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与印尼签署了最新的双边税收协定
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签署了最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20年2月4日,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签署了最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这是近五年的双边谈判取得了成果,也是自1992年以来首次更新DTA,协议在两国批准后将生效。关于协议中的最新与重点内容,将为大家做相应展示。
关于资本收益的新第13条
本次签署的协议,最重要的更新之一是在更新的DTA中引入了“第13条”规定,该条规定了对资本收益征税。
资本收益目前不包括在现有DTA的范围内。根据印尼的国内税法,新加坡居民从出售印尼资产中获得资本收益时,应按交易价值的5%缴纳印尼资本收益税。
新的第13条是DTA的一个值得注意的补充。该法基本上规定,处置不动产和动产商业财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应在该财产所在国征税。另一方面,出售股票的资本收益将在出售股票的人的居住国征税,但有某些例外情况。换句话说,新加坡居民在某些情况下出售印尼股票将根据最新DTA第13条免除印尼资本利得税。
预 扣 税
更新的DTA引入了较低的第12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的最高预扣税率将根据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类型从现有的15%降低到新的10%或8%,具体如下:
(1)10%,用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使用或拥有版权的权利,包括电影胶片,用于广播或电视广播的电影或磁带,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公式或程序; 和
(2)8%,用于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使用或使用权,或用于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
例如:
纯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例如版权,专利,商标许可)可能属于上述(1)类别,最高预扣税率为10%;设备租赁(例如飞机租赁)通常属于上述(2)类别,因此,最高预提税率为8%。
根据更新的DTA,利息和股息的预提税率通常保持不变。
新的反避税规定
为了防止滥用条约利益,最新的DTA还引入了反避税条款,这些条款与多边文书(MLI)中对OECD模型的最新更新一致。
自2013年以来,经合组织G20领导人已经对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重大修改。其中BEPS项目旨在解决人为税收计划,包括滥用条约。2016年,引入了MLI以修改现有的全球税收条约网络,以实施与条约相关的BEPS措施。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是MLI的签署国,该国于2019年4月1日在新加坡生效,但尚未得到印度尼西亚的批准。
不过,我们可以注意到更新的DTA包含了MLI的某些反避税条款。
例如,DTA的序言已根据MLI进行了修改,以阐明DTA的目标是消除双重征税,而不是用来当做逃税或避税的手段。
总体而言,新的反避税条款将更加强调要求条约利益的实质性要求。
例如,可能要求使用新加坡控股实体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人,须在新加坡具有实质性权益,才能索取条约利益,据说这样可以避免处罚反避税条约。
经济实质的概念对于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而言都不是新事物。
根据新加坡现行税法,必须首先从IRAS获得居留证(COR)才能获得条约优惠。在这方面,只有当申请人能够证明该申请人在新加坡具有实质地位时,IRAS才会授予COR。
同样,自2009年以来,印度尼西亚通过一些税收法规实施了实质性概念,以解释税收协定滥用和实益拥有概念。
信息交流规定的修正案
最后,《税收协定》中关于税收目的信息交换(EOI)的第26条已与OECD模型和国际税收动态保持一致。这种变化符合全球透明化趋势。
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都批准了2010年《税收事项行政互助公约》和2014年的《自动EOI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可根据要求自动或自动地促进国家之间的EOI。鉴于这些事态发展,以前允许纳税人“隐瞒”其资产在海外的保密面纱已被解除,使税务机关能够获得以前无法获得的信息。
在确定是否可以交换信息时,第26条将采用经合组织模式中“可预见相关性”的更广泛标准,代替现有的“必要性”标准。第26条的范围也将扩大,以涵盖与国内法的行政管理或执法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仅仅是DTA涵盖的项目。更新的第二十六条也将限制缔约国拒绝向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可预见的有关信息的能力,除非满足任何例外情况。
通用报告标准(CRS)
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是《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CAA)的签署国,该协议是用于实施《共同报告标准》(CRS)的多边框架协议。通过引入单一的全球标准,CRS可以在100多个参与司法管辖区之间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信息,代表了全球信息交换的重要一步。
此后,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根据CRS MCAA激活了他们的关系,并于2018年9月根据CRS进行了首次信息交流。
上述变化可能会通过施加各种义务来遵守更新的DTA和CRS下新的信息交换规定,从而影响相关的行业参与者(例如银行和专业受托人)。
总结
目前,新加坡自2014年以来一直是印尼最大的外国投资者。新加坡经常被用作投资印尼的控股管辖区。因此,更新后的新加坡-印尼DTA是令人欢迎的发展,它将吸引两国之间的进一步投资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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