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4日 星期二

观察|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卓 视频制作 张东岳 尹雪诺

观察|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2020年6月,外逃加拿大的“红通人员”、原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调研员(正处级)海涛回国投案,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此前,北京市海淀区监委对海涛及重要关系人进行反洗钱调查,依法查封、冻结其涉案房产、银行账户、理财产品等资产,在经济上使其“断血”,最终他选择回国投案。(资料图片)

2014年人民银行着手研究国家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参照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的洗钱风险评估指引,完成了第一份《中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2017)》。报告显示,腐败犯罪已成为我国非法收益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洗钱行为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腐败行为,破坏了经济秩序。

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数据显示,2019年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专项打击,共破获地下钱庄类重大案件4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00余名,捣毁犯罪窝点1100余个。

从2015年4月起,人民银行牵头开展的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被纳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的“天网行动”,由此可见,反洗钱对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我国近年破获的多起地下钱庄案件中,以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资产作为洗钱工具的现象值得重视。自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以来,多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迁往境外,通过海外架设服务器等方式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服务。地下钱庄借助虚拟货币匿名化、无国界、点对点支付等特点,将境内赃款通过场外交易等多种方式兑换成虚拟资产,并在境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变现,最终实现赃款的跨境转移。

2020年9月15日,FATF继2019年6月发布《基于风险的角度:监管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商的章程指南》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参与洗钱、恐怖融资的危险信号指标》,披露虚拟资产为洗钱、恐怖融资提供便利的风险,要求各国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了解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打击利用虚拟资产进行跨境转移资金的非法行为,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一方面,可在境外开展异地追诉洗钱罪。在“百名红通人员”李华波一案中,我方正是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法律基础与新加坡开展合作,新加坡以洗钱罪对李华波立案侦查并逮捕,待其洗钱罪执行完毕后被遣返回国。

另一方面,可利用反洗钱情报信息追踪腐败分子及赃款。通过人民银行对腐败资产在国内的转移轨迹进行监测和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向境外金融情报机构(FIU)提出协查请求,搜集腐败资产向境外转移以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转移的线索和证据,为国际追逃追赃提供关键信息。

目前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心)已与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追逃追赃主要目的地国在内的56个国家(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2019年,反洗钱中心根据境外情报形成了10份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可疑交易信息,及时通报国家监察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向境外金融情报机构发出协查请求14份。

面对海量的信息,优化反洗钱情报查询程序,利用数据平台实现反洗钱数据在线查询和反馈,无疑将提高办案部门和人民银行之间的侦查和协查效率。

“近三年来,反洗钱中心通过资金监测分析,共向执法部门反馈协查或移送涉及金融领域的情报信息达5446批次。”反洗钱中心副主任郝向杰介绍,将继续加强双边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全力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国际协查,配合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向各地纪委监委主动移送涉腐线索、配合各地纪委监委协查涉腐案件近4800起。

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自洗钱”明确为犯罪,为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涉腐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然而,我国“洗钱罪”判决数量畸低,且显著低于庞大的上游犯罪判决数量,无法对洗钱行为产生应有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也提到,刑法关于洗钱罪的定罪标准偏高、范围过窄,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加大了追赃难度。

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刑法之前并未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即腐败分子清洗本人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在贪污贿赂犯罪外单独认定洗钱罪。

“从洗钱罪的定义和司法实践案例看,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提供资金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帮凶,而且是在实施上游犯罪后才约定协助的帮凶。”中国人民银行原反洗钱局局长(现条法司司长)刘宏华认为,换言之,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事后协助上游犯罪主体洗钱的帮凶。如犯罪分子自己清洗本人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只会以贪污贿赂罪名定罪,而不会对洗钱行为单独定罪。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实施七类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

刑法修正案把“自洗钱”明确为犯罪,为国家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此次修订可以规制与上游犯罪分离的‘自洗钱’行为,如上游犯罪人将境内的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的情形,是对‘自洗钱’和洗钱犯罪科学认识的不断深入,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实现对洗钱犯罪的全面打击。”张磊说。

持续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精准破解境内交易与境外套现交织问题,让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

2020年4月,根据“天网2020”行动总体安排,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开展2020年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持续加大追赃工作力度,继续将2020年作为“追赃工作年”,推动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精准破解境内交易与境外套现交织问题,确保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

地下钱庄活动一直是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整治、打击重点。人民银行继续组织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加大以洗钱罪打击地下钱庄力度,提升专项行动有效性。同时,加大对地下钱庄交易对手的查处力度,提高从事及参与地下钱庄交易的违法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去年12月4日通报的10起地下钱庄交易对手典型案例,涉及2家企业和8名个人,共处罚款1400余万元人民币。涉事主体主要通过地下钱庄,多采取境内外资金对敲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和跨境转移,资金运作手法隐蔽化、多样化。

外汇管理局积极联合人民银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2020年以来,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重点破获一批地下钱庄大要案,查处交易对手1700余起,罚款超5亿元人民币。

通过离岸中心洗钱,是当前的打击难点。不少腐败分子正是看上了离岸金融市场的便利特征,通过离岸金融市场的账户向外转移非法资产。

针对这一问题与当前存在的法律与监管难点,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超建议,出台重点监测的“黑名单”,对特定国家或地区,如对于来自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银行、公司的交易给予特别关注,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账户审查和交易实施强化标准。“扩大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行业,应考虑将珠宝、艺术品业等经常可能发生大额交易的行业也纳入反洗钱工作体系,进一步扩大且细化反洗钱工作的覆盖范围。”

实践中,腐败案件的资金来源和去向是每个案件都必须查清的事实。对涉腐案件人员开展反洗钱调查已是办案的常规程序。

因此,在一些大案要案中配备反洗钱力量,开展腐败和洗钱“一案双查”,既能使腐败案件的查处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更能让犯罪分子的每一个犯罪事实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近日,多地多部门关于数字人民币试点的进展被接连披露。数字人民币实际上是人民币的数字化,是数字形式的人民币。“数字货币”时代的到来将对涉腐洗钱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作为支付工具,在设计中,根据客户身份识别强度的不同,把数字人民币钱包分成几个等级。如果是进行大额支付或者资金转移,则必须申请实名钱包。对于大额的贪污贿赂以及洗钱等行为来说,由于在信息上是实名的,能够为案件调查和资金追踪提供相应帮助。”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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