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办用香港口语回应所谓制裁:有冇搞错?关你咩事
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一法可安香江”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表示,港区国安法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任由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兴风作浪,对香港“是祸不是福”,不仅会毁掉“一国两制”,也会毁掉香港的繁荣稳定和港人福祉。
他指出,香港被英国管制长达150多年,真正出现繁荣局面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儿,其中的启示很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香港紧紧依托内地连接世界,不断巩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并以自己的独特地位和优势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成良性互动,这对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至关重要。如果任由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兴风作浪,甚至把香港变成对内地进行各种渗透、颠覆活动的基地,对香港来说绝对“是祸不是福”,不仅会毁掉“一国两制”,也会毁掉香港的繁荣稳定和香港居民的福祉。
“这部法律就是要惩治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他们高悬利剑,对干预香港事务的外部势力产生震慑,充分保障绝大多数香港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在港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它将发挥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定海神针’的作用。”
“一位立法会议员告诉我,他的好朋友本来已申办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但当听到国家正在为香港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消息后,这位朋友当着他的面撕毁了有关表格,激动地说了一句:‘香港有救了!’”
张晓明称,正如许多人所说的那样,香港变乱为治、绝境重生,正其时也。“我认为这部法律确实可以扭转乾坤,产生变局效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法可安香江’,这一部法律就可以安定香港。”
驳斥所谓“一国一制”论
针对西方有些人炮制的所谓“一国一制”的谬论,张晓明回应称:“如果我们要搞‘一国一制’,何必大费周章专门为香港度身定制香港国安法?每当中央依法行使权力时,西方就有些人会出来指责称这是破坏‘一国两制’,好像香港的事情中央什么都不能管,反倒是他们可以随意指手画脚。”张晓明强调,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原则。
“有冇搞错 关你咩事”
在香港国安法出台后,有些国家声称要对中方一些官员采取严厉制裁的措施,张晓明表示,这是强盗逻辑。
“我们现在做的,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区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关你什么事情?这完全是我们的内政。我又没有招你惹你,你凭什么对我动粗?香港人喜欢说两句口头语,有冇搞错(你有没有搞错)?关你咩事(关你什么事)?我们也不是吓大的。中国人看人脸色、仰人鼻息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张晓明说。
香港国安法实施后
是否会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内地审判?
香港星岛日报记者提问称,香港社会比较关注有关犯罪案件的执法权和管辖权问题,请问驻港国安公署是否属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在香港设立的机构?依照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其执行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对此如何理解?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如何执法,是否会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内地审判?是根据香港国安法还是内地法律审判?谢谢。
张晓明表示,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一个大道理,是我们考虑所有具体问题时候的一个基本出发点。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这个机构的名称在国安法里作了规定,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我们简称“驻港国安公署”。这个机构是依据上个月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刚刚通过的香港国安法设立的,而且从名称上就听得出来,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它不同于你刚才所提到的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香港的机构”,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这个规定也参照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大家知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央派驻香港特区的机构原来有三家,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驻军法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驻港机构有了第四家。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当然这个话的意思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就是“无王管”了,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关于驻港国安公署如何执法的问题,你刚才提的问题比较多,一下提了四五个问题,你刚才讲的执法问题,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包括香港话叫“检控”,我们叫“起诉”,也包括审判,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检控人员或者法官来执行内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所以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完整“一条龙”、“全流程”的管辖。各管各的,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相互互补,协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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