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委任法律专家团 研究设商事争端解决联合机制 !专家:新中使用不同法系 以和为贵化分歧
新加坡和中国深化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上的合作,两国宣布委任专家团,探讨制定新中争议解决联合机制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律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建议,可考虑为新中企业制定一套共同的商业规则,减少因差异造成的误解和不确定性。(谢智扬摄)
律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建议,可考虑为两国企业制定一套共同的商业规则,减少因差异造成的误解和不确定性。
他于4月7日在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开幕式上致辞时,宣布委任专家团的消息。唐振辉也是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长。
他说:“新加坡和中国之间的商业和贸易联系牢固,也各拥有深层的法律专业知识。设立一个由新中机构共有的争议解决中心,团队由熟悉彼此商业环境,及清楚亚洲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人员组成,这能为在本区域有业务的企业带来信心。”
工作组专家团共有12名成员
新中代表各六名
工作组专家团共有12名成员,新中代表各六名,包括著名律师和学者。
唐振辉认为两国还能做得更多,包括制定一套适用于新加坡、中国,甚至其他国家的共同商业规则,减少因差异造成的误解和不确定性,进而避免纠纷发生。再来是进一步加强两国人员交流,例如律师事务所和企业长时间合作,了解彼此的工作和商务环境及文化。
此论坛共吸引约200万人次线上收看。
中国贸促会会长任鸿斌连线
“小圈子、小集团对商界非好事”
(谢智扬摄)
身在北京的中国贸促会会长任鸿斌以连线的方式致辞时说:“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国际商事争议,是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深化合作共赢发展的重要渠道。”
任鸿斌说,个别国家执意打造“小圈子”“小集团”,过去10年来世界开放指数不断下滑、全球开放共识转弱,这些对各国工商界都不是好事。
“我们要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大势,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对话而不对抗,融合而不脱钩。推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顺畅、稳定,深化国际经济合作。”
自2013年以来,中国一直是新加坡最大的商品贸易伙伴,占新加坡商品贸易总额的14.2%。两国去年的双边商品贸易额超过7500亿元人民币(约1613亿新元),同比增长约两成。同一时期,新加坡是中国最大的外国投资者。
新中两国拥有广泛的经贸联系,企业之间难免会出现争端。为此,我国律政部和中国贸促会已在两年前成立中新争议解决联合机制工作组,着手探讨设立争议解决机制的可行性。
新加坡驻华大使吕德耀:
新中应支持
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
新加坡驻华大使吕德耀则说,新中应继续合作支持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这样一来才可以为两国企业打造一致、稳定和可预测的经商环境,尤其是那些有跨国业务的企业。
他也认为,两国应营造一个能为企业提供支持的商业环境,包括在它们发生合约纠纷时,让它们有个可公正且客观解决问题的管道,以便维护长期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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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提升数码化接受度
法院逾95%聆讯已可转线上
疫情未暴发前,新加坡法院允许小部分聆讯在线上进行。到了前年3月,在我国快要实施阻断措施时,法院已将多数聆讯改为线上进行。新加坡最高法院转型与创新总监(司法机构)陈建伟说:“过去我被要求将实体聆讯减少50%,因为疫情,我们能够将超过95%的聆讯转为线上。
由于有些人需额外支援,法庭通过设置“视讯室”等方式,确保没有数码配备或不谙科技的人不会处于劣势。在必要时,法庭也会要求各方出席实体聆讯。
也正因线上聆讯十分方便,有些人误以为这只是“网上讨论会”,曾有人一边开车一边出席线上聆讯,忽略法庭聆讯应有的严肃态度。陈建伟指出,法院会继续进行有关的宣导工作,提高公众这方面的意识。
专家:以和为贵化分歧
联合机制有助维护长期合作关系
对于设立这项机制的意义,专家团成员、新加坡安睿雅士律师事务所顾问许廷芳律师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说,新中两国的经贸往来密切,企业之间若出现争议,无论是通过调解、仲裁或是诉讼,各方都希望能有一个高效且确定的解决方式。设立联合机制就能达成这个目的。
争议解决联合机制侧重的是“和解及调解”,许廷芳认为:“这符合东方价值观里提倡的‘以和为贵’,以和善的方式化解纠纷,有助保持长久的生意关系。这是新加坡和中国企业在文化上可以接轨的地方。”
新中使用不同法系
新中存在的其中一个明显差异,是两国使用不同的法律系统,我国采用的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中国则属于民法法系(civil law,也称大陆法系)。
对于成立联合机制可能面对哪些挑战,另一名专家团成员,新加坡麦士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主席周于凯律师认为,专家团的首要任务应该是深入了解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
“两国在诠释合约条款、企业经营和纠纷处理的方式不尽相同,所以必须找出一套可让彼此相互融合的作业方式。”
效率高成本低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渐受欢迎
多层次解决争议机制近年来在国际商事争议中受到欢迎,不少合约事先约定在出现纠纷时先协商,再考虑诉讼或仲裁。
新加坡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辉在论坛上说,诉讼、仲裁和调解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途径,近年来,他们经常看到国际或是跨境的商事合约出现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他说,这类条款一般是约定合约双方在发生纠纷后的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若无法解决则进行下一层程序,例如通过第三方或调解机构协助调解。纠纷仍无法化解时,再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55国已签《新加坡公约》
仲裁机制料更少人选用
不过他也说,若未完成条款中列明的协商期,提前启动仲裁程序,一些仲裁庭会选择中断仲裁程序,导致解决程序延长。而即使仲裁庭给予裁决,日后也有可能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但中国的法院会视个别案例而定。
王文辉则说,目前各国、各法律体系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并没有一致的态度,因此对是否可以不完成协商期就进行仲裁的接受度不一。
混合型解决机制也能以“仲裁—调解—仲裁”的方式进行,即在仲裁程序开展前或开展期间进行调解。
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福庆说,这种形式早前比较有吸引力是因为企业须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以方便在《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约160个签约国执行。如今有《新加坡调解公约》,意味着可能会有越来越多国家承认调解协议,使用仲裁机制的人可能会因此减少。《新加坡公约》已有55个国家签署,企业可向这些国家的法院提出申请,以跨境执行调解协议。
论坛也针对仲裁创新与国际合作进行讨论,参与嘉宾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主席露西·里德(Lucy Reed)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教授。
文:魏瑜嶙、许翔宇、尹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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