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3日 星期一

新加坡所得税法—关于利息的问题

1. 利息收入的课税总原则

如果收取利息是该公司的业务,利息收入被评估为贸易收入,例如银行及金融机构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应按所得税法第10(1)(a)条的规定征税。

如果收取利息不是该公司的业务,比如一个贸易公司把他的多余资金放贷并收取利息,该利息将根据所得税法第10(1)(d)条征税。


2. 何时应缴纳税款?

利息在到期时,纳税人就应纳税,不一定要和支付时间一致。


3.源自新加坡或被视为源自新加坡的利息

源自新加坡或被视为源自新加坡的利息,将会在新加坡被征税。

如果利息收入符合所得税法12(6)条的条件,则视为源自新加坡的利息。

所得税法12(6)条

以下条件会被视为源自新加坡的利息。

· 贷款利息源自(i)新加坡税务居民;或(ii)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第12(6)(a)(i)条);或

· 贷款利息可从任何新加坡来源的收入中扣除(第12(6)(a)(ii)条);或

· 贷款利息来自于带进新加坡的贷款或者在新加坡使用的贷款(第12(6)(b)条)


4.对某些源自新加坡的利息的豁免

根据所得税法(第13(1)(zd)条,个人从受认可的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可获豁免征税。比如个人在大华银行的存款利息是免税的。

根据所得税法(第13(1)(t)和13(1)(ta)条,符合条件的非税务居民以及公司从受认可的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亦可获豁免征税。

为了促进新加坡的某些社会/经济目标,根据《所得税法》的一些特别条款,某些符合条件的利息亦可豁免征税。


5.源自境外的利息收入汇入新加坡

根据所得税法第10(25)条,居民公司如果在新加坡收到源自境外的利息收入,这部分收入是要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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