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什么是法系
公务员考试的常识判断模块涵盖的知识点非常广泛,也是最能考察一个考生知识积累的科目之一,想要利用常识拉开与竞争对手的比分差距,那么就要在日常的工作学习中,多多积累各类常识知识,比如热点时事、人文常识、地理常识、历史常识等等。但是考生在备考时最苦恼的就是复习范围,这也是常识模块复习起来最大的难点,因为没有具体范围。所以建议广大考生不用看专门的某一领域的知识点书籍,重在平日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就是关于法系的相关常识。
法系是西方法学中一个常见的概念。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所以,西方法学所谓的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
法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比较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一般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划分。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刷题巩固
1、下列关于法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B.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以民法为典型,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C.中华法系又称“中华体系”,是与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并列的法系之一,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中国法律体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
D.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的,强调个人权利;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的,强调社会利益
【解析】C。A、B、D三项均正确。C项说法错误,中华法系又称“律令体系”,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中华法系包括古代的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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