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腐败蔓延的东南亚,新加坡缘何能成为例外?
在腐败蔓延的东南亚,新加坡是个例外。自2003年以来,国际透明组织的排名显示,新加坡不仅是亚洲最清廉的国家,而且一直都是世界上最清廉的五个国家之一。
近日,《群众》杂志刊发文章《新加坡让人“不能腐”》介绍了新加坡防腐经验。
腐败就是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非法谋取私利,在新加坡人看来,即便是图书馆员也有腐败的可能,所以图书馆都有自己的防腐制度。以图书馆防止管理人员为谋私利而任意豁免逾期罚款的举措为例,首先,主管图书借阅的工作人员无改动图书馆电脑系统中罚款记录的密码;其次,只有图书馆馆长和两位素质较高的研究馆员才掌握电脑系统的密码并有权豁免罚款,但是他们要就每次豁免罚款的理由写成书面报告存档,以备上级查询;第三,掌握密码的人员每人所用密码不同,谁运用了豁免权力并改动罚款记录一清二楚。这一治腐举措,很典型地反映了新加坡治腐的重要特色是防腐重于惩腐,即通过减少机会、步步设防和堵塞漏洞等使人“不能腐”,让腐败消失于未萌。
釜底抽薪:减少腐败机会
新加坡通过减少腐败机会,实现对腐败行为釜底抽薪的效果。
增强政务透明度
腐败是一种见不得人的丑恶现象,往往需要依仗权力黑箱加以掩护。如果通过增强政务透明度而减少权力运作黑箱,也就能够减少腐败机会。
为了减少权力运作黑箱,新加坡有关法纪规定,一切有关政府官员权力的工作条例力求简单明了。这样一来,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很容易引起怀疑或招来投诉。
减少权力运作环节
腐败是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权力运行的环节越多,腐败的机会也就越多。减少权力运行的环节,也就能够减少腐败机会。
为此,在颁发许可证等方面,新加坡有关法纪规定,必须改进烦琐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减少自行处理权力
腐败分子能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前提是手中掌握自行处理权力。自行处理权力越多,腐败的机会就越多;自行处理权力越少,腐败的机会就越少。减少政府官员自行处理权力,就能减少腐败机会。
新加坡有关法纪规定,在批准发给执照或许可证方面,要尽量减少政府官员的自行处理权。
减少公共权力涉足的范围
公共权力涉足的范围越广,腐败的机会也就越多;公共权力涉足的范围越小,腐败的机会也就越少。减少公共权力涉足的范围,也就能够减少腐败机会。
因此,新加坡宪法规定,总统和内阁成员不得担任任何营利性职位,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减少势力网、关系网
掌握特殊权力的公职人员如果久任一职、久处一位,就容易在人事稔熟之后,凭借其职高权重的特殊条件而结党营私、贪赃枉法。通过岗位轮换,就可以减少势力网、关系网,从而减少腐败机会。
因此,新加坡有关法纪规定,公务员必须定期和制度化地从一个职位轮换到另一个职位。一名公务员在一个职位的工作时间应有多长,则根据各部的情况而定。应当充分考虑有效组织的需要,并确实保证某一公务员或公务员团体在一个单位不存留太长时间。
步步设防:防腐败密不容针
步步设防,不仅对腐败行为本身设防,而且对有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设防;不仅对特殊行为设防,而且对日常行为设防。由于步步设防,新加坡防治腐败工作密不容针。
对公务员借钱的规定
《公务员指导手册》对公务员借钱进行了如下规定:不得向下属或受职权管辖者及有公务往来者借钱,不得贷款收息;对初任人员须要求其以书面叙明是否有债务困扰,如有则须说明其债务情形;向亲友借钱,不得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总和;每年7月1日,每个政府职员都须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格,写明自己财务状况及所欠债务。
如果一个官员所负债务已超过自己三个月工资的总和,则被视为陷入“债务麻烦”。该官员必须向其所属部门的常任秘书报告。凡是陷入“债务麻烦”中的官员或所填表格内容虚假者,都将受到处分,严重者可开除公职。之所以采取这项措施,是因为新加坡政府认为,公务员不能欠债太多,否则,就有贪污的可能。
对公务员接受礼品的规定
《公务员指导手册》对公务员接受礼品进行了如下规定:不得接受公众人士任何礼物、钱财或其他利益如娱乐、免费旅行等;除非在退休时,不得接受下属送礼或娱乐应酬;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向常任秘书写报告,申报所受礼品的价值、名称等;如下属要为领导的退休给予礼物或娱乐时,机关的召集人应将筹办的礼物与娱乐活动的内容、价值,参加的人数,每人分摊的金额等信息报请常任秘书批准后,方得为之。
常任秘书必须斟酌:该礼物或娱乐活动不会涉及太多机关成员,礼物不超过新币一百元,娱乐活动并不奢华,参加人纯属自愿,且每位成员分摊礼物或娱乐的金额不超过其月薪的2%,符合上述要求,常任秘书方得许可。
特殊情况下,如无法拒绝或拒绝显得不近人情,可暂时把礼品收下来,过后向上面报告,并将礼品上交。如本人需要这个礼品,经上级批准,可按礼品价格付款。
堵塞漏洞:使腐败无空可钻
堵塞漏洞,就是通过详细、明确的规定,使腐败分子无空可钻。
根据新加坡《防止贪污法》规定,贿赂不仅包括看得见的有价值的物品,也包括看不见的有价值的服务等,具体包括:金钱或任何礼物、贷款、费用、酬劳、佣金、有价证券、其它财产或任何一种财产利益,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任何职务、雇佣或契约;任何贷款、债务或其它任何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偿付、免除或清偿;任何其它服务、赠与或利益,如保证免受惩处、免因拘捕而失去资格、免受行政或刑事诉追以及行使或延期行使任何权利或公务上的职责;对上述各款所指贿赂的要求、期约和收受。于是,有形和无形的贿赂都原形毕露、一览无余。
又如,《新加坡刑法典》对法律条文的释例详明,同样可以让腐败分子无空可钻。该法典就“公务员利用职务关系受贿罪”指出:本罪是指身为公务员的任何人,为自己或任何人,从该公务员明知与他所进行或将要进行的任何诉讼或商业交易或未来交易曾有关、现有关、将有关的人处;从他明知与上述有关的人处、有利益关系的人处,无代价地或明知代价不相称地收受或索取、或同意收受或着手索取任何有价之物的行为。紧接上文,法典又附以“代价不相称”如下“释例”:1.法官甲租赁乙的一所房屋,乙正有一件案件待甲处理。双方同意甲每月给付50元,如以市场价格计算,甲应该每月给付200元。甲就是以没有相称的代价从乙处获得有价之物。2.法官甲从乙处以有折扣的价钱购买到如在市场出售应加红利的政府债券,而乙又有案件有待甲的法院审理。甲就是没有以相称的代价从乙处获得有价之物。3.乙的兄弟因伪证罪被捕被送交一兼理司法的地方官甲处,甲把如在市场出售须打折扣的银行股票以加红利的价钱出售给乙,乙照价付款。甲这样取得的利益就是没有以相称的代价所获得的有价之物。犯本罪的应被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并处。
就这样,新加坡通过减少机会、步步设防和堵塞漏洞等举措使人“不能腐”,让腐败消失于未萌,位列于全球清廉国家第一方阵。
摘自《群众》2018年第12期,原标题为《新加坡让人“不能腐”》
作者:吕元礼 郭翙(吕元礼系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郭翙系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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