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月06日 星期一

南京海事法院发布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典型案例

海事法院工作处在对外开放最前沿,事关国家海洋权益,事关高水平对外开放。海事审判具有国际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南京海事法院履职以来,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深化高质量海事司法实践,打造国际海事诉讼优选地,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优质高效海事司法服务。今天是第十三个“世界海洋日”,也是第十四个“全国海洋宣传日”。下面,让我们通过4个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一下南京海事法院是怎样以高质量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


案例一: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诉华兴海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向新加坡华杰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乌克兰玉米,货物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华兴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海公司)所有的“华兴海(HUA XING HAI)”轮承运。就案涉航次,该轮分别签发编号1、2、3、4的清洁提单(提单1、2的持有人为建发公司,提单3、4的持有人为案外人恒盛公司),自乌克兰运往中国,但四套提单项下货物并未区分舱位。案涉船舶在中国黄埔港卸下提单1项下货物,短量18.05吨,在中国张家港卸下提单2、3、4项下货物,短量320.95吨,四套提单共计短量339吨,商检机构就四套提单分别出具依据水尺计重的重量证书。案外人恒盛公司出具说明函载明:“我司已经按照提单3、4的数量足额提取了货物,提单2、3、4项下共计320.95吨短量损失全部由提单2持有人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承担。”后建发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华兴海公司就四套提单项下全部短量339吨的损失进行赔偿,华兴海公司抗辩称整船货物短量在5‰以内己方应当免责。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建发公司作为提单1、2的合法持有人和收货人有权主张华兴海公司赔偿货物短量的损失,但建发公司和恒盛公司就货物短量的约定不能约束承运人,建发公司无权就提单3、4项下货物短量向华兴海公司索赔。华兴海公司签发四套清洁提单,应当在目的港向每个提单收货人分别交付各自提单记载重量的货物,其可以根据各个提单分别向各持有人或收货人主张5‰合理短量免责抗辩,但以整船货物短量在5‰以内提出免责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因提单1项下货物短量在5‰以内,故华兴海公司对该短量损失可以免责。提单2项下货物短量超过了5‰,华兴海公司没有举证区分合理因素与不合理因素各自造成的损失,亦没有举证证明具有免责事由,故应对提单2项下全部短量损失予以赔偿。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带一路”大宗散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大宗散货短量免责一直是海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水尺计重》,大宗散货卸货后货物短少在5‰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由于自然损耗、计量允差等因素造成的合理范围内的短量,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承运人有过失,则承运人原则上对该短少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案涉及承运人签发的多份提单分属不同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且在多个港口卸货、未对各提单项下货物进行分舱装卸的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可以整船货物短量在5‰范围内主张对全部提单项下货物短量免责的司法认定。法院在案件处理中正确解读了“提单对货物情况的记载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是绝对证据”原则,准确把握承运人“合理短量”免责标准,合理界定混装散货各提单持有人权利,对大宗散货海上货物运输短量纠纷解决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建议对于签发不同提单的大宗散装货物,承运人装卸时应注意区分计量各个提单项下的货物,以便后续依据不同提单分别主张“合理短量”进行免责;在货物交付时,承运人根据各提单对短量自行进行合理分配,或与收货人共同协商进行分配。


案例二:江苏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与法国达飞海运集团(CMA CGM S.A.)、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正利航业有限公司(CNC Line Limited)、正利航业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ALS JUVENTUS”轮装载多个集装箱新鲜大蒜由中国连云港运往印度尼西亚泗水,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代表承运人法国达飞海运集团签发了提单,正利航业有限公司(CNC Line Limited)、正利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亦在提单签发及托运过程中代表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处理相关事宜。后因船方管货不当,涉案货物发生热损,导致包括原告江苏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多个托运人无法收回货款而造成损失。2020年3月23日,江苏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等六个托运人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就货损主张赔偿。

【裁判结果】

该六起涉外、涉台系列案件立案受理时正值新冠疫情爆发,因当事人涉及法国、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困难重重,承办法官通过司法大数据搜索并联系到外国当事人在中国诉讼的常用诉讼代理人,但此后国外疫情严重影响代理手续办理公证认证,为推进案件审理进度,承办法官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准许律师迟延提交授权书的公证认证手续。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涉案提单中存在“与本提单证明的货物运输合同相关的所有纠纷均由法国马赛商事法院管辖”的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等待公证认证手续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时开展调解工作,明晰案情、释明法律、理清责任,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归属形成清晰认识,经调解各方达成由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与各原告协商解决纠纷的共识。2020年7月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提交诉讼代理授权的公证认证手续,同意接受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后经多次在线交换证据、在线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向包括江苏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名原告共计赔偿货损780000美元,“一揽子”解决六起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法国、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多方被告,为典型的涉外、涉港澳台、涉“一带一路”、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在牵涉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引发后续连锁纠纷的复杂案件中,恰当灵活地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揽子”化解关联的利益纷争,是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最优选择。该案采取积极、主动、灵活的送达方式,允许外国当事人延期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手续,着力解决疫情期间涉外案件送达难、公证认证难问题,极大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效率,这一司法创新实践得到此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认可。同时,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秉持平等保护理念,以公正、专业、敬业的形象和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赢得了外国当事人的信赖,法国当事人接受南京海事法院对该系列案件的管辖,并最终与六个原告达成承担赔偿责任的调解协议。本案的妥善处理,展示了中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专业的良好形象,是南京海事法院打造海事诉讼优选地,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与泽福欧航运有限公司(ZEFXO MARITIME LTD)海事证据保全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厦门建发物产公司(以下简称建发物产公司)与建发(美国)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约定由建发(美国)有限公司向建发物产公司销售散装巴西大豆66000吨(+ -10%),由希腊泽福欧航运有限公司(ZEFXO MARITIME LTD)下属“AEOLIAN GRACE”轮承运。船方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数量为65804.095吨。后因运输过程中涉案船舶发生搁浅,船东与施密特救助美国有限公司签署救助合同并成功脱浅,产生救助费用。

2020年4月23日,施密特救助美国有限公司以建发物产公司未向其提供救助合同项下救助担保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宁波海事法院裁定扣押涉案提单项下的9000吨货物,并责令建发物产公司提供350万美元或者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扣押。建发物产公司认为船东滥用紧急代理权签署救助合同造成救助费用损失,为查明事故发生过程、确定事故原因、判断事故责任,建发物产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南京海事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对停靠在江苏南通港的“AEOLIAN GRACE”轮船舶航海日志等五组证据进行保全。

【裁判结果】

本案是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海事证据保全案。法院经审查认为,建发物产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提取“AEOLIAN GRACE”轮的船舶规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海事文件的复制件。鉴于时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办案人员认真核查了涉案船舶十四天以内的航行轨迹及船上人员货物相关情况,并就疫情防控政策可能给证据保全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与申请人反复进行沟通,争取申请人的充分理解。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又积极与海事、边检部门沟通协调,最终协商确定了既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政策又能依法满足当事人证据保全请求的替代工作方案,通知船长将相关证据材料递下船进行消毒、核对、复印,最终顺利完成证据保全工作。

【典型意义】

海事证据保全案件是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一类特殊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时限紧迫等特点,所保全的证据往往与海事请求所待证的事实具有密切关系。本案系涉及跨境贸易、航运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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