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注册小知识】新加坡和中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关于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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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和中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关于股息
股利(Dividend),又译股息或红利,是指股份公司从留存收益中派发给股东的那一部分。股利是股东投资于股份公司的收益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资本利得),是付给资本的报酬。
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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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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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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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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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 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 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 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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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得 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 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支付给该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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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他权利的产生或分配,是由任何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而安排的,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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