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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南山好来居大厦也曾发生高空坠物悲剧,后来他们这样做了

13年前南山好来居大厦也曾发生高空坠物悲剧,后来他们这样做了13年前南山好来居大厦也曾发生高空坠物悲剧,后来他们这样做了

小区楼顶天台护栏上的警示牌。

原标题:13年前这个小区也曾发生高空坠物悲剧痛定思痛后,他们这样做了……

晶报2019年06月17日讯 在深圳,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悲剧,不是第一次发生。记者查阅相关报道后发现,13年前,南山也曾发生过一起高空坠物砸死孩童的事件。6月16日,记者回访当时事件发生的小区好来居,发现如今该小区已采取了不少措施,预防此类事故再度发生。

事件回放

●2006年5月31日

南山区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钟小雨(化名)在放学途中,被好来居大厦坠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年仅10岁。案件发生后,南山警方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最终仍无线索。

●2006年7月

钟小雨父母委托律师,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73名业主(其中一名业主有两套房,共74户)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

●2006年7月27日

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初步定于2006年9月12日开庭审理。不过,由于涉案被告数量较多,加上许多业主将房屋出租无法直接送达,案件的开庭被迫延迟。

●2007年12月20日上午

好来居案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8年3月18日

南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驳回了原告对73名业主的诉求。一审判决后,作为原、被告的钟小雨父母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2009年2月25日

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钟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师均出庭参加诉讼,34名业主委托的律师及2名业主也到庭应诉。

●2010年6月10日

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名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按74户赔偿)。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回访现场

楼宇已加装钢架防护栏和视频监控

这起事件在当时引发强烈关注,如何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管理和处罚也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话题。

昨日下午,晶报记者来到位于南山大道和海德二路交会处的好来居小区,这里楼下的两条路面、人行道都人来人往。记者发现,好来居小区朝向南山大道和海德二路的两个外立面,都在二楼处加宽了往外延伸的防护栏,目测有1米多宽,属钢架结构。加宽防护栏之后,楼上掉东西的拦截面大了不少,安全系数大增。

据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任朱先生介绍,当时他还没来公司工作,但对此事件也有耳闻,事发后小区采取了一些措施,安装警示牌,加强排查和管理工作。加强防控,装了摄像头,后来在深圳举办大运会的时候还加装了钢架防护栏。

“这些钢架是2011年的时候加上去的,装上后我就没再听闻楼上掉东西下来了。”好来居小区靠海德二路一楼店面的经营者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从2002年在此做生意,所以对该小区十几年来的变化非常了解。

此外,记者还发现在好来居二楼南山大道和海德二路交会处的外立面,有一个朝上的摄像头,对着海德二路这边的外立面。朱先生表示这就是物业安装的,用来24小时监控大楼外立面。他告诉记者:“我们在大楼外面安装了两个朝上的视频监控,一个在这个外立面,另一个在小区入口所在的外立面。假如有哪个住户朝外扔东西就会被拍下来,这样就能找到责任方。”

如何管理

物业加强宣传和不定期检查

“我在这里才住了6年多,对当年发生的事情并不了解。不过,我觉得小区物业这几年做得还不错的,平时都有进行关于预防高空坠物、抛物的提示,也有张贴警示海报。”好来居住户陈小姐告诉记者说,“每到台风天,物业会提前提醒每户人家要做好防范工作。我在这里居住的这些年,没听说过小区再有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的事情。”

对于预防高空坠物、抛物,王先生认为主要还是要提高市民的素质。“以前,本小区还发生过往下面扔榴莲的,甚至还有用避孕套装水往下丢的,幸好都没伤到人。因此,我觉得对于那种故意往外丢东西的人,物业再怎么做也很难完全避免,关键还是要提高住户的素质。此外,对于那些故意丢东西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随后,记者发现小区入口附近和楼顶天台的护栏上都贴有“高空抛物,害人害己”的警示牌。“我们对于预防高空抛物、坠物,一是加大宣传提示力度,在每个楼层都张贴警示海报。台风暴雨来临前,会查看每户的阳台,清掉杂物。此外,平时也会在业主QQ群和微信群发布相关提示;二是平时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在入户抄水表、维修的时候,检查和提醒住户。”朱先生介绍说。

他山之石

严惩罪责良法保驾社会治理突出监督

中国香港

香港法律对于高楼坠物有严格的处罚规定。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中有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即不论东西的掉落是否由所有者主观故意,所有者都要承担责任。若坠物涉及更严重犯罪,如投掷腐蚀性液体或误杀,除受害者自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外,检方还可引用刑法条例检控。2014年6月,一男子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大厦扔下一把电脑椅,造成楼下一无辜行人死亡,警方便以涉嫌谋杀罪逮捕并检控肇事者。同时为了保证取证,香港房屋署从1998年起部署了96套“固定式高空掷物监察系统”(FOMS)、21套可以自动识别坠落物体并提示管理人员的“流动式高空掷物监察系统”(MDCCTV)以及28套便携式高空掷物监察系统(MSS)。此外,香港房屋署还组织由房屋署雇员组成的12队特别职务队,雇佣12队由前警务人员组成的特别任务队,巡查高空掷物行为。

新加坡

在新加坡,政府对高空坠物采取了严格的处罚标准。按照新加坡《公共环境健康法案》规定,故意高空掷物或疏于防范导致的高空坠物初犯者会被处以最高2000新币的罚款,第二次和第三次会分别被处以最高4000和10000新币的罚款。视情节还可以处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2014年3月,一名45岁男子因从三楼扔下两把椅子被新加坡法庭判决入狱5个月。若高楼坠物造成路人伤亡,除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还须按照刑法另行处置。

中国台湾

在台湾,为了避免民众因高空坠物蒙受损失的法律也有创新之处,更突出了政府机构的责任。在台湾司法管辖范围内,若居民遭高楼坠物受伤或死亡,受害者或其遗属有权根据相关法规向行政机构下属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申请获得补偿。在查明加害人之后,再由政府向加害人要求补偿。责任推定上,曾任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的叶雪鹏曾撰文表示,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高楼坠物加害人不明确的情况,台湾民事侵权规定的原则是“无罪推定”,即若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则不能将民事责任强加给所有的高楼住户。(记者 罗俊杰 李婷菊)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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