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奖金(Bonus)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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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雇佣奖金的征税总原则
对雇员来说,奖金是就业收入的一部分。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0(1)(b)条的规定,任何在新加坡产生的或来自新加坡的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以外的任何个人就业收入应被征税。
对雇主来说,奖金是公司的费用。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4(1) 条的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期内根据本法应课税的任何来源的收入,应扣除该期间符合条件(完全和独家” Wholly and Exclusively”)的所有支出和费用后纳税。
什么是奖金
(a) 合同奖金
按照服务合同的条款支付的奖金或者雇主采用的奖金计划,雇主不得擅自取消的奖金计划,如取消需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奖金的一个例子是第13个月的工资,每年的工资补贴。合同奖金计划通常被雇主称为 “递延奖金计划” 或 “留用奖金计划” 。
(b) 非合同奖金
雇主可在实际支付奖金前的任何时间取消该奖金而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
对雇员奖金的课税规定
对于非合同奖金,员工在奖金发放之日就有权获得此类奖金。例如,雇主在2011年12月1日通知雇员,他决定在2012年2月1日支付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年度非合同奖金。在2012年2月1日支付奖金时,员工有权获得非合同奖金。那么雇员应在YA2013纳税年年申报该奖金收入。
对于合同奖金,雇员有权在合同或奖金计划规定的年度获得此类奖金,这通常是雇员提供服务的年份,那么雇员应在该年申报该奖金收入。但是,如果雇主支付奖金的责任取决于将来满足的条件,雇员在满足条件时才有权获得奖金。例如,在奖金计划中规定,在2011年12月31日结束的年度合同奖金将在年终后90天内支付。但是,如果雇员在付款日期前递交辞呈,则不获发。只有符合条件后,雇员才有资格获得奖金。在满足以下条件(雇员未在付款日期前发出辞职通知)之前,不存在支付奖金的合同义务。所以如果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那么他应在YA2012纳税年申报他的收入。
在某些合同中,雇员在与雇主订立合同时,在未达到符合规定的条件之前,便有权按合同规定获得奖金,例如诱导奖金。如果这些条件后来没有得到满足,雇员根据合同有义务全额或部分退还奖金。提前支付的有条件的奖金,在支付日视为员工的收入。如果雇员随后全部或部分退还奖金,退还的金额将被视为在退还当年的收入调整。例如,根据合同规定,雇主必须在2011年1月1日向雇员支付诱导奖金,条件是,如果雇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离职,将按比例返还奖金。在这种情况下,奖金被认为是员工2011年的收入。如果员工在2012年返还50%的诱导奖金,则其返还的金额将从其2012年的就业收入中扣除。
对雇主雇佣奖金作为可扣除费用的课税规定
根据一般的税务原则,开支只有在发生时(即产生支付该开支的责任时)才可扣除。因此,只有当公司支付这些奖金的责任真正出现时 (即变成公司的债务时),公司才能把奖金变为成可扣除费用。
在实践中,IRAS通常会允许根据一般会计原则在公司财务账户中适当确定并作为支出费用的非合同奖金做为可扣税费用。例如,非合同奖金在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账户中确定并应计为费用,但在年底后不久宣布并支付的,通常可作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即2012会计年)的可扣除费用。
待批准的非合同奖金,只有预计在财务账目内的应计款项后不久支付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该年度的可扣除开支。一般情况下,应付金额一般应在费用记账的会计年度的一年内支付。
不允许扣除或累积奖金的情况
如雇员奖金的金额及/或发放时间未能妥善确定,则有关费用项目不得在该年度内扣除。这种情况的例子包括: 一个会计年度内应计的非合同奖金数额没有在该会计年度的一年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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