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9年4月25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第六届董事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须获得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海亮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计划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法国外贸银行、法国巴黎银行、汇丰银行、泰国汇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金融机构)和Atradius Kreditversicherung、Compagnie Francaise d'Assurance pour le Commerce Exterieur S.A.等信用保险公司以及Trafigura Pte Ltd、Glencore International等原料供应商(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信用保险公司和原料供应商)申请2019年综合授信额度。2019年,公司拟为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铜业”)、香港海亮铜贸易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亮”)、香港海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控股”)、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亮”)、广东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亮”)、海亮奥托铜管(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奥托”)、成都贝德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贝德”)、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亮”)、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宇”)、新加坡海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海亮”)、HME Copper Germany Gmbh(以下简称“德国海亮”)、Hailiang Netherlands Holding B.V. (以下简称“荷兰海亮”)、KME Brass Italy SpA(以下简称“KBI”)、KME Brass France SAS(以下简称“KBF”)、KME Brass Germany GmbH(以下简称“KBG”)向上述金融机构、信用保险公司和原料供应商申请2019年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对象和提供担保的额度见下表:
以上提供的担保额度可在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期间内的担保余额合计不高于批准额度(或等值外币),担保期限以被担保公司与有关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原料供应商签订的授信担保合同期限为准。授信种类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类贷款、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进口押汇、应付账款融资、出口保理、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延展或修改内保外贷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海亮
1、企业基本信息:
2、企业最近两年的财务情况
3、企业股权结构情况
(二)香港海亮
1、企业基本信息:
2、企业最近两年的财务情况:
3、企业股权结构情况
(三)海亮控股
1、企业基本信息:
2、企业股权结构情况
(四)安徽海亮
(五)广东海亮
(六)海亮奥托
(七)贝德铜业
(八)重庆海亮
(九)浙江科宇
(十)新加坡海亮
(十一)德国海亮
(十二)荷兰海亮
(十三)KBI
1、企业基本信息:
2、企业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
(财务数据由KME公司提供,经财务顾问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通过报表模拟合并整理。)
3、企业股权结构情况
(十四)KBF
(十五)KBG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提供上述担保的担保期间,将根据各个被担保控股子公司实际订立的融资、担保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而确定,本次拟通过的担保额度包含本议案审议通过之前已发生且截至本议案生效之日尚未解除担保义务(即担保合同仍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保证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本公司通过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有助于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利于确保其生产经营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同时,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2019年3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3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34%,均系公司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提供的担保,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总额为36.78亿元,占公司 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5.81%。
以上担保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发表独立意见: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我们同意公司为香港海亮、海亮控股、上海海亮、浙江科宇、安徽海亮、广东海亮、海亮奥托、贝德铜业、重庆海亮、新加坡海亮、德国海亮、荷兰海亮、KBI、KBF、KBG等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79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香港海亮为德国海亮、KBI、KBF、KBG等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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