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6日 星期四

遇上坏老板,该怎么办

在过去,很多企业的老板只专注做生意赚钱,把公司的行政视为“庶子”,爱理不理。甚至一些“老字号”商行的老板和员工从壮年至老年一起打拼,却从不曾有任何聘书或雇佣合约。员工只要公司月底准时发薪水,每年的花红不吝啬,也就相安无事。可是,如果双方在加班费或休假等雇佣事项上发生争执,又没有任何文件做依据,那么问题就不好解决了。

主要的雇佣条款

(Key Employment Terms)

劳资双方的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协议,而口头承诺的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应的。然而,如果没有文本做辅助,举证就成了问题。届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法理清谁是谁非。有鉴于此,人力部在2016年4月颁布了新条规,规定雇主可以不发雇佣合约,可是必须书面告知雇员“主要的雇佣条款”。

这是一个强制性做法,规定所有雇主最迟必须在雇员受雇到公司上班后的14天内,提供书面的“主要雇佣条款”给对方。

书面“主要雇佣条款”须涵盖以下事项:

雇主的全名

雇员的全名

职称、主要任务和责任

开始任用的日期

若是短期雇佣,列明任期

工作时间

休假天数

每周的工作/休假日

工资(包括津贴、加班费、扣工资等)

医药保险等福利,如有

试用期

通知时效,以及

工作地点等等

最低雇佣条款的门槛

以上所述都是一般雇佣合约或聘书里不可少的雇佣条款。所以,在没有雇佣合约或聘用书的情况下,有了“主要雇佣条款”的书面通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责任和权益就有了明确规定。这些条款也有法定的最低门槛,根据新加坡的《雇佣法令》,雇主提供的主要雇佣条件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要求。例如:

每周工作时数不超过44小时

每周的工作时数,不包括休息时间和超时工作,不可以超过44小时。如果把超时工作计算在内,每天总工作时数不可超出12小时,每月超时工作时数也不能超过72小时。至于加班费,须是相关员工基本工资的1.5倍。

每月必须至少发一次薪水,而且必须在每个发薪周期的七天内履行。例如,公司是每个月底发工资,那么员工必须在月底后的七天内拿到薪水。加班费则须在发薪周期的14天内支付。

老板可否无限制地扣薪?

雇主可以合法地从员工的工资中扣下相关的支出/补偿,例如:

公积金、所得税

无故缺勤、贷款、伙食和住宿费

因个人疏忽导致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

尽管如此,雇主每月最多只能扣下员工50%的工资,不过,所得税、贷款、缺勤、赔偿或员工授权的支出则不受限制。至于伙食和住宿费的扣除则不能超过月薪的25%。

休息日、年假和病假

每周享有一天无薪休息日。如果工作满三个月,可获七天有薪年假。《雇佣法令》规定每服务多一年,增加至少一天年假,直至第七年为止。至少服务三个月才可获有薪病假,最少为5天门诊病假和15天住院病假。服务六个月以上,可有14天病假和60天住院病假。

终止雇佣须预先通知

任何一方若要终止雇佣关系,就必须预先给予对方书面通知,至于预先通知的天数,取决于雇佣合约的规定。如果合约没列明,则法定的最低天数如下:

雇佣时期

预先通知天数(至少)

25周以下

1 天

26周至两年以下

1 周

两年至五年以下

2 周

五年以上

4 周

违反者将负刑事责任

以上所述是《雇佣法令》里第四部分的一些工作条款。该部分仅适用于基本月薪不超过4500元的职工以及2500元的非专业人士。不受第四部分保护的人士,就得以合约法或相关法令来处理劳资纠纷。就以上所述,任何人/企业如违反任何条款,一旦罪成将面对最高罚款5000元,重犯者刑罚加重,最高罚款可达1万元或最高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劳资纠纷如何解决?

在众多的劳资纠纷中,雇主拖欠薪金的争议案占大多数,可移交雇佣纠纷索偿庭(Employment Claims Tribunals,简称ECT)审理。它是由劳资政纠纷调解联盟(Tripartite Alliance for Dispute Management,简称TADM)于2017年4月所设立,不仅服务职工,也受理由资方提出的诉讼。

有意欲寻求ECT援助者,必须先经由TADM调解。如果调解不成,TADM会发出转介证书(Claim Referral Certificate),交由ECT审理。争议双方可根据审理程序交换各自的文件,并在ECT的助理事务官(即法院的助理或副主簿官)的协调下再次调解。

如果事务官调解成功,便会作出“同意判决”(Consent Order),案件就此落幕。

同意判决的法律效力相等于法院的判决,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依法执行,如查封对方的流动资产,甚至申请破产庭令。

律师不准在ECT阶段出庭

劳资双方如果无法和解或任何一方不满事务官的裁决,可申请把案件交由法院审理。这么一来,该案件就与任何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无异,将按法院的审理程序受理。从这个阶段起,双方可各自聘请代表律师。在这环节之前,ECT的所有庭事,律师不准出庭。即便当事人聘请律师替他们处理和准备审前会议的文件,律师也不准在ECT阶段出庭。

政府成立ECT的初衷是要让争议双方在快捷和节约的情况下妥善处理争议。律师的出现可能就会让双方“固守城池”,僵持不下,难以取得协议。

最后,根据《联合早报》2019年3月25日的报道,人力部部长杨莉明透露自从ECT成立以来,通过ECT向雇主追讨被拖欠薪金的雇员中,半数成功索回全额薪金,16%拿回部分薪金。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信息。

另外,ECT也没有设置最高底薪的门槛。也就是说,高薪或在企业里担任高职者也可寻求ECT的援助。只要索赔数额不超过2万元,无论申请者是什么国籍,ECT一律都受理,为受雇人士带来实际的效益和希望。

(作者为R.S. Solomon LLC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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