要是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打人(故意伤害)行为就给于行政拘留。

以此校正那些手贱、仗势欺人、动辄打人(故意伤害)的人。

他人身体是用来打的、故意伤害的吗?

从法律层面讲,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无权打孩子。

一言(甚至于一个眼神、一个举止、一个纯属个人的餐饮行为、一个完全并不影响、并不损害他人的行为)不合,动辄上去就打,尤其在一方势强人不多时,更是肆无忌、肆意妄为,欺凌侮辱,用暴力来压制压服恐吓对方。完全不计后果。

为什么这类事情层出不穷、年年岁岁、时时刻刻、每天发生?

就是一个原由:处罚太轻,成本太低。

打人者得不到教训,行为人不以为然,部分人群见惯不怪,习以为常。

【本人并不主张对所有违法(此处暂不论及犯罪行为)行为实施严刑酷法式的惩罚。然而,法律的惩戒目的是教育,处罚只是手段。但是,面对不断出现的打人(连执法人员都敢动手)事件。

我们有理由讨论,对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生的一般性的争执(当然,暴粗口辱骂人者应受处罚),动辄暴力打人者,是不是处罚太轻,是不是没起到教育作用?当一个法律(比如治安处罚法)的惩戒作用,起不到立法想要达到的目的和作用时,长期较正不了某一社会现象时,是不是该修正修改一下下了?】

对动辄打人者,只有使其得到真正的教训、惩戒,使其知道明白不敢不想害怕动手的后果,才会遇事收手。

否则,可能会习以为常,长此以往。

缺少安全感的环境令人恐慌。

因为谁也无法预测今天的出行会是怎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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