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新规今起施行!第一条就很重要
你好,2022
新年第一天
小布祝大家元旦快乐
新的一年
又有一大批新规开始实施
浙江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启动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1月起,看看这些新规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浙江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为不断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近日,浙江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意见》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月1日起,申请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应当是符合国家专用校车技术规范的专用校车,其他类型车辆不予校车许可。未取得校车许可,或者许可期限届满的,不得从事校车服务。依法积极稳妥推进淘汰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工作,通过更换专用校车、优化公交线路、开行专线公交等方式保证学生上下学有车坐、坐上安全车。
浙江全面启动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实施方案》,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优化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制度,推动卫生服务更加普惠共享。
2022年起整合统一农民健康体检和城镇居民健康体检的项目内容、体检频次和补助经费,实行城乡同质同标的免费健康体检制度。
浙江这个群体的两项补贴,有新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现全省通办,申请人不再受户籍地限制,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浙江省户籍残疾人在外省的,可向当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由户籍地负责审批和发放。
浙江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新变化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服务补贴指对具有本省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关乎医保政策,浙江7部门联合发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7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围绕解决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托底性保障。
浙江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浙江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深化医养签约合作,不断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共享,着力缓解高龄、失能等老年人以及海岛、偏远乡村留守老人看病难问题。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浙江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的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即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浙江进一步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学历、学位、驾驶证和纳税状况公证实行“跨省通办”及曾用名、亲属关系公证实行“长三角通办”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
11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
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再缩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主要变化:
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
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印发《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该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做好跨周期调节,助企纾困特别是扶持中小微企业,保订单、稳预期,积极应对当前外贸面临不确定不稳定不平衡因素,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
降低部分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包括鲑鱼、鳕鱼等优质水产品,婴儿服装,洗碗机,滑雪用具等。
对超过100年的油画等艺术品实施零关税。
对可提高车辆燃油效率、减少尾气排放的汽油机颗粒捕集器、汽车用电子节气门,以及可用于土壤修复的泥煤,降低进口关税。
降低高纯石墨配件、高速动车使用的高压电缆、燃料电池用膜电极组件和双极板等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降低可可豆、植物精油、动物毛皮等食品加工、日化、皮革制造行业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降低国内短缺的黄铁矿、纯氯化钾等资源产品的进口关税。
202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猪肉、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新版《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有这些变化
教育部颁布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普通话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并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统一变更为国家测试机构,增强了专业测试的统一性、权威性。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明确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
这些地区统一使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纳税人符合这些条件之一,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为推进征信法治建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等。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有新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执行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出,对拟建、在建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对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运行能效,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对需开展技术改造的项目,各地要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及年度改造淘汰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对于不能按期改造完毕的项目进行淘汰。
部分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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