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1日 星期六

中美贸易摩擦的导火索,美国是如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

一、触发中美贸易摩擦的导火索:一起是否涉嫌违反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

2017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一项行政备忘录,授权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重点调查在技术转让领域里中国是否可能涉嫌违反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2017年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宣布,将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在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正式对中国启动调查。此举是触发中美贸易摩擦的导火索,并且使得中美贸易摩擦在不断地升级之中。

2018年3月22日,美国贸易代表处发布了对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相关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的“301调查”结果后,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备忘录,宣布将有可能对从中国进口的6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23日,中国商务部给出初步的反制措施,拟对自美国进口的部分产品加征关税,以平衡损失,涉及美对华约30亿美元的出口。2018年4月3日,美国贸易代表处发布了拟对从中国进口产品加征关税的产品清单,涵盖约1300个独立的关税项目,特别集中于中国对美出口的化工品、药物、钢铁、电机发动机、机械设备、机床、存储器、电气设备、医疗仪器、信息通信技术、航空航天等。作为反制措施,4月4日,中国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玉米细粉、未梳的棉花、部分小麦、牛肉、烟草、汽车、化工品等14大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4月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处依据“301调查”,额外对1000亿美元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4月6日,中国商务部、外交部接连发声:将奉陪到底,我们不想打、但不怕打贸易战。由此,媒体呼声日益高涨,将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称之为“中美贸易战”。

至此,这一最初指控中国是否涉嫌违反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事件,已产生了巨大的“蝴蝶效应”,并且日益孕育、膨胀放大,成为很可能引爆“中美局部贸易战”的一起调查。为此,我们不得不溯本追源,通过历史,透视美国是如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中发掘出可资中国借鉴的经验启示。

二、美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演进:完全是利己、适时适事而为

自1474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在威尼斯诞生以来,专利法的概念很快从威尼斯传向欧洲各国。但是,各国的专利制度是在各自法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各国专利制度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早期美国对来自外国的知识产权采取了歧视性政策。专利方面:1836年之前,美国作为当时的技术净进口国一直限制对外国公民授予专利,1836年这一限制被取消,但外国居民的专利申请费仍高出美国公民的9倍之多,这一歧视性政策直到1861年才被取消。美国国会于1903年通过《巴黎公约》,根据公约规定,美国应当在知识产权方面给予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美国提出申请时可享受优先权待遇。但是,美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在利用条约从其他国家获得利益的同时,对外国发明人设置了一些障碍,并没有充分保护他们在美国申请专利的权益。例如,美国是世界上很少实行“先发明制”的国家之一,在其专利法中制定了十分复杂的发明抵触程序,十分不利于外国发明人的理解和运用,而且还规定在该程序中,外国发明人在美国国外所从事的发明活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种不符合巴黎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虽然损害了外国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但却大大增强美国国内专利发明人的竞争力。著作权方面:1891年前,美国的著作权保护仅限于美国公民,外国著作权在美国仍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1989年美国才加入《伯尔尼公约》,这一时间比英国晚了100多年。

不像英国那样一直维持着一个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美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经历了一系列大的转变。1929年经济大萧条之后,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为了克服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冲击,美国政府加强了《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对专利权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这一政策虽然在反垄断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技术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这一时期,美国企业的研发活动受到削弱,创新活力明显萎缩。同时,欧洲和日本等在战后的经济重振中对先进技术的迫切需要,使得大量美国专利被低价或无偿使用,技术流失相当严重。这一问题造成美国的许多产业在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丧失它们的竞争优势,为了扭转这一局面,美国做出了诸多努力。

对内,从立法角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开始强化其贸易保护主义体制,法院也前所未有地倾向于保护专利权所有者。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这个法案重点在于增强美国的国际竞争优势,其绝大多数条款旨在使贸易政策向着更有利于美国利益的方向倾斜,而很少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如关于贸易壁垒的超级301条款和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特殊301条款。这两个条款成为美国迫使贸易伙伴开放市场、强力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力武器。对外,美国拓展国内法的延伸,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美国贸易代表通过双边贸易谈判不断向各国施加压力,要求它们改进自己的知识产权体制。同时,美国意识到使用贸易威胁作为迫使其贸易伙伴改变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手段,而不必限于双边贸易谈判。1986年4月,美国提出将TRIPS协定列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日程安排。1988年以后,美国更加努力地推动这一议案的谈判,并在1995年WTO成立时最终通过。

三、美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策略:一种国际竞争战略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由弱转强的转折点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际竞争战略的一部分,以期强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从而建立技术壁垒,巩固其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积极寻求建立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这也正是我们今天看到的美国强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指导思想。

从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史来看,美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也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累进的过程。从最初设立保护法案到如今健全的保护体系,中间也经历了高峰和低谷时期。但是,美国每次转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都有着深层次的经济原因。无论是开始时为维护本国发明人利益而采取歧视外国人的政策,还是在大萧条后宽松的保护策略,或是现在为增强自身竞争力而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都体现了美国的国家利益。这些策略的改变都是政策制订者们根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不断调整的结果。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实际上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因而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应当采用与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在美国,开始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给本国技术积累创造条件,当积累必要的经济与技术基础后,采取较强的保护能够吸引外来技术、鼓励创新,最终实现经济发展。据此,美国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来实施与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这一选择是内生的。

四、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1.美国经验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就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而言,Ostergard(2003)指出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发展中的两难:如果它们对外贸易开放其国内市场,它们将面临着政治和经济压力来保护外国知识产权;如果保护外国知识产权,它们将会被迫放弃其尽可能便宜地获取知识产权的机会。实践中,东亚国家在工业化早期阶段利用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吸收了大量的技术知识,它们的专利制度促进了其本土企业吸收海外企业产生的创新和知识。它们也鼓励国内企业对外国发明的微小改进和增量创新,并通过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专利发展出自身的专利文化。与之对比的是印度,尽管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印度也遵循弱的专利保护制度,但是在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与东亚国家不同,因为印度没有提供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专利来鼓励国内企业改进和微小的发明活动。在化学制品和制药品领域内,印度由于缺乏产品专利,没有要求加工过程专利的约束,从本质上有助于鼓励国内企业加工过程的改进活动。结果,印度国内的化学制品和制药品行业在过去的三十年内发展出相当的生产能力。但是,在工程行业及其他领域,印度没有机制来激励国内企业的微小改进。这种差异或许能够解释印度企业在其他行业没有取得显著绩效的原因(Kumar,2002)。因此,印度及东亚国家的案例研究进一步强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有助于在穷国构建本土技术能力,调整和校准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是至关重要的。

2.美国及东亚国家经验对中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外国政府和跨国企业外在压力以及中国本土行业企业内在动力的双重推动下,中国区域和行业需要精细地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使之与其经济和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形成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外贸发展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类似的变化在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发生过,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也发生过。在某一时点上,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一个转折点,中国企业会内生地摒弃假冒和盗版,转而成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强捍卫者。事实上,类似的转变几乎发生在任何一个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如美国就曾盗版过狄更斯等作家作品(Yu,2007,p.202)。从历史来看,在1790-1836年间,作为技术的净进口国,美国将专利问题仅限于其自身的公民和居民。直到1861年,外国人才获得非歧视平等对待。1891年,美国版权保护尚限于美国公民,但对外国版权的各种限制仍旧生效,并推迟了美国加入伯尔尼版权公约,直到1989年美国才加入,落在英国之后100多年(CIPR,2003,p.18)。

正如Chang (2001)指出,现在的发达国家自身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非是其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基本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当时这些国家给予的只不过是很不完善的、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持续到这些国家发展阶段的晚期。甚至像最发达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也只是在19世纪中叶才建立起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所有这些国家都很愿意侵犯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甚至在它们颁布了法律保护其自身公民知识产权时也是如此。Ostergard (2003)结论性指出,在经济和贸易发展的不同阶段,拥有特定特征的国家或地区应追求不同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平衡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需要。所以,在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会有更多的地区加入到中国浙江温州地区重视自主创新、创建自主品牌和积极维权的行列中,最后以线及面,带动整个中国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全面提升(沈国兵,2011)。

参考文献:

沈国兵:《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下强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4月版。

Chang, H.J. (2001),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istorical Lessons and Emerging Issues”, Journal of Human Development, Vol.2, No.2, pp.287-309.

CIPR (2003), 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ondon: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p.1-178.

Kumar, Nagesh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echnolog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Experiences of Asian Countries”,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udy Paper, pp.5-6.

Ostergard, R. (2003), The Development Dilemm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New York: LFB Scholarly Publishing LLC, pp.1-163.

Yu, P. (2007), “Intellectual Propert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hina Puzzle”, pp.173-220, from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de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to Optimiz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a TRIPS-plus Era, edited by Daniel Gervai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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