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2日 星期二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制度详解

新加坡中的董事会股份究竟是如何分配的呢?股份资本和变化是否有什么特殊要求,股和证券是否可以转换?以上的问题都是涉及到新加坡公司股份的条规问题,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下吧。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制度详解

股份资本和变化的权利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所发行的股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股东的任何特权。

留置权

对所有已经催交的或在规定时间应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交)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

对所有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财产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

催缴股份

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分配条款规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面价值的25%,或缴日期超过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

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董事会可以撤销或延长缴款通知。

股份转让

根据本章程规定,任何股东均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应经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会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文件进行。文件可由转让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转让人对股份的持有权一直维持到转让登记注册且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股东登记簿为止。

股份转移

在股东死亡的情况下,与其同为联名持有者的其他股东以及当死者是单独持有者时,其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公司认可的拥有死者任何权益的人。但是此处任何规定不得就该已故持有者的财产豁免其独立或与他人联名持有的股份的义务。

股份没收

如果某位股东没有偿付任何催收的股款或分期支付该股款或没有在发行条款指定的支付日支付,董事可以在其后的催收任意部分的股款、分期付款或余下未付的款项期间中的任何时间发出通知,要求将催收任意部分的股款、分期付款或余下未付的款项与因该等未付款项而招致的任何利息及全部费用同时支付。

股与证券的转换

公司可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将缴足股本的股转变成证券以及将任何证券转变成任何种类的缴足股本的股。

根据转变成证券前股的转让规则以及方式,或按情况按近似规则或方式,证券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证券予以转让。

但董事会可随时决定转让证券的最低数额,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数额分零转让,但最低数额不得超过转换成证券的股的面额。

资本的变更

关于资本的变更,经普通决议公司可随时:

(1)将股本增加到等同于决议所规定的股额和股数的数额;

(2)将全部或部分股金合并或划分成数额大于现有股份的股份;

(3)将全部或部分股份划分成数额小于通知所规定的股份;不管任何划分,被划小的股份已经缴纳(如果有)和未缴纳股款的比例应与股份未划分前的比例相同;

(4)注销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被人认领或同意认领的股份,或已经被没收的股份,并通过注销股份而减少公司的股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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