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1日 星期六

锡盟公布5起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2021年,全盟各级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铁拳”“蓝天”等专项行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经筛选,现公布2021年锡盟知识产权执法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锡盟草原蒙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IP形象及“飞扬的领头羊旗帜图形”商标案


【案件来源】


2021年9月26日,锡盟市场监管局收到某中心对锡盟草原蒙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IP形象及“飞扬的领头羊旗帜图形”商标的举报。盟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飞扬的领头羊旗帜图形”是锡林郭勒盟肉类协会申请注册在第29类羊肉、第31类活羊商品商标。锡盟草原蒙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盟肉类协会授权许可,在“草原羊”羊腿等四款四个规格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IP形象及“飞扬的领头羊旗帜图形”商品商标,现场查出产品包装袋180个,涉案产品金额42349.5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2021年11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侵权商品及包装袋,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苏尼特右旗维信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


【案件来源】


2021年3月11日,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苏尼特右旗维信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冷库内存放的包装箱上标有“苏尼特及图”注册商标的肉类制品,其材料库内还存放着标有“苏尼特及图”注册商标的包装箱。


【处理结果】


经查,苏尼特右旗维信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8月底至12月底生产加工销售的肉类制品,大部分是给羊羊牧业、小肥羊、小尾羊等企业代加工生产,使用的包装箱是代加工企业提供的;少部分产品主要销售给内蒙古嗨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使用的包装箱上标有“苏尼特及图”注册商标标识,而实际上“苏尼特及图”为未注册商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锡林浩特市君皓名烟名酒店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件来源】


2021年6月9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锡林浩特市君皓名烟名酒店进行例行检查时,要求其提供销售的3瓶“剑南春”白酒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无法提供。


【处理结果】


经查,锡林浩特市君皓名烟名酒店于2021年3月从个人手里回收了3瓶“剑南春”白酒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每瓶519.00元,货品金额为1557.00元。执法机关随即联系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委托其对涉案3瓶“剑南春”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剑南春”商标产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1年7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多伦县馨雅汉庭酒店侵犯“汉庭”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来源】


2021年8月5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伦县馨雅汉庭酒店涉嫌侵犯“汉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了现场核查。


【处理结果】


经查,“汉庭”商标和HOTEL字母、图形加汉庭酒店商标是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8月和2015年7月注册的商标。多伦县馨雅汉庭酒店负责人陈述其酒店是从他人手中购买,于2018年1月开业,购买时该酒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多伦县馨雅汉庭酒店,接手后,当事人未变更字号名称,且在未取得“汉庭”两字和HOTEL字母及汉庭系列注册商标授权书和加盟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继续擅自在牌匾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东乌珠穆沁旗街头鞋吧销售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案


【案件来源】


2021年1月1日,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管局开展节日市场检查时,在街头鞋吧店内发现标有“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和裤子,执法人员要求街头鞋吧店提供“阿迪达斯”服饰的进货台账、发票及商标使用许可等证明材料,街头鞋吧经营者无法提供,并承认为仿造商标产品。


【处理结果】


经查,东乌珠穆沁旗街头鞋吧店内共有仿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鞋40双、裤子2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侵权商品,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锡林郭勒日报


编辑:综合科


审核: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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