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05日 星期二

虚拟的“拥有”:NFT技术能解决知识经济时代的版权争议吗

卢之琳

区块链与NFT:数字资产记录最新途径

手起槌落,2021年3月11日,在佳士得拍卖行的首次NFT艺术拍卖中,史上第三高价的在世艺术家作品被新加坡一名区块链企业家维格尼什·桑达雷森(Vignesh Sundaresan)以6930万美元的高价购入。这幅拍卖品拼贴画题为《每日:首5000日》(《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由5000件数码作品组成,是数码艺术家迈克·温克尔曼(Mike Winkelmann,又名Beeple)用电脑合成的JPG文件。拍下这幅作品后,桑达雷森面对采访时说道:“有时候,这些事物需要一段时间让每个人都意识到(它的价值)。”

类似形式的买卖也发生在不久之前。勒布朗·詹姆斯(LeBron James)的一次扣篮通过NFT以20.8万美元的价格成交;Twitter创始人杰克·多尔西(Jack Dorsey)以290万美元卖出了自己的首条推文;摇滚乐队莱昂国王(Kings of Leon)和加拿大音乐家格莱姆斯(Grimes)也以NFT的形式销售自己的音乐;唱片服务公司Ditto Music推出的Bluebox平台则将旗下艺人的每首歌分成100个NFT,代表该歌曲版权的1%,其中一半将出售给公众。

虚拟的“拥有”:NFT技术能解决知识经济时代的版权争议吗

《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

非同质化代币(Non Fungible Token,简称NFT)是一种基于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的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区块链是一种数据存储技术,近似于一张列表。在列表中,有一个个使用加密哈希算法(Hash)或字符串连接而成的区块,区块在随着交易记录等信息增多而不断变多,因而区块链也在不断地加长。

这种数据存储方式使得用户的隐私性和信息的唯一性大大得到加强。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加密过程所强化的隐私性之外,区块链还在四个层面上增强了解密难度:首先,在区块链内部,所有交易记录和数据都存储在一种被称为“默克尔树” (Merkel Tree)的加密数据结构中,树中的任何一个节点被篡改,根节点哈希就不会匹配,从而达到校验目的;其次,每个区块中都包含了存储的数据与数据对应的哈希值以及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因此当一个区块中的数据和哈希值被更改,整条区块链就会发生变动;第三,区块链独特的“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机制使得哈希值被更改后生成新区块的速度大大放慢;第四,区块链点对点(P2P)的数据存储方式使得每个存储点都有完整的区块链数据,更改一处必须得到所有点的认可并更改。这种独特的分散式数据存储方式使得区块链中的信息几乎完全无法篡改且不可伪造。

同时,依靠大量矿工持续不断地分布式记账(Distributed Ledger),它会跟踪所有在区块链系统中发生的交易,并将这些交易记录写入各个节点。而为了实现这种分布式记账,比特币(Bitcoin)等虚拟货币成为了给记录者——也即矿工的奖励。同时,由于虚拟货币的便捷性和广大的覆盖范围、技术上的可信度、隐私性和安全性,它们被越来越多地接受以成为从黑市交易到买卖特斯拉的支付方式,并日益金融化,在投资圈炙手可热。

虽然都使用区块链技术,但NFT与比特币、狗狗币等同质性虚拟货币的不同点在于,它具有独一无二、不可拆分的特点。例如我们可以持有两张完全一样的一百元人民币,这两张人民币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而且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功能性区别,因而它们之间是“同质化”的;但NFT就如同大家喜欢收集的盲盒一样,盲盒里的小玩偶虽然可能是同样的尺寸,但对你来说,一个你未能抽到的玩偶的价值理应大于你已经抽到的玩偶,因而玩偶的价值是存在差异的。

NFT技术的如上特性使之非常使用于资产记录。首先,我们需要为数码物品上链(Mint),这样,一张照片、一段电子音乐、一个手机视频就成为了数字资产,其所有权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可以被拥有、存储乃至追溯,且其过往交易记录全部公开透明、无法篡改。就像名画可以被印成廉价的海报复制和分发一样,未上链的数码物品可以被无限地复制、分享,但对于上了链的作品来说,原始的数字产品被标记为原生数字资产,虽然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的数字复制品,但这件作品只有有限个NFT版本。当你付费购买NFT时,你就获得了将这个代币转移到你的数字钱包的权利。以《每日:首5000日》为例,比普作为内容创作者拥有作品的公共加密密钥,相当于作品的真实性证书;而买家桑达雷森之后将会收到一个这件数码作品加密文件和私钥,私钥相当于作品的所有权,同时私钥给了所有者将作品用于二次交易的权利,这个权利是被作者认可和授予的,由不可篡改的区块链技术来保证其唯一所有权。这笔交易随即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包括此后该作品的所有交易信息也都会被公开地记录下来。

最后,尽管NFT技术确保了作品的所有权不能被分享,但它是无法完全雪藏一件作品的审美价值的。也就是说,NFT的所有者并不能完全阻止其他人欣赏作品。NFT的这个独特特性正在于,正如艺术家双人组Hakatao所言:“每个人都能看到作品,但只有一个人能拥有作品。”

虚拟的“拥有”:NFT技术能解决知识经济时代的版权争议吗

“默克尔树”

NFT、信息自由化与创作者权益

在理解NFT对维护创作者权益的可能贡献之前,我们需要回顾一下曾经的诸多版权争议。

不久前,人人影视因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被查封的消息引起了轩然大波,类似的开源资源分享平台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网络上被热烈讨论。有人认为这些侵权盗版的开源平台是知识产品市场中的毒瘤,使作者难以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报酬盈利,压榨了作者的劳动成果;另一部分人认为,信息就是力量,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获取、拥有信息的能力也是一种权力。如果文学艺术作品等信息产品通过版权买卖被少数几个公司或寡头垄断,不能实现自由化,就会造成知识壁垒和信息上的不平等,进而造成权力不平等。

无论立场不同的人们如何看待当今内容创作者的生存问题和信息的共享性之间的张力,一个根本上的认知矛盾是:互联网时代来临,数字化知识产品的运营依然必须被放置在过去的版权运营方式下面吗?

如果答案为“是”,则辩者想必十分看重内容创作者的生存问题。他们认为无论实体还是数字产品均应当收费,否则便无法保障数字内容创作者的利益。但人们大多又忽略了一件事:作者想要打开自己作品的知名度,为作品引流,就不得不出售自己的版权给唱片公司、出版商或画廊等平台中介,而按照目前大多数作者与平台签订版权合同的行情,他/她获得的大部分利润都将被贡献给平台。小说作者@夜莺Louisa曾计算过非自费出版一部小说能赚多少钱,她发现以目前的新人版税规则,每卖出一本42元的书,自己获得的税前收入为2.52元;若作品走红,有翻拍为影视作品的机会,作者更是无法染指分文通过自己作品的衍生产品获得的收入。同样,去年引发不少签约作者抵制的“霸王合同”事件将平台侵犯作者权益问题摆上了台面。这样的作品盈利分成模式极度挤压了流入作者口袋的收入与平台中介费的比例。

如果答案为“否”,辩者需要解释的也不仅仅是信息是否应当自由化,更需要厘清的是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是否应当沿用实体经济下的占有逻辑来看待一件知识产品?人类创造力是否可以被资本定价、买断?人类文化遗产的共有性又是否使得后世知识产品自动去商品化?

在互联网未普及的时代,人们的思维是工业时代式的,资本作为一种商品生产制度可以直接渗透商品生产的方方面面。从原材料、机器厂房到工人、行销,在资本的正向投入产出效应之下,注入的资金越多、工人劳动时间越长,产品的交换、使用价值也越高,资本家则通过占有这些劳动的一部分来获取利润。当到了互联网时代,正如左翼作家尼古拉斯·阿尔宾·斯文森(Niklas Albin Svensson)所说,当生产某一特定物品所需的劳动很少,但生产该物品的原初模型所需的劳动量很大时,资本家就会遇到问题。比如新冠病毒疫苗,从零开始开发疫苗的成本很高,但大批量复制生产的成本却不高。同样对于音乐和电影,原始唱片或DVD的制作成本非常昂贵,但复制几个MP3和MP4文件却几乎是免费的。这时又如何去估计这些复制品的价格和利润?

由此应运而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便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知识产权将实体经济中的稀缺逻辑运用到了控制可复制品中,它依旧将知识产品作为一种排他性的“物品”,可以垄断其使用权,由此原始产品的复制品也可以估值了。但在实然层面上,这种稀缺逻辑却与知识产品的性质存在根本上的矛盾。实物商品存在用坏、报废的可能,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随着使用者增多或使用时间变长而降低,因此垄断实物的使用权对于物品所有者来说是重要的。然而知识产品,尤其是数字知识产品天生具有共享性,一部影片无论被多少人观看都不会损害其本身的艺术价值,它对人思想产生促进作用的边际收益不会改变。互联网是一种高效、公开的系统,这台电脑中的一串代码也能够复制到另一台电脑中实现访问,因此网络数字内容通常被称为“非竞争性产品”,即一个人欣赏、共享或重制文件完全不会妨碍其他人对作品的使用权。

另外,在应然层面上,知识产品的产出不是通过具体而有形的资本与人力投入得到的,创作者基于共有的人类文化遗产和公共教育资源进行创作。从孔子到纪伯伦,托尔斯泰到巴赫,这些先贤所创造的科学和文化遗产属于全人类,但他们从未要求过报酬。于是,基于这些精神遗产所创作的新世纪知识产品无法计算出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和各种生产要素的份额,因此难以定价。同时,数字内容创作者与互联网之间存在着互利关系:互联网推广并放大了创作者的作品和影响力,而互联网信息的开源又促进了网络世界的丰富化和社会思想文明的进步。这也是无论政府和大平台企业如何打压,盗版传播都屡禁不止的原因——欣赏数字知识产品的权利不应也无法被真正垄断。

那么数字产品作者的生存收入问题怎么解决?NFT技术为之提供了一个值得思考的出路。在过去的数字产品市场中,数字产品的 “无限复制性”是所有权的敌人。因此,数字作品的创作者通常不会完全将其作品发布在网络上,以防止其作品被随意复制。而NFT技术能够实现的将是数字产品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它就像是给每件作品授予了一张身份证,为每一件独特的数字产品注册所有权,帮助识别其专利,别人再怎么复制都无法造成其所有权的破坏。因此,NFT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在虚拟世界中拥有数字商品的所有权成为了可能,从生产、交易到存储,整个过程都跟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交易对标,更加流畅自然。一幅画、一首歌可以被千千万万人免费欣赏,但这只是一种使用权,其所有权则受到区块链加密技术的保障,掌握在内容创作者或者最终买家手中。

另外,NFT将极大地改变现有内容创作者、中间商和买家/收藏家的权力结构,因为这种数字产品的所有权认证是从根本上去中心化、独立于中心化服务或中心化库之外的。首先,对于作者本人来说,在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下,NFT可以在下次转售时自动保留一定比例的收入给作者。按照目前的行情来看,作者一般能从每笔买卖中获得约10%的收益。而在原来的制度下,无论作品在拍卖会上卖出了多少钱,作者在二级市场上都没有收入,也没有提成。方舟投资(ARK Invest)对此这样评论:“如今,要想通过数字内容赚钱,内容创造者可以将其上传到Instagram、YouTube、TikTok、Spotify和其他社交网络上。这些集中性平台接着通过广告或订阅将内容变现,向内容创作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润。相比之下,数字内容创作者可以通过NFT直接将观众变现,从而无需平台中介就能销售自己的数字作品。” 在未来,如果NFT得到广泛使用,内容创作者将不再需要从某个平台上获取提成,他们将保留几乎所有通过出售在区块链上的作品挣来的钱。第二,对于作品的买方来说,在当代艺术市场的背景下,NFT也为作品在二级市场自由转售提供了机会,而这个过程不需要任何平台中介甚至艺术家本人的验证,也不需要担心作品的真实性。由此可见,作者和买家可谓是NFT技术的最大受益者。一个产出高质量内容作者可以通过转售自己的作品的版权迅速获得报酬,一个鉴赏眼光独到的买家也可以通过比在二级市场上低的多的价格买到钟意的数字产品。

虚拟的“拥有”:NFT技术能解决知识经济时代的版权争议吗

人人都能创造NFT:被削弱的稀缺性与跟不上的监管

然而NFT在作品的所有权和版权保护上也并非毫无弱点。

今年3月初,一位经常在推特上分享自己创作的新兴数码艺术家科尔宾·兰博尔特(Corbin Rainbolt)发现,他的几件作品未经自己同意就被做成了NFT出售。他很快举报封锁了他发现的盗用他作品的NFT账户,并立即删除了所有的旧作品推文,添加水印之后重新上传以防止再次被盗。此外,也有许多艺术家抱怨自己的作品未经授权许可就出现在 NFT的网站上。

这提醒作者和买家,虽然NFT能够准确地追踪某件作品的交易记录以验证其真伪,但对于没有NFT交易历史的作品,比如此前未注册NFT或刚刚创作出来的作品,NFT就会暴露出局限性。由于NFT具有匿名性和分散性,任何不是作品原作者的人也都可以创建某作品的NFT,并声称该作品是自己的。另外,虽然区块链上的所有交易都被公开记录在一个不可篡改的数字分布式账本中,但是NFT并没有要求创建者把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者身份附加到这些交易上。从而导致侵犯版权行为更难被追责,创作者维权也会更加困难。

结果,NFT滥用引发的深层次问题就是作品稀缺性的丧失。在实体经济中,艺术家可以出售原创画作,作家可以在书上签名,这都会制造作品稀缺性,使作品更有价值。但数字内容创作者没有这些选择,对大众来说,所有被拷贝和分享的数字内容价值都一样,因而NFT技术是数字内容作者制造作品独特性和稀缺性的一种尝试。但当NFT技术可以为普罗大众所用,用来随意制作、销售别人的作品时,就会造成NFT所有权的滥用并降低其稀缺性。毕竟,如果NFT作品想要人为制造稀缺性,那么它就必须保持一种稀缺度,而不是任何人都能凭空想象、制作出来的东西。

而关于新技术的立法往往是迟缓而艰难的。在目前没有适用的合同和法律的情况下,对于NFT引发的侵权问题,除了网站的自觉监督之外,还没有哪个官方权威机构可以监管和处理。即使美国的版权法允诺作品未经允许而遭 NFT 侵权者有申诉的权利,但要弄清楚哪些现实世界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区块链以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争端又变得非常复杂。

为了解决作品的NFT被盗用的问题,找到可靠的办法来验证作品所有权的真实性,许多作者又不得不重新引入画廊等中介平台,通过与传统认证机构合作以确认制作NFT的人是作者本人。原先退场的中介服务平台又在此时悄悄折返。

如何解决NFT被盗用的问题、摆脱对中介机构的依赖,仍将是未来NFT技术应用于数字内容领域需要攻克的问题。

一种新型的共识型幻觉?

虚拟与现实的界限本就不甚分明。特斯拉CEO埃隆·马斯克(Elon Musk)曾称,人类生活在真实世界的几率只有十亿分之一。缸中脑实验、柏拉图的地穴比喻、《黑客帝国》的想象都质疑了自身存在的客观性,提出个体对客观环境的认知是完全建立在刺激产生的“意识世界”之上的。于是,哲学家为“我们生活在基础现实”的“事实”找到了“多数人的生活理性就是真实生活”的论证理由。

大约40年前,加拿大科幻作家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将网络空间描述为一种“共识型幻觉”(Consensual Hallucination)。在他的小说《神经漫游者》(Neuromancer)中,吉布森将网络空间描述为“数十亿合法运营商每天经历的共识型幻觉”和“从人类系统中每台计算机的数据库中抽取的数据的图形表示”。这些观点及其背后的事实都让我们不断质问自己,既然已经有数十亿人认为网络世界是真实的,那么虚拟世界又与现实世界有何分别?现实世界不也是因为类似的共识性体验而被确认为现实世界的吗?

现在,人们对虚拟世界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可媲美现实的理解更进一步。首先,区块链及NFT技术完全代码化、数字化的交易追踪路径通过建立分散式的信任机制制造了共识型幻觉,确保了某数字化产品的真实性;其次,区块链和NFT技术的出现还将现实世界的考据学证明逻辑引入网络世界,人为地给代码形式的作品分发代码形式的证明,在代码之间创造了真实与伪造的区隔。在未来,这种“共识型区隔”亦很有可能改变我们思考物理世界和“拥有”某些东西的方式。

无论还有多少技术哲学问题没完全解决,区块链和NFT技术的潜力都值得数字时代的人们积极探索。如果能够好好利用,这个崭新的数字世界将为数字内容创作者提供更多对自己作品的控制权,并建立一个完备的追踪知识产品版税流向的平台。数字内容创作者们终于能够正在利用他们的创造力来养活自身了。

责任编辑:朱凡

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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