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3日 星期一

过去五年,江西查办厅级干部54名

中国江西网讯记者万里庆、实习生晏家瑶报道:25日,记者从省“两会”现场获悉,五年来,江西检察机关查处54名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同比上升170%,是我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查办厅级干部人数最多的时期。当日,检察机关还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据了解,五年来,江西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403人,同比上升32.6%,其中包括陈卫民、李安泽、王詠等54名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同比上升170%,是我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查办厅级干部人数最多的时期。特别是在查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省部级干部案件上取得重大突破,依法侦查、起诉李崇禧、斯鑫良、王天普职务犯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大案764件,严肃查处南昌市新建区松湖邮政所原负责人熊俊贪污2000余万元案等一批“小官大贪”案件。

针对性地查办交通运输、煤矿安监、电力、医疗等重要领域、重点行业职务犯罪窝串案2126件。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1492人。持续打击围猎干部、主动行贿、情节恶劣的行贿犯罪,立案侦查603人。部署开展查办国家政策性补贴领域渎职犯罪“小专项”行动,依法查办套取农机购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专项资金渎职犯罪113人。及时介入南昌“高考替考”事件、丰城电厂“11.24”重大垮塌事故调查,严肃查办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48人。

积极开展“天网”行动,抓获和遣返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00人,追缴赃款12.6亿余元。成功劝返“百名红通”2号嫌犯李华波归国投案,这是我国职务犯罪国际追讨追赃专项行动中第一个成功的国际执法合作案例,也是我国第一例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

部分职务犯罪案例:

案例一:高安“病死猪肉”事件

2014年12月27日,中央电视台《追踪病死猪肉》新闻报道,江西高安不少病死猪被长期收购,销往广东等7个省市。省检察院要求宜春市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丰城市检察院、高安市检察院及时介入事件调查,依法立案侦查丰城市商务局、畜牧水产局和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市人保财险公司等单位18名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已全部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二:新余市仙女湖水污染案

2016年1月至4月6日,宜春中安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有效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生产,私设暗管多次直接将含有镉、镍等重金属的废液排放至袁河,造成新余市仙女湖水体污染,当地大部分地区停水,引发社会关注。2016年4月,省检察院指导宜春市两级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批准逮捕该公司股东曾勇军、曾平华等8名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8人作出有罪判决。2017年9月30日,新余市检察院出庭支持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五被告污染环境民事责任纠纷案,索赔4000余万元污染赔偿金。2017年12月27日,新余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赔偿因违规排放废液废水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共计3700余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三:李崇禧受贿案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4年9月,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立案侦查。经查,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李崇禧利用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妻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万余元。经南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11月3日,南昌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崇禧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李崇禧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四:斯鑫良受贿案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5年5月,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立案侦查。经查,2001年至2014年,斯鑫良利用担任中共湖州市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1955万余元。经九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3日,九江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斯鑫良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斯鑫良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五:王天普受贿案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5年9月,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王天普立案侦查。经查,王天普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及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7万余元,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产79万余元。经南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20日,南昌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王天普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0万元。王天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六:南昌市新建区松湖邮政所原负责人熊俊贪污案

2016年1月,经南昌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熊俊立案侦查。经查,2015年6月至12月,熊俊利用担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新建区松湖邮政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汇款业务、伪造汇款单据等方式多次贪污公款累计达2023万余元,用于个人非法网络赌博。经南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10日,南昌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熊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案例七:丰城电厂“11.24”重大垮塌事故

2016年11月,宜春市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一在建冷却塔筒壁顶部施工中发生坍塌,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同意协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指导下,全省三级检察机关迅速介入开展调查,对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原党委委员、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原总指挥邓勇超(副厅级)等25人立案侦查,现已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八:李华波追逃案

2011年1月,时任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李华波,贪污公款9400余万元出逃新加坡。2011年2月13日,鄱阳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依法立案侦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下,江西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2015年5月9日,李华波经劝返归国投案自首。该案是中新双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是中央反腐败国际追逃“天网”行动中首个成功的国际执法合作案例,也是我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以及运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成功案例。经上饶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23日,上饶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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