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有一种强奸可以免罪(不开玩笑)
在最近的新加坡国会辩论中,火了一个存在已久的法律条规:丈夫婚内强奸妻子,不会被控”强奸“的罪名,因为享有婚姻豁免权(Martial Immunity)。
▲有图有真相,截自新加坡刑事法典!
而且令人西斯空寂的是,新加坡的婚姻豁免权,牵扯到的女性,最小可到13岁,也是无语了!
这和说好的保障已婚妇女的权益,实在不搭调啊!于是,包括婚姻豁免权在内的女性话题,吸引了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长陈川仁、多位选区和非选区议员的激辩连连。
▲引发这个讨论的,是麦波申区议陈佩玲
新加坡政府已在检讨丈夫的婚姻豁免权,并说稍后会提供更多细节。看来婚姻豁免权的话题,非常有争议性,我们先一起来捋捋~
什么叫“婚内强奸”?
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虽然婚姻关系存续着,但丈夫行为给妻子造成的伤害,不但体现在肉体上,精神上所受的隐形打击,更为严重!
婚内存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在世界各国的司法界、伦理道德方面的争议,一直很大。
在新加坡,婚内强奸基本上不受法律约束,刑事法典说得一清二楚:如果强奸者与受害人是夫妻关系,未经女性许可的插入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因为丈夫享有“婚姻豁免权”。
不过在2007年,新加坡曾修改过一次法令,规定在下列其中之一的情况中,丈夫不能享有婚姻豁免权。换句话说就是婚内强奸属于犯法了~
在临时离婚判决下或是书面分居协议下与其妻子分开居住,
夫妻已经分居并且离婚程序已经启动,
其妻子已获得保护令
法令是改了,可考量到女生所受到的创伤,还是引发了上千名新加坡公民在网络上请愿,呼吁政府考虑废除婚姻豁免权。
大家在请愿书中说:婚内强奸是一种暴力形式,打官司尤其困难,但所有新加坡人,尤其是女性,都应该在不打官司的情况下得到法律保护。
来看其它国家~
邻国马来西亚,同样不承认婚内强奸。不过,在2007年颁布了一条新条文:丈夫在夫妻关係持续时,为了性关系而导致妻子受伤或以死亡威胁恐嚇,一旦罪成,丈夫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
也许是对婚内强奸的了解少,或是难以针对受伤害的程度下判决,貌似至今都没有人在此这条法令下被定罪。
马来西亚的穆斯林宗教领袖甚至直接强调:“根本没有婚内强奸这回事儿!男的想要和老婆性交,不管她同意不同意都行!”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刑法里,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
不过已有婚内强奸入罪的案例。2000年,上海的王某和妻子已经处于离婚的程序中,他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法院首次以“婚内强奸”罪名,裁定王某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台湾地区在1999年修正强制性交罪,对主体、对象皆无限制,事实上就认定了婚内强奸有罪。2013年,一名男子因为妻子排斥性交,利用安眠药迷倒她多次进行强奸,被判婚内强奸。即便妻子多次求情,依旧没有撤告,被判7年8个月。
▲(示意图)
香港地区对婚内强奸实行的是部分排除。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丈夫可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在法律上已分居法庭已经令丈夫不能骚扰妻子丈夫对法庭承诺不骚扰妻子日本刑法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婚内强奸的问题,认为除非婚姻关系实质破裂,夫妻之间就不存在强奸罪。
看远点:英国在审判上比较看重“遵循先例”,意思作为判案的先例,对其后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了“婚内强奸”的判决先例,基本上就是认定了婚内强奸有罪,必须判刑。
1991年,英国上议院裁定~妻子只要表达离开丈夫的意图,就有权控告丈夫强奸;又在后来的判例中认定,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与任何女子的性交都是非法的。这实际上就是废除了丈夫的婚姻豁免权。
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1981年判决被告史密斯强行与分居半年而未离婚的妻子性交,构成强奸罪,成为美国婚内强奸的第一个判例。
到了1993年,所有的州都已经在立法中废除了丈夫豁免的规定。其中的17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彻底废除;至于另外的33个州,还留了“小尾巴”:在司法上部分保留丈夫的豁免权。
新加坡国立大学一项连续5年的研究发现,本国50名患上艾滋病的已婚妇女当中,有一半都是被丈夫传染的。大多数人明知另一半已经在外胡搞,却无法保护自己,就算在行房前要求丈夫戴上安全套,还会遭到斥责或暴力对待,无奈只好屈从丈夫。
1990年,美国学者调查发现,每年有数百万美国女性遭受婚内强奸,占全部强奸案件的25%。“全国犯罪被害调查”2000年的数据显示,71%的性侵犯是由被害女子认识的男子实施的,其中的22%是伴侣。
2000年8月,中国人大社会学系的潘绥铭教授提供了一个抽样调查数据~23.6%的妻子经常在性生活中受到丈夫的胁迫。
2013年,在402名受调查的香港妇女中,有超过2成的人,曾在婚内或亲密关系内被强奸。
1999年,日本首相府的调查显示,20%的日本女性经常遭受婚内强迫性行为。
▲(示意图)
虽然一系列数量已足够耸动,相信还有不少婚内强奸没有晒在阳光下。其中一大因素,是被丈夫强奸的妻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在社会舆论的大环境下,不要说主动曝光,连承认的勇气,恐怕都没有。
或许只有在分居、离婚这种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下,妻子才愿意报案,让真相曝光。
新加坡继承的是英美法系,在大多数法律上也遵循西方的立法规定。
20世纪中期以前,西方刑事立法及司法上,一直遵循着“丈夫豁免”的原则,也就是说:丈夫不可能强奸妻子。支撑这种法律的背后逻辑是这样的:女人只是男人的财产,婚内强奸=财产侵害,而人总不可能侵害自己的财产吧!
直到其后女权运动的逐渐兴起,女性地位才不断提高,一些人权进步的国家逐步废除了强奸罪中的丈夫豁免权。
在1996年的世界人权主题报告大会上,联合国公开呼吁世界各国应将婚内强奸予以犯罪化。显然,包括新加坡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响应。
想必在是否保留婚姻豁免权方面,新加坡政府很快就会给出答案。你有怎样的想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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