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9日 星期二

刚刚!中国绿卡政策重大变化,影响海外华人!入籍新加坡后,还能申请吗

刷屏了!

最近,海外华人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中国“绿卡”

有 新的变化,引发全网热议!

来源:新华视点微博

眼尖的网友发现就连

常旅证件列表中

都加入了中国“绿卡”

这是要放宽申请了吗???

社交网络大V、朋友圈等

都在聊这个事情

很多人情绪甚至有些激动......

快来看看咋回事~

“中国绿卡,不是全世界最难拿了?”

中国“绿卡”之前号称

全世界最难拿之一

这也难怪一有变化

在海外华人圈里就引发了热议

毕竟,入籍新加坡的最大忧虑

就是放弃中国国籍后没有

“回头路”

2月27日,司法部公开发布通知

征求关于以下条例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司法部 什么是新条例?这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这群人合法权益的新条例更具体!更细化了! 全文在此,下拉可见

向上滑动阅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材料,按规定接受面谈,并留存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

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不受居留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对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优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号码、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式样,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

(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满足前款居留时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时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或者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补发的决定。

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期间,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核查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的实际居留时间、居留地、国籍变更以及在中国工作、生活等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缴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一)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二)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死亡的;

(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作废的。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服务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有关规定办理。永居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入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者向海关补税。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入出境货物、物品通关事宜,参照居民旅客规定办理。

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本地区内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参加社会保险、购买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待遇事项本条例未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履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应当受理的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未予受理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配合信息核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永久居留外国身份证件效力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永久居留外国人居留地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反出境入境法律规定情形的。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的,同时取消推荐资格。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居留地是指与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事由直接相关的,申请人的引进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投资地,以及本人或其配偶、投靠人或赡养人的经常居住地等。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司法部 引发全网热议这一消息出来引发了全网的热议下面这种比较片面狭隘的评论我们就不多放了

不过,也确有不少反对担心的人给大家整理下这群人的看法:外国人待遇更好?“洋垃圾”们要来了?治安会不会变差?外国人抢高薪工作了?这些人能同甘,但能共苦吗?

虽然这件事引起了不少人不满

还有一些人言辞激烈

不过,也有网友认真分析了下

成为了冷静分析派:

以上部分截图来源:微博

推广

永居条例,有什么新变化? 先别急着下定论

新条例新在哪里?

谁可以申请,怎么申请?

跟椰子一起来看看再说~政策有所放宽申请却依旧很严格!谁可以申请?

首先,就是得遵纪守法,能在中国养活自己的外国人!

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突出贡献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直接就能申请中国“绿卡”。 研究了下,这得是体育健将,慈善家,科学家等那个级别段位的,掌握的得是中国需要的核心技术。

之前,上海就给诺贝尔奖得主签发过“中国绿卡”。

二高精尖人才国家重点研究项目的稀缺人才,得是高精尖的那种。教授,高管,研究院等专才。

三高学历高薪要求是博士研究生学历,薪水要是所在地平均工资的4-6倍,这得是学霸级人才,想留下还得满足工作满3年,实际居住超过一年起的条件。

咱就拿高薪来说,收入需要是所在地平均工资的6倍数。如果是上海的话,需要月薪61386元,如果是宁波的话,需要月薪48222元。

来源:智联招聘《2019春季人才流动报告》 四投资中国,创业成功在中国投资超过1000万人民币,或者在鼓励投资的区投资够多、雇佣中国人够多的公司。创业公司也可以,但是得成功并且被推荐。

以上部分截图来源:司法部官网

说白了

要有钱,有学历,有本事!这和网友说的没素质的“洋垃圾“基本不搭边......

图源:澎湃新闻下面这个就和我们海外华人 息息相关了!家属永居权

像我们这些海外华人,以上条件比较难满足。注意!现在有家庭团聚需要,也能申请中国“绿卡”了!

除了和中国籍配偶团聚之外,子女和父母都有相关团聚政策,要求还是挺严格的,比如和中国人结婚,要共同生活5年,每年在中国居住还得超过9个月。

不过,此处被网友发现了一个“bug”,那就是关于和中国公民离婚后,永久居民是否会取消的问题。

示意图

此外,中国“绿卡”持有者

必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

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

如何申请中国“绿卡”?

那么,一起看看如何申请这张“最难拿”绿卡?

一去哪儿申请?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

二申请流程和时间1,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材料3,按规定接受面谈4,留存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120天,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政策放宽了吗?

中国“绿卡”还是难拿

这么一看,这要求挺高的

比新加坡,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从《管理条例》的内容来看

感觉对永久居留权审查

没有任何放宽的信号

不过,和之前的规定相比还是有变化

1,各种申请条件和要求

更加细化和具体了

2,以前在部分地区推行

现在是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3,增加关于永久居留权人的

保障待遇规定

but拿中国“绿卡”的门槛条件

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这张卡还是难拿

从2004年开始实行“绿卡”制度

10年的时间里一共

只有7356人拿到了中国“绿卡”

对比下:

美国:一年发约100万张

新加坡:一年发约3万张

中国:一年平均600张

为什么外国人都想申请?

中国“绿卡”福利多

拿到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士

来自52个国家

申请人数最多的前五个国家

依次为美国、日本

新加坡、加拿大和韩国

新加坡竟排第三!

老外是挤破了头拿

“中国绿卡”,为什么?

这次新条例增加了“绿卡”权益

那福利真不少

中国“绿卡”的待遇

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更方便。

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可以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买房方便了,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可按规定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子女可以接受中国义务教育,不额外收费等。

图源:纷纷扰扰

为什么有些人反对?

从前,是“外面的月亮比较圆”

现在中国已经是全球

第二大经济体了

在国内也有越来越多老外

来淘金和创业

中国人的自豪感、归属感

还有自信心越来越强了

这种反对可以理解

很多都是出于自我保护意识

我们人在海外说实在的

经历过太多了

怕外国人抢工作,抢资源?

怕外国人素质低?

这些言论在新加坡

华人华侨都觉得似曾相识吧......

新加坡国会上

各议员部长经常为此激烈讨论:

“我们不能打开大门,让洪水淹没新加坡人;我们也不能大门紧闭,拒绝外国人进入新加坡劳动市场!”“先引进投资再要求高薪,不要惧怕外国人才,新加坡政府永远是公民的靠山!”

图源:新加坡国会视频截图

对此,就连环球日报主编

胡锡进都发声了!

表示理解大家有担心和反对

看看他怎么说?

以上截图来源:抖音 胡锡进

毕竟,下面这样的事情偶有发生

老外不一定都是高素质

看看这些满世界撒野的

“洋垃圾”

中国女孩在大马海关被逮捕

他为非洲男友运毒

可能面临死刑

图源:中国警方在线

也有很多丑化,物化亚洲女孩

欺骗女孩感情的“洋垃圾”

仨老外疑似酒后

当街撒泼、辱骂行人

来源:秒拍

在中国景点“到此一游”

甚至随地大小便

不过,这些毕竟是少数人

如果是能够为中国做出贡献的外国人

我们张开双臂欢迎

比如球员马布里拿到永久居民后

全网网友都是祝福

他本人也非常珍视这个身份

上节目还亲吻了中国“绿卡!”

*来源:秒拍

大家反对的是赚著中国人的钱

却瞧不起中国人的外国人;

反对的不遵守法律

满世界撒野的外国人;

反对的是没有贡献

却享有资源和福利的外国人!

这样的人,真的不欢迎......

最后,椰子有个疑问问大家:

如果入了新加坡国籍的人

放弃了中国国籍

是否还有资格申请这张中国绿卡呢?

就在留言区说说你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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