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03日 星期日

域外法治|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特色

域外法治|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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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 张生

域外法治|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特色

长久以来,商事仲裁一直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最主要的方式。近年来,国际商事法庭逐渐在世界上不少国家设立,包括卡塔尔国际法庭和争端解决中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庭、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庭、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庭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等。2018年6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此外,德国和比利时的议会正在讨论有关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提议或法案。2017年,荷兰司法部开始考虑在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和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设立荷兰商事法庭,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和复杂的国内商事争议。2018年3月,《荷兰国际商事法庭议案》获得荷兰众议院通过。2018年12月,议案获得荷兰参议院通过。2019年1月1日,荷兰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成立并运营。

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背景

国际商事法庭的增长背后体现出国际商事交往日趋紧密,并推动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不少国际商事法庭同时体现出国家一定的政治和经济诉求,如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庭的设立是哈萨克斯坦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荷兰等欧洲国家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则是为了提升本国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地位。考虑到英国脱欧后,英国商事法庭的判决在欧盟内部的执行效率降低,为了提升本国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地位,欧盟各国都开始作出改变。2017年10月,比利时宣布将设立布鲁塞尔国际商事法庭。这样的决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引发了法国、德国、荷兰等国设立商事法庭的尝试。

商事法庭的兴起也从侧面反映出目前仲裁在解决商事争端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虽然商事法庭目前难以撼动商事仲裁在解决商事争议中的地位,但是仲裁所带来的成本高昂、对仲裁进行中的不当行为缺乏有效制裁、无权规制第三方行为及效率低下等问题,使不少国家考虑通过设立商事法庭来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率和更加公正的服务。

在设立方式方面,与哈萨克斯坦和新加坡等国家专门修改宪法不同,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并不需要国内法作出较大调整。根据相关机构调查统计,荷兰国内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维护司法权威方面排名世界第一。因此,荷兰的国际商事法庭仍主要适用本国的司法和程序体系。这样可以发挥本国程序法律在发布财产冻结或相关禁令方面的优势:相较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体系,荷兰法院作出的决定可以相对容易地实现,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保证诉讼程序的务实高效。此外,欧盟《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也可以保障荷兰法院的判决能够在不少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的特色

目前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虽然都处理国际商事争议,但不同国家的法庭在具体运行机制方面仍有较大不同。相较其他国家,荷兰国际商事法庭在管辖权、语言、法官选任、诉讼程序和执行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在管辖权方面,《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规定,提交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的争议需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或商事纠纷,不在分区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也不属于任何法院的专属管辖。争议需要具有国际因素,而且争端各方指定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管辖或者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基于其他理由获得相应管辖权。

语言方面,《程序规则》要求当事人在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时就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诉讼程序语言为英文。不过在提交原始诉讼材料后,法庭应当事人的一致请求,可以准许在全部诉讼程序或者部分诉讼程序中适用荷兰语审理。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资料或文件使用法庭规定的程序语言外的语言,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翻译件,同时要求翻译件需经过认证。

法官方面,《程序规则》规定除简易程序外,商事法庭的庭审与审判由3名法官组成。荷兰国际商事法庭要求法官需来自荷兰。而且要具备公司法、保险法、银行和金融法等私法方面的知识以及熟识荷兰程序法,熟练掌握英文,具有处理复杂国际贸易争议的经验,同时也要熟悉英美两国程序法和商业社会及法律实践等。刚成立的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现有10名法官,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有6名法官,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有4名法官。考虑案件数量,其他法官也可以成为商事法庭的法官,不过所有法官都需要在荷兰司法体系内产生。法院判决要对外公开。

代理方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参加诉讼,必须由荷兰律师协会成员律师代理。

诉讼程序方面,《程序规则》规定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地区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上诉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官方网站是联系法庭的唯一方式。所有向法庭提交的意见,都需要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了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法庭也可以指定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口头交流。对于同一法庭审理的未决案件,如果当事人相同、诉讼事由相同,或者案件之间具备充分的关联性,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程序规则》同时也规定案件公开审理。不过出于保护公共政策利益、良好道德和国家安全,保护少数群体利益或当事人隐私,保护良好司法管理免受不当影响,法庭可以决定庭审部分或全部不公开。

执行方面,为了保证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顺利执行,《程序规则》规定,在判决执行方面,荷兰所加入的有关公约、欧盟的条例以及判决申请执行地有关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私法规定都适用。这样就能保证相关判决能够比较快速地获得执行。同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案件性质特殊,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后,尽管有上诉,法庭也可以要求判决强制执行。不过法庭也可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相较荷兰的民事案件审理,荷兰国际商事法庭在管辖权、程序语言和法官任职资格等方面都作出了不同安排,以保证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可以满足解决国际贸易和商事争议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提升荷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地位。荷兰国际商事法庭因其高效而公平的国内程序法规定,对当事人而言颇具吸引力。不过在一些细节方面,荷兰国际商事法庭也显得有些保守,比如法官全部由荷兰法官担任,不允许外国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抗辩,这使得商事法庭的国际化不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明显。这些可能需要荷兰商事法庭随着自己的实践需要在将来逐步作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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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特色

《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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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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