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4日 星期日

跨越百年的食品安全战,拿什么守护我们的餐桌安全?

遍布三四线城市的大型商超大润发,居然售卖“隔夜肉”,不新鲜、味不大的肉以9.9元/斤的特价售卖;臭味明显的冲洗去味再上柜台;发臭变质无法处理的肉直接绞成馅儿或灌成香肠。

消息一经曝出,迅速冲上热搜,有网友自嘲,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

“我们从大米里认识了石蜡,从众多水发食品中知道了甲醛,从火腿里认识了敌敌畏,从黄鳝中知道了避孕药的新作用,从龙口粉丝里认识了甲醛次硫酸氢钠,从咸鸭蛋、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一号)',从多宝鱼中认识了孔雀石绿,从火锅里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作用。”

几十块的奶茶是腐烂的水果做的,每天点的外卖是一年前就做成的半成品……在食品安全这件事情上,民众的底线和脑神经已经被刺激了无数次。

但这一次,已经被食品安全问题刺激过数百次的网友再次捶胸顿足:“连妈妈最信任的大超市都沦陷了,告诉我哪里有健康的食物”。

哎,民众苦食品安全久矣!

跨越百年的食品安全战,拿什么守护我们的餐桌安全?

百年前的美国,似曾相似的问题

无独有偶,100多年前的美国属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经济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角色,对待食品安全问题也是消极处理。

因此,20世纪初的美国食品安全法律很少,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具体措施。

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私人垄断的出现,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市场出现了大量的伪造、假冒甚至有毒食品。伪劣食品也数不胜数,政府监管不力,民众早已强烈不满。

美国作家厄普顿·辛克莱(Upton Sinclair)在他的小说《屠场(The Jungle)》中如此描绘芝加哥某个肉类食品加工厂。

“工厂把发霉的火腿切碎填入香肠;工人们在肉腚上走来走去并随地吐痰;毒死的老鼠被掺进绞肉机;洗过手的水被配制成调料……”

据说,当年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坐在白宫的早餐桌前读到这本书时,甚至没有忍住恶心立刻大叫着把盘子里的香肠扔出窗外。

《屠场》让整个美国社会进入一种怒不可遏的状态,新闻媒体和民众“狂轰滥炸”,对食品安全和卫生提出了强烈抗议;畜牧业陷入一片恐慌、肉类食品的销售量急剧下降了50%。


跨越百年的食品安全战,拿什么守护我们的餐桌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为何屡禁不止?

事实上,和百年前的美国一样,随着快速的社会变迁和发展,当代中国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甚至是“高风险社会”。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将后现代社会诠释为风险社会,他提出:人们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我们身处其中的社会充斥着组织化不负责任的态度,尤其是,风险的制造者以风险牺牲品为代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贝克认为,社会的本质应从责任关系上来区分,与工业社会不同,现在处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风险社会,而这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关系是由商业利益驱动的。

就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的:“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

事实上,无论是百年前的美国还是当今的中国,这些食品公共安全问题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食品厂商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违背诚信经营的原则滥用各种手段。

“群体犯罪的动机通常来自强烈的暗示,参与犯罪的个人在事后会坚信自己是在履行一项义务,这与平常的犯罪情况大不相同。”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不管这件事情的结果和对错,其他大部分人都去参与了,“从众心理”就会产生,剩余的人会觉得其他人都做了,那么不可能是所有人都错了,于是也跟着一起去做这件事情。

这种行为就会逐渐导致:食品行业的生态危机及其他风险的产生、发展和恶化,造成社会普遍而重大的风险危机,并通过各种渠道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整个世界的发展。 

食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种类之繁多,市场需求之大,其经济利益何止可观,也正是因为这些隐藏着的巨大经济利益,生产厂商才会不择手段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商家贪婪地追求巨大的财富,富了个别人的钱包,却让整个社会承担恶果。在消费和信息严重不对等的社会结构中,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商家的供应,但在信任不断被辜负之后,他们会逐渐加入到反思阵营——不再一味迷信所谓大牌、权威的话语,选择相信更严苛的标准。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后,国产奶制品行业信用滑坡,更多家庭选择海淘渠道高价购买外国奶粉,国内的奶制品市场在打击之下,环境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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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该从何下手?

特殊的转型时期,被高频爆出的食品安全问题揭露了两个问题:一方面是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企业滥用强势地位,另一方面是相关制度规范不完善、不全面,给那些利益追逐者更大的可乘之机,厂商和企业家逐利的本能被无限放大,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完全丧失了道德和良知,进一步恶化食品安全问题。 

1.百年美国,从事食品危机到全球第三

根据2019年12月9日,经济学人智库(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EIU)发布的《2019年全球食品安全指数》,在全球113个国家和地区中,新加坡以87.4的综合得分位居榜首,美国位列第三位。这也是美国连续第二年蝉联全球食品安全TOP3。

事实上,从百年前的食品信任危机到全球食品安全排行前三,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产并非始终完善,期间也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

在读完《屠场》并引发呕吐和暴怒之后,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委派专人前往芝加哥进行调查,形成报告后提交国会,并且,委托农业部向国会提交了《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 Act)》和《肉类检验法(Meat Inspection Act)》草案。

为证明广大民众正遭受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推动《纯净食品和药品法》等相关立法,农业部化学局(the Bureau of Chemistry)局长威利博士(Dr.Wiley)招募了12名年轻组员,成立了食物试毒小组(The Poison Squad)——食品与药品监督局(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的雏形。该小组肉身试毒,验证食品制造商喜爱的添加剂,如硼砂、硫酸、硝石、甲醛和硫酸铜等,对人体的损害。

最终,在各方推动之下,两份法案在1906年6月30日同时顺利通过。

1930年,化学局正式更名为食品与药品监督局,该组织的成立,是美国食品安全史的里程碑。之后,在食品与药品监督局的带领,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的不懈努力之下,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得到完善。

按时间顺序将美国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文件的发展过程梳理如下:

1906年:《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 Act)》

1906年:《肉类检验法(Meat Inspection Act)》

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DCA)》

1957年:《禽产品检验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1958年:《食品添加剂修正案(Food Additives Amendment)》——针对FDCA的修正案

1960年:《颜色添加剂修正案(Color Additive Amendments)》——针对FDCA的修正案

1966年:《合理包装和标签法(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

1970年:《蛋产品检验法(Egg Inspection Act)》

1977年:《美国膳食目标(Dietary Goals For the United States)》

1990年:《营养标签与教育法(Nutrition Labeling and Education Act)》

1991年:美国工业奖励法

1996年:《食品质量保护法(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

1997年:《食品安全增强法(Food Safety Enforcement Enhancement Act)》

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的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ct)》

2003年:《降低肉类禽肉类病菌强制法(Meat and Poultry Pathogen Redu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


如今的美国,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十分完善,并且非常注重先期预防。

以肉制品为例:对美国国内自产的肉制品,肉、禽屠宰场的整个生产过程都会在检疫员的监督检查下进行:

屠宰动物前,检疫员会逐一进行健康状况检查;

屠宰过程中,检疫员也要在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屠宰结束后,检疫员还要对每一具动物尸体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检疫员需要对肉、禽产品生产企业(如香肠、火腿等产品生产企业)每天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同时,美国对于从他国进口的肉制品监管也非常严苛:出口食品加工厂不但要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成为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还要取得FDA认证。

要知道,申报的产品须经严格监测:针对人体使用产品后,分143个关键检测点位进行持续3-7年的监测,规模达到2-3万人。合格通过前述监测的产品,才会核发FDA认证。

FDA认证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最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并非空穴来风,想要得到该认证不说难如登天,也是险阻重重。

由此而知,当下美国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

2. 守护中华美食,20年间的法律建设

食品安全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涉及到食品(食物)的种植与养殖、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卫生监管、消费等各个环节,整个体系的运行也一定程度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活健康的关注程度。

我国关于这些环节的立法散见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一)食品安全法律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中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至今已十年有余,期间经历了2015年、2018年和2021年的三次修订。

2015年的修订是基于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丰富和完善。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由之前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其中70%的条文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2018年的修订则是基于当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所涉及监管部门的变化而进行的修订,并未增加新的条款。

2021年也仅针对第35条第1款做了小幅修订,将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产品从“食用农产品”,扩大至“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但后者“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对于保证食品安全、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展现了国家对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决心。

《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用最为广泛的一部法律,通过加大惩治力度、提高标准要求,有效规范了食品业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了公众的饮食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规

目前,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主要有《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

(三)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有农业部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

这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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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现状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立法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

1.法律法规滞后,缺乏系统性

我国出台了很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由于出台时间早、覆盖面窄等原因,已明显不足以妥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这与当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相符。

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现有法律较为分散、条款用词含糊且缺乏系统性,相互之间协调性较差。

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有10多部,但“食品”的概念界定缺乏明确的标准——仅仅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排问题进行规定——没有涉及到整个食品链条,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各种制度还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反映出来。

2.部分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还比较宽容、笼统,对一些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很多条款没有得到及时修订,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很难约束实际问题,实践操作性不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名的追诉系以销售金额确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存在销售金额与实际违法所得数额并不一致的情况,销售金额往往远高于违法所得数额,以销售金额“一刀切”评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未免有失偏颇。

此次修正案将该罪名的追诉标准由“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或其他严重情节”,更具有合理性,也意味着司法机关在今后侦查工作中更需注意违法所得的查证工作。

此外,该罪名同样提高了刑期上限,将最高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3.存在真空与交叉地带

现阶段,我国公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多达800多个,但从整体上来看,政出多门,很多方面的管理存在交叉和矛盾现象,另外还存在监管的真空。食品安全领域现实存在着很多因素制约政府监管,使其不能完全到位,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阻碍食品安全执法的首要因素。

同时,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与其他非食品方面的法律,如《刑法》等方面的法律衔接不紧密,削减了法律的惩罚力度,使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4.处罚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律惩罚力度不够。一直以来,对制假贩假者的处罚比较轻,一次制假能抵充多次罚款,使得部分企业得以用较小代价进行违法活动。

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很难认定非法所得部分,因为大量的隐蔽的食品加工黑作坊,普遍生产成本低下、销售渠道分散、工艺不明、账目不清……这给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极大困难:即使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也不能从根本上起到惩戒的作用;而且由于黑作坊根本就没有生产许可证,对他们的惩戒,往往只能处以罚款。

5.无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与生产商和销售商相比,食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既难以获知食品的潜在危害,因购买伪劣食品造成损害后又难以维权。

根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造成食物中毒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食品的危害通常并不会在食用后就立即显现出来,很多是在长期食用后出现危害的,此时再去追究责任,伤害业已造成。

消费者只有举证说明食用劣质食品导致人身受到了相应的损害,才能获取相应的赔偿,但因为人们的日常饮食很复杂,这种举证在实践层面十分困难,而不能举证说明相应的损害事实,法院也无法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跨越百年的食品安全战,拿什么守护我们的餐桌安全?

借鉴成功经验,建设我国食品安全防线

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不确定性和多危机性的“风险社会”。

面对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风险状况,一个环节的坍塌会如同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全局的信任危机,风险影响着不特定的群体。

和百年前的美国一样,目前,我国的法律、市场、个人都没有办法单独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事实上,在西奥多·罗斯福之前,几任美国总统都曾经注意过食品的安全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皆以失败告终。

罗斯福三管齐下,最终成功整顿美国食品市场。

(一)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罗斯福当时任命被称为“好斗的雄狮”的哈维·威利(Harvey W. Wiley)作为农业部化学局局长,在其带领下,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局(FDA)的雏形宣告成立,为百年来美国的食品安全划定第一道防线。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才能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维持食品市场秩序的稳定。

食品市场涉及到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条件,规范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形成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食品才允许销售等制度。

(二)法律引导与法律惩罚双轨并行

与传统社会环境相比较,风险社会环境具有更加复杂和不稳定的特征,以政府为主导的传统风险管理难以突破当下的困境。

在风险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将公共安全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提供给公民的“保护伞”。

1906年,美国参议院以63票对4票的压倒性多数,通过《纯净食品和药品法》。从那时起,在美国制造、出售掺假食品和药物,将被定为联邦刑事罪行,违法者将被处以500美元(这在当时是一笔庞大的数目)罚款以及1年监禁。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守护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食品安全生态,以完善的制度和全面的法律规范引导约束市场行为固然重要,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底线,避免生产者的投机情绪和侥幸心理。

(三)舆论监督,完善信息疏导机制 

哈维·威利出任农业部化学局局长后,通过各种媒体进行舆论宣传,抨击那些不择手段的制造商。新闻媒体和民众“狂轰滥炸”,对食品安全和卫生提出了强烈抗议;畜牧业陷入一片恐慌、肉类食品的销售量急剧下降了50%,使得食品加工制造商不得不顺应形势,主动要求联邦政府和FDA为他们制定极其严格的卫生与健康标准。

顺畅的沟通与协调机制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媒体的报道和民众的舆论对于事态的发展也会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媒体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

同时,相关部门应代表法律向公众发布信息,也应当利用媒体力量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把危害减到最低。

(四)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反应机制

事发之后的反馈方式具有时间的相对滞后性,这就使得这些风险变得更加难以控制,甚至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如果转换一下对于风险思考的方向,把关注点从事后赔偿的保险思维中转移到防止风险发生的预防中来,就可以建立具有前瞻性和动态适应性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反应机制。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在早期发现问题,建立风险反应机制——缩短反应时间,就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通过及时采取应急行动,有效减少损失或将影响保持在最低限度。 

民以食为天,百年前,为了不再把香肠扔出窗外,美国总统老罗斯福大刀阔斧对行业进行改革。

食以安为本,百年后的我们,为了守护更多人的餐桌,政府、专家、媒体、消费者,每个人都应该发挥自己的一份力量。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一些看起来无关紧要、不痛不痒的小事逐渐堆积起来,也终究会酿成大祸。

秋天的第一杯劣质奶茶你没有喝到,中秋的过期月饼你就能躲过去吗?

当食品安全的危害结成恶果,任何人都不是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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