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案例:中国法院主动查明及适用英国法,认定仲裁条款有效
全文共3559字,阅读大约需要20分钟
本文首发于万邦法®律
文书编号
天津海事法院(2019)津72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4月16日)
合议庭
刘树立、陈文清、韩晓辉
本案案情
原告大连正道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大连正道公司)为被告俄罗斯摩尔曼航运公司(下称摩尔曼公司)提供船舶修理服务。2018年2月1日,双方就“彼得大帝(PETRVELIKIY)”轮船舶维修事宜订立编号为22/1的合同书,合同签订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
合同第63条约定了仲裁条款,内容为:“本合同适用英国法。所有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议应提交伦敦仲裁。伦敦仲裁依据1996年仲裁法,以及其现行有效的变更和补充进行裁决。案件应按照启动仲裁程序时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现行有效的规则进行审理。启用三名仲裁员。提请仲裁的一方应指定仲裁员,并将该委任书通知另一方,要求另一方在接到该通知后14个日历日内任命其自己的仲裁员,并声明除非另一方指定自己的仲裁员并在规定的14天内发出任命通知,否则提请仲裁的一方指定的仲裁员则为独任仲裁员。如果另一方不指定自己的仲裁员,并在规定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则提请仲裁的一方可以在不提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指定其仲裁员并相应通知对方。如双方按协议指定独任仲裁员,那么该独任仲裁员的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因摩尔曼公司欠付修理费及违约金,大连正道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船舶修理费639883美元、船舶修理费违约金38759.80美元、停泊费683030美元以及相应的利息;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就上述债权1361672.80美元及利息对被告所有的“彼得大帝”轮享有船舶留置权,并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案件受理费、保险费。
法院裁定及理由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摩尔曼公司为注册地在俄罗斯联邦的法人,涉案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并在伦敦提交仲裁,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
涉案合同双方协议没有选择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但双方约定的仲裁地在英国,本案应适用英国法认定涉案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
涉外民事案件中,准据法的确定及其查明系属区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独有程序,涉外仲裁协议或者条款效力的认定亦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故此,本院依职权对英国法下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相关问题进行了查明。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按照查明的英国法认定大连正道公司与摩尔曼公司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该仲裁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有效,内容具体明确可予执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纠纷系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包含在仲裁条款约定应予仲裁的纠纷之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主管权,大连正道公司应将纠纷提交仲裁裁决。综上所述,裁定驳回原告大连正道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摩尔曼航运公司的起诉。
本案系英国法查明及适用的典型案例
本案是中国法院主动查明英国法并适用英国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涉案合同双方协议没有选择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但双方约定的仲裁地在英国,故本案应适用英国法认定涉案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依职权对英国法下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相关问题进行了查明。
1查明所适用的资料来源
法律文本,即《1996年英国仲裁法》、《1950年英国仲裁法》等法律;
中外学者权威著作,包括:《奇蒂论合同法(第30版)》、《施米托夫论出口贸易(第11版)》等国外教科书或专著、《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英国仲裁制度研究》、《中英海事仲裁制度比较》等国内论述;
中国法院生效文书中所载明的英国判例,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裁定载明的The“Petr Shmidt”[1995]1LLR202案例;
中国法院生效文书中所载明的英国判例法,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27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按照查明的英国法,并未规定“选定的仲裁机构”为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条款虽仅约定在伦敦提交仲裁,而未约定仲裁机构,仍应认定为有效。
2法院的推理逻辑
本案中,法院先从英国仲裁法的文本入手,包括《1996年英国仲裁法》、《1950年英国仲裁法》的条文入手,认为英国法下,“仲裁协议”意为将现存的或将要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不论是否为契约性的)。协议中涉及一个书面形式的仲裁条款,或涉及一个含有仲裁条款的文件,只要这种涉及使该条款构成协议的一部分,即为仲裁协议。
法院继而分析了英国的权威学说及相关判例,认为权威学说及判例认为,协议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甚至仲裁条款也可采用最精简的形式。并援引了五个判例,及类似的仲裁条款,分别如下:
● 英国判例Tritonia Shipping Inc v South Nelson Products Corp[1966] 1Lloyd’s Rep.114),涉及条款 “在伦敦裁决的仲裁”(Arbitration to be settled in London)
● 英国判例Transamerican Ocean Contractors Inc v Transchemical Rotterdam BV[1978]1Lloyd’s Rep.238,涉及条款“在伦敦仲裁……”(arbitration…in London)
● 英国判例Mangistaumunaigaz Oil Production Association v United World Trade Inc[1995]1Lloyd’s Rep.617,涉及条款“若有,按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在伦敦裁决的仲裁”(arbitration, if any, by ICC rules in London)
● 英国判例Hobbes Padgett Co(Reinsurance) Ltd v Kirkland Ltd [1969]2Lloyd’s Rep.547,涉及条款“适当的仲裁条款”(suitable arbitration clause)
● 英国判例The “Petr Shmidt” [1995]1LLR202 ,涉及条款“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Arbitration in London-English law to apply)
特别是,法院援引了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所查明的英国法及裁判规则,最终认定大连正道公司与摩尔曼公司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有效,内容具体明确可予执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纠纷系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包含在仲裁条款约定应予仲裁的纠纷之内。
本案的启示和意义
中国法官逐渐掌握并已适用普通法进行裁判
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外国法并不罕见,但在适用普通法的情况下,对于相关判例法的查明和适用则是一项挑战性极强的技术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91号民事裁定,确认泉水公司与宏柏深圳公司签订的《制造与供给协议》中第21.10条仲裁协议有效。该案中,在查明机构的帮助下,深圳中院查明并适用的法律包括美国联邦仲裁法、加利福尼亚民事诉讼法及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判例,堪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沪01协外认23号民事裁定中,合议庭(与来宝案同一合议庭)主动援引新加坡上诉法院Insigma Technology Co Ltd v. Alston Technology Ltd[2009]3SLR(R)一案判决认定的基本原则,认定了案涉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的合议庭则更进一步,一是依职权查明,二是大胆适用,展示了较高的法律写作水平和逻辑分析能力,也表明了中国法官在查明和适用普通法上愈加从容自信。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1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http://cicc.court.gov.cn)上线启动,标志着全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的正式建立。该平台的上线启动,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要求,有效破解制约涉外审判实践中域外法查明难的“瓶颈”问题的重要举措。而随着这一平台的启动以及中国法官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尤其是英国法等普通法)更为熟练和自信,特别是国际商事法庭一旦开始查明和适用英国法,则会使其进一步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者中的重要变革力量。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