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3日 星期一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A(020033)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九、基金的投资...............................................................51

十、基金的业绩...............................................................59

十一、基金的财产.............................................................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1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64

十四、基金的违约风险准备金...................................................6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9

十八、风险揭示...............................................................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75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6

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二十五、备查文件............................................................108

1

重要提示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9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正式生

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26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7 年 1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

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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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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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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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9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6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策

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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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信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

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传媒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

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傅敏,董事,大学本科,会计师。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任冶金工业部西南地

勘局财会处干部。1988 年 3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财会部干部、人

力资源部干部、副处长、处长、总经理助理。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业务总监。2011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副

总裁、董事。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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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

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

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起任中

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

保人;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树梓,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在山东临沂电业

局工作,历任会计、科长、副总会计师。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

公司工作,任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03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鲁能集团经营考核与审

计部总经理。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英大泰和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1 年 2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主任,公司党组成员、总会

计师。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

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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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河北省工作,历任

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

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杨小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研究员。1981 年 7 月至 1985 年 7 月,任南京林业大

学(原南京林产工业学院)财务处会计员。1988 年 9 月至 1998 年 3 月,在中国财政科学研

究院(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工作,历任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室

主任。1998 年 3 月至 2000 年 3 月,任长天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0 年 3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2 年 6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同方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2005 年 12 月起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工作,任研究员,研究生部博士生

导师。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于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10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规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

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

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

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

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

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

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倪蓥,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

监。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

部总监助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士,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

11

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17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

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韩哲昊,硕士,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9 月在旻盛投资有限公

司工作,任交易员。2011 年 9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

助理。2015 年 6 月起任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

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润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润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自成立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由张一格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至

今由韩哲昊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2

(五)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六)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

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15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

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

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

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

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16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17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19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

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61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20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直销业务专用电话:021-31081759

1

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2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二)销售机构

21

1、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中国工商银行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1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

2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中国银行股份

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4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5

限公司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招商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6

限公司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7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中信银行股份有

8

限公司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穆婷

9

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10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杭州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11

限公司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陈玮

12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叶旻

青岛银行股份有

13 电话:0532-68629960 传真:0532-85709725

限公司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注册地址: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洛阳银行股份有

14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限公司

客服电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

深圳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王璇 宋永成

15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大连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16

限公司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17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4 传真:021-684761111

网址:www.bosc.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平安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王昕

18

限公司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吴昊、冯小航

哈尔滨银行股份

19 电话:0451-86779608 传真:0451-86779218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王继康 联系人:卢媛薇、陈捷

20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21

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24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008-888-108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国信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招商证券股份有

24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限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中国银河证券股

25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海通证券股份有

26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申万宏源证券有

27 客服电话:95523

限公司 电话:021-33388211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兴业证券股份有

28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限公司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2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万联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29

任公司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30

限公司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东方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31

限公司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上海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32

任公司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国盛证券有限责

33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光大证券股份有

34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35

限公司 楼(4301-4316 房)

26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36

限公司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渤海证券股份有

37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限公司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中信证券(山东) 号楼第 20 层(266061)

38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华泰证券股份有

39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长江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奚博宇

40

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7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国海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41

限公司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17 层

中原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42

限公司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

43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限公司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恒泰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44

限公司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中国中投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45

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长城国瑞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46

限公司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华宝证券有限责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47

任公司 层

28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中国国际金融股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48

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华福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49

任公司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天相投资顾问有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50

限公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51

限公司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中国民族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52

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华龙证券有限责

53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任公司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国元证券股份有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54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西部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55

限公司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平安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56

限公司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德邦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57

限公司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中航证券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58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东海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李涛

59

限公司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方正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瑞军

60

限公司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山西证券股份有

61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限公司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华融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62

限公司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日信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63

任公司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64

司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广州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65

任公司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新时代证券有限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66

责任公司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南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67

限公司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68

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69 电话:021-64339000

公司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70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公司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中信期货股份有限

71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公司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申万宏源西部证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怀春

72

券有限公司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中区西大街 11 号工商银行 3 楼

九州证券股份有

73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客服电话:95305

限公司

网址:www.jzsec.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杭州联合农村商 法定代表:张晨 联系人:仇侃宁

74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包商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75

限公司 法定代表:李镇西 法定代表: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6016(北京、内蒙古地区)

网址: www.bs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 法定代表:颜廷军 联系人:周淑贞

76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晋商银行股份有

77

限公司 法定代表: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78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王自忠 联系人:朱芳

张家港农村商业

79 银行股份有限公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恒丰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 蔡国华

80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3-8888

网址:www.egbank.com

注册地址: 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昆仑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联系人:张碧华、王翔宇

81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9656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广发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广东省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82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苏州银行股份有

83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限公司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84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诺亚正行(上海)

1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有限公司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蚂蚁(杭州)基金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3

销售有限公司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34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4

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5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6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7

售公司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0571-88920897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 法定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袁丽萍

8

询有限公司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9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众升财富(北京)

10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叶志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11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鼎信汇金(北京) 室

12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法定代表: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13

理有限公司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14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张倩

公司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法定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15

(北京)有限公司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一路财富(北京)

16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20

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37

网站: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21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大连)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

22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23 法定代表人:胡伟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

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北京微动利投资

24

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26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

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

集团二期 418 室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法定代表: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单元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法定代表: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座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 法定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苏宁总部)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31 2

有限公司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32 3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33 3 法定代表: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资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34 3

有限公司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APP 下载网址: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法定代表:周斌 联系人:张鼎

35 3

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法定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36 3

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3 号楼 9 楼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

37 3 法定代表:兰奇 联系人:庄洁茹

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话:95156 转 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辛怡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李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9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自 2012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 期 间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 截 止 到 募 集 期 满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820,241,711.18 元人民币,其中:国泰民安增利债券 A 类净认购金额为 455,094,452.73

元,国泰民安增利债券 C 类净认购金额为 1,365,147,258.45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45,144.88 元人民币。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00,988.07 份。本次募集有效认

购总户数为 403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共计 1,820,486,856.0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

有。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以及法定信息披露费从基金募集费

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募集符合有关法律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3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即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若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对上述调整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相关销

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

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

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M

300 万≤M

500 万≤M 1000 元/每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2)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1 年≤Y

Y≥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Y≥30 天 0

(注: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将按照各自所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4,397.45 份

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97.4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3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32%)=4,984.05 元

申购费用=5,000-4,984.05=15.95 元

申购份数=4,984.05/1.128=4,418.48 份

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418.48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5,0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5,000.00=0.00 元

申购份数=5,000.00/1.126=4,440.50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 1.126 元,则可得到 4,440.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月,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例 2: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月,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4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45=12,450.00 元

赎回费用=12,45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450-0.00=12,45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的各类别基金份额

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力争获取增强型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和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

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

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

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

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则增加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

相反,则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

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

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

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对

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

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

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

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平行移动,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

略,具体的幅度临界点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若预期收益曲线做趋缓转折,宜采用杠铃策

略。若预期收益曲线做陡峭转折,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

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用产品的价

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特点,进行跟踪和选择。

在所有的信用产品中,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并进行配置;对在持

有期内级别下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要进行规避。判断的基础就是对信用产品进行持续内

部跟踪评级及对信用评级要素进行持续跟踪与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国家特

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

并对特定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产

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属于同一个行业、类属同一个信用级别

且具有相近期限的不同债券,由于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同,可能

具有不同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变动趋势,对同类债券的利差收益进行分析,找到影响利差的因

素,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种投资策略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在一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在同等行业、

同等期限、同等信用级别下拥有较高票面利率的信用产品;在二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同等

行业、同等信用级别、同等票面利率下具有较低二级市场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

并进行配置。

3)数量化选择策略(骑乘策略)

债券投资的另外一个可利用的策略就是骑乘策略,也就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

入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

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而获得资本利得收

益。

通过运用数量化投资选择策略,来对个券进行选择。考虑到骑乘策略,国泰基金通过

ROLL-DOWN 模型等数量化工具来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个券,并通过凸性分析选择波动特性最

优的单个产品。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行业层面定性分析,结合 Z-Score、KMV 等数量分析模型,测算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考虑海外市场高收益债违约事件在不同行业间的明显差异,根

据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性分析,从行业层面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风险进行多维度

的分析。个券的选择基于风险溢价与通过公司内部模型测算所得违约风险之间的差异,结合

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适当投资于股票市场,以强化组合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本基金股票投

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

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

中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取主业清晰,具有持续的核心竞争力,

管理透明度较高,流动性好且估值具有高安全边际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在权证投资

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53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上;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1)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2)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 0.5%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在满足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将定期为投资者分配收益。该机制体现了本基金追求

绝对收益、为投资者实现稳定定期回报的理念。因此,本基金采用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

收益率 + 0.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也正是本基金追求绝对收益的体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39,149.00 0.13

其中:股票 1,639,149.00 0.13

2 固定收益投资 1,206,189,680.10 97.64

其中:债券 1,206,189,680.10 97.6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273,455.60 0.99

7 其他各项资产 15,179,220.54 1.23

8 合计 1,235,281,505.2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487,591.00 0.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1,558.00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39,149.00 0.14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100 424,996.00 0.04

2 002236 大华股份 20,300 324,191.00 0.03

3 300136 信维通信 7,000 240,450.00 0.02

4 600056 中国医药 8,200 193,848.00 0.02

5 600887 伊利股份 10,000 189,100.00 0.02

6 300058 蓝色光标 16,600 151,558.00 0.01

7 000568 泸州老窖 2,400 101,256.00 0.01

8 300207 欣旺达 1,100 13,750.00 0.0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1,139,280.00 4.4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8,486,000.00 5.9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8,486,000.00 5.99

4 企业债券 361,742,565.40 31.6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58,862,000.00 48.85

6 中期票据 159,528,000.00 13.9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431,834.70 0.5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06,189,680.10 105.43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张) 比例(%)

1 101556054 15 鞍钢 MTN002 1,000,00 99,300,000.00 8.68

0

2 122448 15 龙光 02 800,000 79,808,000.00 6.98

3 101552013 15 华润 MTN001 600,000 60,228,000.00 5.26

16 东北电力

4 011698894 600,000 59,832,000.00 5.23

SCP001

5 011760008 17 晋煤 SCP002 600,000 59,796,000.00 5.23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十)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407.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004,759.08

5 应收申购款 143,054.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179,220.5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0031 航信转债 11,385.00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基金 A: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0.10% 0.05% 0.06% 0.01% 0.04% 0.04%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0.20% 0.13% 3.50% 0.01% -3.70% 0.12%

2014 年度 21.52% 0.22% 3.47% 0.01% 18.05% 0.21%

2015 年度 13.59% 0.29% 2.62% 0.01% 10.97% 0.28%

2016 年度 2.59% 0.14% 2.00% 0.01% 0.59% 0.13%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41.46% 0.21% 11.65% 0.01% 29.81% 0.20%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基金 C:

2013 年度 -0.70% 0.13% 3.50% 0.01% -4.20% 0.12%

2014 年度 20.93% 0.22% 3.47% 0.01% 17.46% 0.21%

2015 年度 13.54% 0.29% 2.62% 0.01% 10.92% 0.28%

2016 年度 2.23% 0.14% 2.00% 0.01% 0.23% 0.13%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39.52% 0.21% 11.65% 0.01% 27.87% 0.20%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61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违约风险准备金

为更好地管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本基金设立违约风险准备金,用于本基金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生违约时弥补持有人损失。

1、违约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

(1)若 d 月末本基金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且 d 月 V市值×50%,则:

Vd=Ed×10%

(2)若 d 月末本基金未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或 d 月 V≥本基金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

总市值×50%,则:

Vd=0

其中:

d 月为本基金存续期内任一月;

V 为违约风险准备金账户中的违约风险准备金余额;

Ed 为 d 月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Vd 为 d 月应计提的违约风险准备金;

2、违约风险准备金的划付

每月月初,在划付上月基金管理费时,基金管理人应将上月计提的违约风险准备金金额

从上月基金管理费中扣除后划入专门的违约风险准备金账户。

3、违约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1)当基金持有的某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因兑付风险导致证券交易所停止或终止办理转

让时,则停止或终止办理该中小企业私募债转让之日为补偿权益登记日,该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有权获得补偿。若当年已设定过权益登记日,而在当年剩余时间内再次发生证券交

易所停止或终止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转让的,则不再设定权益登记日,亦不再运用违约风险

准备金进行补偿。

(2)若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生违约并完成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在清偿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额以增计份额的方式按照补偿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有权获得补偿的

持有人进行补偿。合计的补偿金额为基金资产收到的该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清偿资金低于该中

小企业私募债本金部分与权益登记日违约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的孰低值。即:

合计的补偿金额=Min((该中小企业私募债本金—基金资产收到的该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清偿资金),权益登记日违约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

有权获得补偿的单个持有人获得补偿的金额=合计的补偿金额×(权益登记日有权获得

补偿的单个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合计数)

有权获得补偿的单个持有人获得补偿的金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3)确定以违约风险准备金弥补持有人损失的权益登记日每年最多一次。

4、若本基金超过一年未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违约风险准备金账

户内的余额(含利息)划归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

5、若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注销违约风险准备金账户,并将账户内的余额

(含利息)划归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

6、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补偿金额划付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7、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报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揭示违约风险准备金的结余、划转

和使用情况。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每个月如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可供分配利

润进行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单位可分配收益的 20%,本基金每年度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该年末单位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自主选择,如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7、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

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9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7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71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73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

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

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

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

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

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

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

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

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

74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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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9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83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84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85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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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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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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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五、基金的违约风险准备金

89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90

91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92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清算费用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3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94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基金投资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95

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96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97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

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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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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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100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01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102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6、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7、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10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04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

交易费率等)。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

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

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

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

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

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苏州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2016/12/28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 2016/12/28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2016/12/29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中国工商银行新增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6/12/29

划并参加“2017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费率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八折优惠活动的公告

参加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 2016/12/30

《证券时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参加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 2016/12/30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期定额投资计划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参加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申购(含定期定额 2016/12/30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1/13

分红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公告 2017/2/9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2/17

定额投资计划并同时调整定投金额下限的 《证券时报》

公告

交通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2017/2/23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交通银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3

股份有限公司直销账户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14

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并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17

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10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方正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24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25

址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25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 2017/3/29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子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参加张家港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 2017/3/31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3/31

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并开展费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2017/4/7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4/7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并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4/18

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 2017/4/22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华夏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 2017/5/10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通华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5/12

关于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恢复申购、转换转入及 2017/5/16

《证券时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7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200082)。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查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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