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Family Trust),是信托的一种形式。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财产委托人(Settlor)提供一套机制,以最省税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有计划的传承给信托受益人(Trust Beneficiary)。
假设隔壁老王祖坟冒青烟,自己辛辛苦苦创立的软件企业被阿里巴巴集团收购。老王从收购中得到了价值一亿美元的股票。他卖了一部分股票,买了几套大房子,一些基金和几辆豪车。老王现在60多岁。他老来得子,儿子才二十出头,在澳大利亚读大学,快要毕业了。老王在考虑把财产传承给儿子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1)老王不想一下子把大额财产直接送给儿子,让儿子觉得财富来的如此容易,以至于失去了勤奋工作的动力。老王出身于农村里,经历过文革,深深知道没钱的痛苦,更明白金钱对于一个人的腐蚀性。
就像美国投资大师巴菲特所说:你给孩子的钱应该刚刚好,多到让他们敢干任何事,少到让他们不能无所事事。因此对于老王来说,一个更理想的传承程序是有计划的,逐步的,得到控制的过程。比如在儿子结婚时给多少,生孩子时给多少,孙子辈上学时给多少,等等。这样对于儿子来说,他也无法坐吃山空,还是要为自己的事业和追求做出自己的努力。
2)老王在把巨额财产赠送给儿子时,也有一些顾虑。比如儿子结婚后,如果和媳妇相处不好怎么办?万一两人以后吵架甚至要离婚怎么办?老王夫妇可不愿自己的儿子像王宝强那样被媳妇瓜分财产。毕竟这是老王多年以来省吃俭用的辛苦积累,可是儿子不一定懂这钱来的有多不容易。
3)老王那几套房子里,有两套在澳大利亚。当时购买澳大利亚的房子,其出发点是房价比上海便宜,而且儿子在那里上学,所以就花钱买了两套房子以备儿子以后工作结婚,或者在澳大利亚定居用。但是澳大利亚和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一样,有遗产税和赠予税。如果把房产证上的名字从老王变为小王,又有印花税。老王一想到自己把房子给儿子都要给政府交税,这小心脏就觉得有些吃不消。
4)老王是个花心大萝卜。他曾经和一个叫小梅的年轻姑娘有过一段时间的来往。后来被王太太捉奸后,老王给了小梅一笔钱,断绝了关系。但是老王在和小梅打的火热的时候,给了她很多山盟海誓,甚至写了宣誓书和借条:以后我一定娶你回家。今生我欠你一个亿。当时写的时候处于热恋阶段,老王那时候也没那么多钱,因此没有太多考虑。但没想到自己真的会成为亿万富翁。现在老王发达了,还被报纸报道,老王也有一点隐隐的担心小梅又会回来找他。
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来解决上面提到的这些后顾之忧。下面就让我来具体解释一下。
要理解家族信托,首先要理解这么几个概念。
1)财产委托人:Settlor。指设立家族信托把自己的财产送出去的人。在上面这个例子中,指的是老王他自己。
2)信托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托中的财产惠顾的对象。在上面这个例子中,指的是老王的儿子,小王。
3)信托受托人:Trustee。指的是管理信托中财产的管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从法律上来说,老王一旦设立家族信托,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老王转去了信托受托人。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已经不是老王的,而是信托受托人的了。
所以在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找对信托受托人,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专业信托公司。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个人信托受托人一般是值得财产委托人信任的多年好友,涉及的费用也比较低。缺点是万一个人信托受托人生大病,或者遇到意外死亡,就会影响到信托的运作。专业信托公司的缺点是费用比较高,但是它可以保证有一个公司团队在那里专业化的运作。
4)信托:Trust。老王可以把自己想要传承的财产,比如房屋,公司股票,现金等等,都放在该信托内。信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文件。在文件中,老王需要规定很多细节。比如该信托的主要用途是什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分发给信托受益人多少资产,花多少年分发,信托可以投资什么,不可以投资什么,等等。
在这里稍微小结一下:信托,就是财产委托人设立的一个法律文件,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受托人,并按照该法律文件规定的条文将这些财产有计划的分发给受益人的一个传承安排。
信托的好处有:
1)避免家族内财产纠纷。在信托中,有哪些受益人,每个人应该获得多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多少财产,都规定的清清楚楚。到时候分这些财产的是信托受托人,而不是财产委托人。比如财产委托人和不同的太太有好几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委托人可以把如何分蛋糕这个烫手的山芋交给信托受托人处理。
2)隔离财产,避免将父辈的债务传到下一代。在中国有句老话叫做“父债子还”。如果老爸欠了一屁股债还不出来,儿子顶上去还债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家族信托可以给这样的窘境提供一个解决方案。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老王由于某种原因在外面欠别人一个亿。在没有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老王把自己的房子赠予给小王,其债主还是可以通过打官司要求小王卖房偿债。如果老王设立了家族信托,那么其债主有一个追债时限(在新加坡是五年)。如果在信托成立五年后债主没有起诉,那么该信托内的财产就被视为独立于老王的资产,在老王和债主的债务纠纷中不会有被追偿的危险。
3)避税:主要可以避免遗产税和赠予税。关于遗产税我专门有篇文章有详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翻阅我的历史文章。
信托的弊端有:
1)要花钱。最简单的信托架构,需要做一套信托法律文件,因此会涉及价格不菲的律师费。然后要指定一个专业的信托公司。以新加坡为例,设立一个信托大约需要花10万人民币左右,管理一个信托每年的花费大约为5-6万人民币左右。如果要做的专业些,一般来说在信托下面还要放一个或者多个离岸公司(位于开曼或者英属维京群岛)。设立这些公司的目的有些小复杂,我在这里就不展开了。所以大家可以看到,设立一个家族信托,设立费和每年的运营费是笔不小的开销。
2)资产控制权的让渡。从法律上来说,家族信托一旦设立,财产委托人就已经把财产的所有权让渡出去了,因此他对这些资产就没有控制权了。严格来讲,对这些资产有控制权的是信托受托人,而不是财产委托人。当然,信托受托人也不能随心所欲的支配这些财产,他需要按照信托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去管理或者分发这些财产。
很多财产委托人关心的问题是:一旦我设立家族信托,是不是就真的完全丧失对信托内资产的控制权了?这是一个很微妙的问题。因为从法律上来说,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让渡控制权。以新加坡为例,信托内的财产不用支付资本所得税,遗产税和印花税,因此可以为富豪省很多税。但是前提是财产委托人确实将财产控制权让渡给信托受托人。如果政府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个控制权让渡的不够彻底,或者是“假让渡”,那么这个信托就可能会被定义为“假信托”,并因此无法享受上面提到的那些好处。
但是另外一方面来说,财产委托人很多都是第一代创业家,他们很多人出身卑微,通过自己的打拼挣得人生第一桶金,改变了自己和孩子的命运,要他们放弃对于自己毕生努力积累的财富的控制权,谈何容易?
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有许多不同的解决办法,因人而异,无法一概而论,因此我在这里就不再展开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财产委托人需要做好调查工作,清楚的了解信托架构中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想清楚之后再做决定。
中国国内也可以设立家族信托。中国有几家比较大的信托公司,比如平安信托,中信信托等,从2012年左右开始为中国的超高净值客户(一般净资产在5亿人民币以上,信托最小资金量在5千万人民币以上)设立家族信托。
在国内设立信托,有几个潜在的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其信托登记遵循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即信托财产只有依法办理登记信托才能产生效力。因此,财产委托人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将其财产进行登记公示。也就是说中国的家族信托无法保护家族隐私,因此被很多中国富豪所忌讳。
其次,假设财产委托人(比如上例中的老王)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后,他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在有信托登记的情况下,家族信托作为信托财产,理应受“破产隔离”的保护,而不在清偿资产之列。但中国现在没有破产隔离的相关实施细则。再加上目前的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仍对信托财产有相当的控制权。那么对于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财产的有效性的判定,只能由法院进行裁决。如此一来,在中国设立的家族信托能否实现上面所说的“隔离资产”的目的就很难说得清了。
在海外的话,比较热门的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库克群岛(Cook Islands)等。每个国家的家族信托法都有所不同,但整个框架还是比较类似的。在这里我稍微介绍一下新加坡的信托。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境外信托是以书面方式设立且当中的每个委托人和受益人既非新加坡公民,亦非居于新加坡的人士,或属于境外公司的信托,并包括由该名人士或境外公司实益拥有的单位信托。也就是说,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中国注册的公司,有资格在新加坡申请成立位于新加坡的境外信托。
新加坡的《所得税法》第13G条豁免《1994所得税[境外信托所得豁免]条例(经修订)》规定的收入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这些条例豁免由信托公司管理的合资格控股公司或境外信托就其所获得的源自指定投资的特定收入缴纳税项。
该税项豁免仅适用于以根据《2005年信托公司法》获发牌的信托公司或根据该法免于持有信托业务执照的公司为受托人的境外信托。新加坡所有获发牌照的信托公司都可以在金融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查到。网址在此:https://masnetsvc.mas.gov.sg/FID.html
新加坡法律并不要求披露境外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也无规定境外信托须进行登记,或信托安排契据须向任何政府部门备案。境外信托的信托公司须向新加坡所得税主计局提交年度声明,确认其所管理的所有境外信托和合资格控股公司的税项豁免地位。声明无须披露有关境外信托、合资格控股公司或该等境外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任何信息。这些法律规定保证了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保密需求。
在新加坡设立的境外信托中,受托人对于如何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具有极为广泛的酌情权。根据《受托人法》第4条一般投资权力,受托人可以作出资产实益拥有人可以作出的任何类别投资。
和新加坡类似,香港也是设立境外信托的热门目的地。下面我来对香港和新加坡信托做一下对比。首先香港和新加坡的家族信托基本类似,两地的家族信托都可以免去资本所得税,印花税和遗产税。
不同的地方在于:首先香港属于中国,新加坡是个独立国家。根据香港的《基本法》规定,香港回归中国后,其法律体系50年不变。也就是说到了2047年(从97年回归50年后),香港的法律在理论上有一个小小的不确定性,可能会有和中国内地法接轨的可能性(比如到时候香港的信托法需要和中国内地的信托法一致)。
其次香港的信托公司不受香港金管局的监管,而新加坡的信托公司却受新加坡金管局的监管。新加坡和香港的家族信托还有一些技术细节上的不同。比如新加坡的家族信托有个时效,是100年。而香港则是无限。
从一个中国人的角度来讲,在香港和新加坡设立家族信托都可以考虑。香港可能更加方便一些,因为离内地比较近。新加坡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因此其信托的独立性更高。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伍治坚是《小乌龟投资智慧:如何在投资中以弱胜强》的作者。在京东,淘宝或者当当搜索书名或者作者名,都可以购买到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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