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3日 星期一

宋元时期 对海外交通和贸易的管理

中国封建时代对海防、海外交通异常重视,往往采取海禁政策,如明初至明中页和清初,海禁成为基本国策之一。如明洪武四年(公元1377年)明太祖朱元璋下谕“仍禁濒海民不得出海”。对外贸易和科技等交流,受到种种限制。但在唐、宋、元时期,都曾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如在唐代,福建的泉州港成为对外贸易的四大港口之一(其他为广州、高州即广东高要、扬州)。

  宋、元时代则大力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于宋哲宗元祐二年(公元1087年)正式设置泉州市舶司,除掌管海外交通和海外贸易事务,其职责之一即为保护外商的权益。市舶司颁布保护外商的条例,以鼓励外商来华贸易,对“招诱”舶舟贸易的商人,还可以补授官职。元朝则继承了宋代的开放贸易政策,重视海外贸易,“往来互市,各从所欲”,尤鼓励国内商人从事海外贸易。对海外商人来华贸易,更实行优待政策,并于政和五年(公元1175年)在泉州设置驿馆,专门接待外国使节和商人。

  宋元以来,外销主要产品有丝、瓷器、茶、棉布、糖、水果等,进口的贸易多为香犀珠宝、乳香药物等奢侈品。在开放的同时,政府对进口物资实行专卖政策,实行严格管制,如乳香等均由市舶司全部收购。一些物资必须调运至中央政府所在地。由此看来,宋、元舶司具有明显的海关功能,是代表中央政府实行海外交通及贸易的管理机构。

  唐、五代时开始设置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

  唐、五代时期,为加强海外贸易和管理海防,开始设置有关机构,唐代在泉州“参军事四,掌出使导赞”,五代时地方政权委派海路都指挥使,设置榷利院以管理海外贸易。这种设置明显带有军事性质,看来应是对海防的一种补充管理,其重要意义应不仅仅限于贸易交往。

  北宋初年,仅在广州、杭州、明州(今宁波)三地设市舶司。泉州是否设市舶司一直争议不止,直到元祐二年(公元1087年)才正式设置。但其后曾四次罢废市舶司,可见在是否对开放海外贸易一直存有争议。但勿庸置疑的是,市舶司的设置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泉州市舶司设置后三、四十年后至宣和年间,泉州的海外贸易已超过了广州。元代基本沿袭宋制,虽然元朝重视海外贸易,但也曾数次罢并市舶司。可见对外开放在封建时代一直是个敏感而有争议的大政方针。至明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市舶司由泉州迁福州,结束了前后386年历史,直到清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正式在泉州设置海关,作为闽海关的税口之一,行使管理沿海民船运输和征榷税务,市舶司才完成其历史使命。

  市舶司对出入港和外商进行严格管理

  宋元时代,对经营海外贸易的商船出入港,有严格的规定,发往朝鲜、日本、印度、琉球、东南亚、阿拉伯诸国的商船,须在指定的港口发舶,违反规定船货一律没收入官。海商出海前要领取类似今天的报关单——“公凭”,列清货物品种、数量,商人、船主和所有出海人员名单,包括船的大小、载重量等。如有不实也要船货没收。出发前,官员要上船检验核对。回航时,巡检司(类似今天之边防、海防部门)要派兵监视,防止走私和未经征税自行交易。有关官员仍须上船检验。

  自唐代开始,便开始重视对外国商人的管理,同时“任其往来通流,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宋元时代,明确规定市舶司对外商有管理和监督之责,外商犯法,市舶司须会同司法部门参与审判和定罪;判决后若外商不服,市舶司有权受理申诉。由此可见市舶司的权威之重。据记载,市舶司对外商的管理权范围很广泛,例如一旦外商在华死亡,市舶司可以代为保管其财产,并不经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对于多年侨居中国的外商,市舶司也依法行使管理,侨居之外商不经市舶司批准,不得异地经商。

  市舶司的权力还有对朝贡贸易的管理。明朝为加强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和垄断,实行海禁,只允许朝贡贸易。即与明朝建立进贡关系的藩国,以朝贡名义随带货物来华进行贸易活动。因此,贡船管理即由市舶司行使(明代市舶司属布政司管属),进港、上京的登船检验、封舱、封货,装箱、封钉、起运、造册、监督护送等。还有负责直接管理牙行经营外国贡货贸易、交易市场管理等等。

  明朝隆庆年间开放海禁,民间海外贸易迅猛发展,市舶司与牙行机制被纯商业集团——三十六行所替代,市舶司只管征税,在管理机制开始实行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的剥离,最终形成清代海关设立十三行商主持外贸的管理制度。

  从明初实行海禁取缔私人海外贸易,到出现牙行——三十六行——十三行,这无疑在是海外贸易史上的一个大步。

  市舶司鼓励外商来华贸易

  宋代重视海外贸易,特别鼓励外国商人来中国进行贸易活动,宋太宗雍熙四年(公元987年),还派遣市舶司使臣“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直珠、龙脑”。这就是宋代实行的海外“诏诱”蕃商来华贸易的政策。值得指出的是,这种“诏诱”是以皇帝和中央王朝政府的名义进行的,所谓“敕书金帛,分四纲”,“每纲赍空名诏书三道,于所至处赐之”。可见宋朝廷对海外贸易的重视程度。

  另外,鉴于中央政府的重视,市舶司对外国商人亦予以尊重,外商蕃舶来港和出港,分别有“阅货”之宴和“稿设”之宴,由公款“排办筵宴”,从市舶司官员、地方官员,到“蕃汉纲首”直到梢工均参与盛筵,以体现“天朝”对海外贸易的重视。这种重视不仅体现在“筵宴”上,还由市舶司制订具体政策,对积极参加“诏诱”蕃商的商人,可补官职。对“诏诱”蕃商功绩突出的市舶司官员可晋升衔职。

  市舶司的另一项重要职能是行使海关权力。在宋代,法律严禁铜钱、铜器、熟铁、战马、书籍等出口。有关制度的执行非常严格,在船舶离港前要多次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制度,会治以重罪,连地方官都须负“连坐”之责。明朝更为严厉,所谓“片板不得下水,粒米不许越疆”,不仅出海货物及运输工县车船等并没入官,连挑担驮载装卸运输者一并治罪。

  海外贸易带来的科技文化交流

  从目前记载来看,与中国进行海外贸易的国家有日本、朝鲜、越南、柬埔寨、泰国、缅甸、印尼、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琉球及阿拉伯诸国等,在元代与中国有海外贸易交往的国家和地区高达近百个之多。与这些国家的海外贸易带动了相互间的经贸科技文化交流。

  如琉球国不断派人来华学习各种专业知识和生产技术,学成后回国实践,对传播中国文化、发展琉球社会生产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尤其泉州与琉球在农业优良品种方面进行交流,史书多有记载。日本的番薯是从泉州惠安传到琉球,然后从琉球传播到日本各地。同时,琉球的优良品种也传播到福建等地。闽南有一种优良的花生品种叫琉球花生,其特点是壳薄粒包满,而这种花生就是通过海外贸易从琉球传到中国来的(见《泉州海外交通史略》,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明朝时期,中国在和琉球的朝贡贸易中,中国不仅赐给琉球瓷器、铁釜等物,还赐给琉球“海船”数十艘,同时赐给琉球“闽人三十六姓善舟者”,使航海技术落后的琉球国,得以大大提高航海水准。中日之间、中朝之间及其它藩国之间的海外贸易也非常频繁,其经济、科学文化交流也异常丰富。《宋史》、《元史》、《明史》等史书的记载甚多,这里不再赘述。不可否认,市舶司在古代海外交易通和海外贸易史上的作用功不可没。

  正是由于宋、元时代倡导的开放政策和鼓励海外贸易的做法,加上设置管理机构市舶司实行有效管理,使得泉州港等成为国际性贸易大港,中国对海外的贸易欣欣向荣,蓬勃发展。在南宋年间,市舶司的收入一度占国家总财政收入的五十分之一。明代的海禁和清代的“迁界”政策,尤其是顺治十八年(公元1161年)的大规模强迫沿海民众内迁,严重阻碍了海外交通和海外贸易的发展。其后果则造成私商贸易漫延,并形成内地向东南亚大规模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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