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4日 星期日

福智霖首发:新加坡公司法下的新加坡公司挂名董事和公司的义务须知

新加坡公司法386AL

(1)在指定日期或之后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挂名董事 -

(a)被提名的挂名董事必须在新加坡公司注册成立日期后30天内,将该挂名事实通知公司,并提供个人信息;

(b)成为挂名董事的人必须在成为挂名董事后30天内,将该挂名事实通知公司,并提供个人信息。

(2)在被正式委任前,作为已经注册成立的新加坡公司挂名董事

(a)被提名的挂名董事必须在被委任日期后的60天内,将该挂名事实通知公司,并提供个人信息;和

(b)成为挂名董事的人必须在成为挂名董事的30天内,将该事实通知公司,并提供个人信息。

(3)第(1)或(2)款所述公司的挂名董事必须通知该公司

(a)他在辞去挂名董事职位后的30天内;和

(b)在个人信息又任何变更后的30天内根据该款向新加坡公司提供更改后的最新个人信息。

(4)新加坡公司必须以这样的格式及地点存放(在本部中称为挂名董事名册)挂名董事登记册

(5)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第386AM条的规定下,新加坡公司不得向任何公众人士披露或提供挂名董事登记册或挂名董事登记册所载的任何详情。

(6)如挂名董事未有遵从第(1),(2)或(3)款的规定,则该董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新币$ 5000。

(7)如新加坡公司没有遵从第(4)或(5)款的规定,则该公司及该公司的每名高级人员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即属犯罪。不超过新币5000。

(8)在本条中,如果董事已经习惯,或有义务正式或非正式地按照任何其他人的指示或意愿行事,这个董事就是挂名董事。

(9)在本条中,“挂名董事任命日期”指2017年新加坡公司(修订)法第47条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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