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外国人信托及税务解析
家族信托作为高净值人群进行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工具,已经在全球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近两年,随着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的迅速崛起以及俄乌冲突中西方国家对信托制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家庭,尤其是中国的高净值家庭开始考虑将自己家族信托设立在新加坡。
新加坡以其稳定的政府和政治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渐进式的金融监管框架、具有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以及对国际标准的遵守,使其成为合法且受人尊敬的财富管理司法管辖区和有吸引力的信托司法管辖区,也越来越被全球富裕人士视为设立信托的首选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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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信托法的特点
新加坡信托法以英国信托法原则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变革相对缓慢,区别于同样是英国法系的其他一些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法域的是,新加坡因无需受欧盟或联邦的统一法域或法规制约,因此,在司法判决上更依赖于判例的支持。
1.主要法律规范
新加坡的信托主要受《受托人法案》监管,该法案定期更新以适应信托行业不断变化的需求,以确保受托人在行使其受托人权力时遵守某些最低标准,并规定了受托人在履行特定职责或行为时的注意义务。
此外,除《受托人法案》外,与信托相关的法律还有:《信托公司法》(Trustcompanies Act),主要规范属于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商业信托法》(BusinessTrust Act),主要是与商业信托相关的法文,与私人/家族信托关系不大;《公共信托法》(PublicTrustee Act),主要是涉及到公共职能信托的法规;《被委托人法》(TrusteesAct),主要是规范被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信托期限
根据新加坡法律,信托的有效期最长为 100 年,除非信托契约中规定了较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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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信托的税务处理
新加坡遵循信托实体理论,受托人一般作为纳税义务人,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和消费税等。新加坡并未对信托单独设置税制,除各税法中明确的特别处理规定外,一般适用于普通的税制。
1.居民信托
信托的税务处理取决于信托的居住地。如果在新加坡居住且不适用豁免,则信托产生的收入将在受托人层面征税或在受益人手中征税。一般而言,受托人进行的贸易或业务的收入在受托人层面征税,而其他收入则在其居住在新加坡并有权获得信托收入的受益人手中征税。
新加坡一般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因此在信托设立环节和终止环节中资产转让若属于资本性质的所得则一般无须缴纳利得税。在信托设立和终止环节,不涉及所得税。
2.合格外国人信托(QFT)
新加坡的合格外国信托,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许可的、并受其监管的持牌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信托中涉及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新加坡公民或居民。
为了吸引投资、鼓励信托业务的发展创新,新加坡政府对QFT 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了很大的优惠,如QFT 从“特定投资”中取得的“特定收益”免税,信托控制下的附属公司只要符合“满足条件的控股公司”的资格,也可以享受免税。其中:
符合资格的控股公司是指外国信托的受托人的全资子公司,是在新加坡境外注册、专门为了持有外国信托资产而成立的,其经营完全是为了外国信托而进行的经营或投资。
指定投资包括:
- 以新元以外货币计量的非新加坡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股票和其他证券;
- 在新加坡批准的银行中的存款、外汇交易、新加坡政府证券;
- 新加坡境外的不动产。
特定所得包括:
- 从新加坡境外取得的利息和股息以及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指定投资的利息和股息;
- 其他类型的特定所得还包括从批准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中取得的利息、处置指定投资的利得和利润,以及从新加坡境外取得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单位信托基金分配收益。
- 来源于新加坡境外房产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费用收入汇回新加坡,也被认定为特定所得而在新加坡免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随后成为新加坡公民或居民,信托仍将是外国信托。新加坡 QFT 没有注册要求,也没有要求披露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身份。
除了在其国内税法中对外国委托人和受益人保持税收中立之外,新加坡还与全球 70 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广泛的双重征税协定网络,可为具有重大国际利益的客户创造税收筹划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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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外国信托颇受国际市场投资者青睐,不仅因为新加坡外国信托具有严格的客户保密制度、具有100年的长久期限、不受强制继承法约束的资产保护机制,更重要的是它对资产投入数量没有限制(在信托存续期间可以任意追加投资,这意味着设立信托的灵活性更强),且在分配给非居民收益人时免除新加坡所得税。因此,基于地缘优势和税收优势,新加坡信托业务尤其是外国人信托业务正开如火如荼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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