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修法禁止外国势力对本地宗教团体伸出“魔爪”
新加坡的宗教和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张丽苹摄)
政府准备大刀阔斧对付那些冒着“宗教”名义,在新加坡散播诋毁其他宗教的恶性言论、分裂新加坡宗教和谐的外国与本地个人与宗教团体。
内政部兼国家发展部高级政务次长孙雪玲今天在国会复会时,代表内政部提呈了维持宗教和谐(修正)法案一读。法案所提出的几项修改可归纳为几个关键词:
外来、迅速、社改、整合。
李显龙总理(中)和荣誉国务资政吴作栋(左七)一起出席新加坡宗教联谊会(Inter-Religious Organisation,简称IRO)70周年纪念礼。(联合早报)
一)外来:限制外国势力对本地宗教团体的影响
主要修改有三大点:
领导人——外国人今后不能担任宗教团体主要领导人。宗教团体的主席、秘书长、财务或相关职务必须由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担任,领导团体的绝大部分成员也必须是新加坡公民。
捐款——超过1万新元以上的捐款,若不是来自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必须公开申报。不包含在这项条规下的捐款包括:放进捐款箱内的款项、举行宗教仪式时收到的集体捐款、非现金捐赠、回教信仰下的义务性“天课”捐款Zakat或Fitrah、匿名捐款,以及本地外籍劳工给予的捐款。
背后组织——所有宗教团体都必须申报位于国外,有权控制或干预它们内部运作的相关组织。
关于领导人一项,历史遗留下来的跨境组织,或者外国宗教领导人被评估为不会对新加坡宗教和谐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则可豁免。那些身在国外的精神领袖因为没有担任本地宗教团体的正式职务,也不受限。
二)迅速:一旦出现情况,部长有权立即对该宗教团体执行限制令
目前,限制令在政府发出意向通知的14天后才会生效。法令的修改将授权内政部长在得到宗教和谐总统理事会和民选总统的同意下,向被指利用宗教之名,作出破坏宗教和谐的言行,或干预世俗活动的宗教代表或个人发出限制令,而且立即生效,及时制止恶意言行的传播。
除此,限制令的权限范围也扩大了。限制令能够要求触犯法令的宗教团体即刻停止接收来自特定外国人或所有外国人士的捐赠;要求将宗教团体的领导班子的所有成员都更换为新加坡公民;要求宗教团体将某位外国成员撤掉或停职。
14天通知的条例,是早在互联网时代出现之前设立的。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盛行,带有破坏宗教和谐的言行或干预世俗活动的影响必须即刻且迅速的制止,因此需要一个更迅速的限制令。
三)社改:要求违法者实地了解对方宗教的新条例
这项法令修改所提出的社区关系修复措施(Community Remedial Initiative,简称“社改”),说白了就是让那些伤害其他宗教团体成员的人士,有一个机会进一步了解被他所伤害的宗教社区,化干戈为玉帛。
新加坡宗教联谊会今年3月深入社区,在远东商业中心举办“新加坡宗教和谐展览”。本地十大宗教代表在推介仪式上祈求国泰民安,也为近期发生的几起空难、天灾和新西兰回教堂恐袭事件死难者哀悼。(联合早报)
这些社改措施包括:公开或私下道歉、参与对方的宗教活动、接受自身宗教领袖的辅导后,(如有必要)再接受对方宗教领袖的辅导。
社改并非强制性。一旦内政部发出“社改”要求,违法者可以选择不去执行,这不算违法。但如果违法者执行了社改,内政部就不能再对他采取刑事起诉。当局在决定是否提控违法者时,会将对方所做的补救措施考虑在内。
什么情况下会选择不开出“社改”药方而直接提控呢?
内政部今天(9月2日)发表的文告进一步解释他们不会乱乱抓人。
“如果是非宗教领袖的个人,所犯下的行为必须证明有干扰新加坡公共和平的风险,才会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但如果违法者是一名宗教领袖,在无须证明有干扰新加坡公共和平的风险下,就会被视为犯法。”
(叶安琪制图)
四)整合:刑事法下的相关条例将与维持宗教和谐法相整合
新加坡目前有两套法律可以起诉破坏宗教和谐的人士,一套在《刑事法典》下,一套在《维持宗教和谐法》下。
法令将在修改后把两套法律二合为一,涵盖以下范围:
以宗教之名,煽动大家对某个宗教团体及其成员作出暴力行为;
煽动民众对于某个宗教团体的敌视、仇恨、恶意和不友善情绪;
侮辱某个宗教或中伤另一个人的宗教情感。
注意: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国外,只要是针对国内的某个宗教群体或某个人,对新加坡社会造成影响,也视为违法。因为今时今日许多煽动者都在国外通过互联网犯下罪行,来恶意干扰本地的宗教和谐。
新加坡宗教联谊会各大宗教领袖齐聚一堂。(联合早报)
上述修改目前已得到罗马天主教新加坡教区、基督教全国教会理事会、新加坡佛教总会、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新加坡道教总会、锡克教咨询理事会、兴都教发展理事会和兴都教咨询理事会的支持。
新马两国都曾经禁止激进传教士入境
新加坡曾在2017年9月和10月先后禁止四名传教士入境新加坡发表演讲。其中两人是基督教传教士。他们当中有一人将回教真主阿拉形容为“假神”,要求信徒为那些“被俘虏在伊斯兰教黑暗中”的人祈祷。他还影射佛教徒为“迷失自我”的人,只有皈依基督教才能获得救赎。另一人则多次提起“伊斯兰教的邪恶”和“伊斯兰教和穆罕默德的恶毒天性”,称回教“不是和平的宗教”。
其余两名被禁止入境是回教传教士。其中一人是津巴布韦回教宗教司依斯迈蒙克(Ismail Menk)。他宣扬分离主义,指回教徒不得祝他人圣诞快乐或屠妖节快乐,否则就是犯下罪恶。另一人是马来西亚回教宗教师哈斯林(Haslin bin Baharim)。他曾多次发言挑拨回教和非回教社群之间的和睦关系,指非回教徒是“离经叛道”。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当时明确指出:
“我们不能让他们(外国传教士)在新加坡人当中,宣扬或发表那些有损我国利益的看法,使到信仰不同宗教者感到愤怒。国人必须清楚,一个外国传教士能入境新加坡既不是自动的程序,这也不是他的权利,而是一种荣幸。”
他也补充说:“基本上,我们秉持的一个原则是不要伤害他人,不要宣扬暴力,不要贬低其他宗教。只要你遵守这个原则,你可以宣扬你的信仰。我认为,在这个被高度困扰的世界里,我国是个宗教和谐的绿洲。”
尚穆根去年7月就已经对外说过,必须尽快修改维持宗教和谐法案。
马来西亚最近有七个州政府,包括柔佛、砂拉越、玻璃市、雪兰莪、吉打、槟城及马六甲,严禁具争议性的印度籍回教传教士扎基尔奈克(Zakir Naik)进行演说。
据《联合早报》报道,扎基尔(53岁)8月3日在吉兰丹演说时,曾自称是马来西亚的“新客人”,并指华人及印度人都是“旧客人”。
他说,若有人要他这名新客人离开,则华人及印度人这些旧客人更应该先离开。他还指马来西亚的印度人效忠印度总理莫迪而不是首相马哈迪。这些饱含种族主义的言论在马来西亚引起轩然大波,遭到马国华社和印度族群的谴责。扎基尔已对种族言论道歉,并自称不是种族主义者,但事件至今还未平息。马国朝野不断有人呼吁政府撤销他的永久居留权。
历史小回顾:维持宗教和谐法案在1992生效
新加坡是在1990年通过维持宗教和谐法令,1992年3月开始生效。该法案基于两项原则来维系新加坡的种族和谐:
不同宗教的信徒,对于其他宗教成员及他们的信仰必须采取包容的态度,不可以唆使或山东宗教之间的敌视与仇恨;
宗教与政治必须严格区分开来。
本地目前有2500个宗教团体,估计当中有大约100个团体很可能难以满足法案所提出的新修改。内政部将根据个别团体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给予豁免。
内政部文告说:“修改法案一旦通过,将能强化并更好地集中我国在维系宗教和谐上所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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