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监管动态快讯(2021年2月19日)
“全球金融监管动态快讯”旨在通过定期收集整理公开信息,提供国际及各个国家和地区最新的金融政策讯息,洞察全球金融监管政策趋势。
中国内地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21)16号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适用对象:银行
指引提出,银行应根据跨境业务的种类,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跨境业务审查要求。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跨境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款项划转频率、性质、路径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跨境业务的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跨境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等。
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情况
监管机构:银保监会
2020年保险集团本级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参评机构共计10家。评级结果为B 级(较好)的有6家,评级结果为C级(合格)的有4家。总体来看,参评机构基本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公司治理机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运作持续规范,良好公司治理文化逐渐养成。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持续改进。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监管机构:银保监会
适用对象:银行
意见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
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
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
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监管机构:国务院
根据《条例》,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即非法性、利诱性以及即社会性。
中国香港
香港金管局就《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持续运作-1:决议计划–决议的运作连续性草案进行咨询
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HKMA)
草案列出了金管局对认可机构应采取的事前安排的期望,以确保对关键财务职能(CFF)的持续履行必不可少的服务解决方案的连续性,并及时支持稳定后的重组。它向认可机构提供有关金管局就持续运作(OCIR)进行解决方案规划和可解决性评估(包括消除阻碍有序解决的障碍)的方法的指南。
香港银行业协会关于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常见问题解答的更新
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HKMA)
更新后的常见问题解答增加了一个新的问题8,即有关授权机构是否可以依靠英国海外公民(BNO)护照进行身份验证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1年1月29日的公告,自2021年1月31日起,BNO护照将不再被视为有效的旅行证件或任何形式的身份证明。
香港银行体系:2020年回顾与2021年工作重点
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HKMA)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4日发布《香港银行体系:2020年回顾与2021年工作重点》发布会,指出2020年在新冠疫情冲击下,香港经济下滑,银行业受压,零售银行盈利能力比2019年下降近3成,但整体数据保持平稳。
金管局在2021年的工作重点包括:
信用风险管理(包括密切关注资产质量趋势,并持续支持经济);
网络和运营弹性(通过实施网络安全防御倡议2.0,重点加强网络弹性);
数字化(侧重于远程客户注册,非面对面的分销,高收益产品以及《银行业务守则》的审查);
管理金融犯罪风险(包括在解决在线欺诈和相关风险,以及在增强数据和网络分析能力方面应用国际标准);
基准转换(重点是确保LIBOR之后的平稳过渡);
合规科技及监管科技发展(包括监管科技措施的概念验证、网上合规科技论坛、应用指数、合规科技挑战赛、实验工作坊)
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银行(侧重于提升专业能力,合作及生态系统、气候应变能力)。
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监管机构签署跨境理财通谅解备忘录
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SFC)
该谅解备忘录提供了一个交换监管信息和执法合作的框架,以及在三个司法管辖区之间针对投资者保护问题的联络机制。证监会和金管局将继续与有关当局合作,为早日启动做准备。
香港金管局就《监管政策手册》模块CG-3“行为准则”的修订进行咨询
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HKMA)
香港金管局发布《监管政策手册》(SPM)模块CG-3“行为准则”的修订建议,列出了金管局期望认可机构就其行为准则和有效执行该准则的系统要素所采用的最低标准。拟议的一些关键修订涉及:
希望采用集团层面行为准则的海外注册认可机构(包括国际银行集团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要求;
要求对可能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进行自我评价报告;
高级管理层监督和内部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以监控对行为准则的遵守情况。
新加坡
新加坡金管局发布关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的PSN01AA号公告
监管机构:新加坡金管局(MAS)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PSN01AA号公告,该公告涉及反洗钱(AML)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CFT)要求,以促进现有储值支付工具持有人的过渡。该通知是一项过渡性安排,旨在将PSOA-N02(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关于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PSOA-N02通知)的要求实质性适用于在过渡期内根据《 2019年支付服务(指定时期的豁免)条例》获得豁免的提供账户开立服务的人员。
印度
修订后的创新沙盒框架
监管机构:印度证监会(SEBI)
印度证监会(SEBI)已发布通告,宣布对其创新沙盒的框架进行修订。创新沙盒反映了SEBI鼓励采用和使用金融技术(FinTech);它有助于获得由证券交易所、存款机构和合格的注册和股份转让代理机构(QRTA)等组织提供的环境(测试设施和测试数据),供创新者在金融市场进行测试并与真实市场实现隔离。
印度储备银行将基于风险的内部审计系统扩展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城市合作银行
监管机构:印度储备银行(RBI)
适用对象:非银行金融公司, 主要城市合作银行
印度储备银行(RBI)已宣布将基于风险的内部审计(RBIA)系统扩展到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NBFC)和主要城市合作银行(UCB),包括:
所有接受存款的NBFC,无论其大小如何;
所有资产规模在500亿卢比及以上的非存款性NBFC(包括核心投资公司);和
所有资产规模在50亿卢比以上的UCB。
印度储备银行宣布推迟执行《巴塞尔协议III》的净稳定资金比率准则
监管机构:印度储备银行(RBI)
印度储备银行(RBI)宣布,鉴于Covid-19带来的持续压力,决定推迟实施其巴塞尔协议III流动性标准框架-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最终指南。NSFR指南将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印度储备银行延长边际常备便利期限
监管机构:印度储备银行(RBI)
印度储备银行现已宣布允许银行继续放宽边际常备便利(MSF),为期6个月直至2021年9月30日。边际常备便利(MSF)允许银行通过将法定流动性比率(SLR)额外调低1%的净需求和定期负债(NDTL),即累计达到NDTL的3%。
印度储备银行发布关于发展与监管政策的声明
监管机构:印度储备银行(RBI)
印度储备银行已经发布了《关于发展与监管政策的声明》。该声明针对以下各项制定了各种发展和监管政策措施:
流动性管理和对目标行业的支持;
监管和监督;
深化金融市场;
升级支付和结算系统;
消费者保护。
菲律宾
菲律宾证监会宣布新的《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指南》
监管机构:菲律宾证监会(SECP)
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P)宣布采取新措施,以进一步提高公司所有权的透明度,以打击菲律宾的洗钱(ML)和恐怖主义融资(TF),并使该国排除在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的灰名单之外。该公告提出了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指南,该指南通过旨在促进实益所有权透明化的措施从而防止滥用公司从事非法活动。
英国
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无担保信贷市场审查报告
监管机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金融行为监管局已发布了有关无担保消费信贷市场中的变革与创新的Woolard评论报告。该评论针对Covid-19的影响,不断变化的商业模式以及无监管先买后付(BNPL)无担保贷款的新发展,就监管如何更好地为无担保贷款的健康市场提供了一些建议。
绿色金融:英国加入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
监管机构:英国财政部(HMT)
英国财政部(HMT)宣布,英国已成为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的签署国,该平台旨在加强在环境可持续金融方面的国际合作。
实施投资公司审慎制度和《巴塞尔协议3》标准咨询
监管机构:英国财政部(HMT)
适用对象:投资公司
英国财政部(HMT)已就根据金融服务法案授权的拟议行动发表了一份咨询文件,以确保有效实施投资公司审慎监管制度和资本要求条例(CRR II)中未完成的巴塞尔3标准。该咨询文件还就英国实施巴塞尔协议3标准某些领域的预期方法,以及在HMT没有将责任移交给相关监管机构的情况下,FCA监管的投资公司处置制度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
审慎监管局关于资本内部模型监管基准测试的声明
监管机构:审慎监管局(PRA)
审慎监管局(PRA)已发布声明,为2021年资本内部模型监管基准工作范围内的信贷机构提供明确信息。该声明解决了2021年演习的预期规范与英国适用法律之间的差异。PRA鼓励相关公司根据已发布的2021年最终方案草案提交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信息,并澄清了附件8和附件9中指定的国际财务报告第9号(IFRS 9)相关信息的提交要求。
支付系统监管机构计划加强对付款的保护
监管机构:支付系统监管机构(PSR)
支付系统监管机构(PSR)发布了两个征求意见稿,以对支付活动提供更多的保护,涉及CP21/3-授权推送支付(APP)欺诈和CP21/4-银行间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CP21/3概述了PSR认为可以帮助减少APP诈骗损失的三项措施,而CP21/4则着眼于当前和未来有关消费者银行间支付的保护措施。
审慎监管局关于实施巴塞尔标准的咨询
监管机构:审慎监管局(PRA)
本咨询文件通过新的审慎监管局(PRA)资本要求条例(CRR)规则,列载了PRA提出的有关实施国际标准的建议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有效实施将在英国适用的国际标准。该咨询文件还完整列出了拟议的新RPA CRR规则,包括部分未更改但正在转入PRA规则的国内CRR规则。
欧洲
金融基准:欧盟理事会通过解决LIBOR终止的新规则
监管机构:欧盟议会(EUC)
欧盟理事会已通过了一项《基准条例》(BMR)的修正案,以解决LIBOR终止问题。在新框架下,欧盟委员会将有权取代:
可能影响欧盟金融市场稳定的“关键基准”;
其他相关基准,如果它们的终止将导致欧盟金融市场的运作受到重大中断;
第三国基准,如果停止基准将导致金融市场的重大混乱或对欧盟金融体系构成系统性风险。
关于《欧盟金融服务业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条例》下最终报告和监管技术标准草案
监管机构: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
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已根据《欧盟金融服务业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条例》(SFDR)的规定,就披露的内容、方法和呈现方式发布了一份最终报告和监管技术标准(RTS)草案。拟议的RTS草案旨在通过改进ESG向最终投资者披露投资决策的主要不利影响以及多种金融产品的可持续性特征,加强对最终投资者的保护。
欧盟委员会关于新的可持续金融战略咨询的总结报告
监管机构:欧盟委员会(EUC)
欧盟委员会已发布了一份关于其针对2020年4月咨询的新的可持续金融战略的回应的总结报告。除其他事项外,该报告强调指出,对欧盟可持续金融战略的目标和方向,总体反应上是支持的,并列出了利益相关者强调的将可持续性纳入金融部门关注重点的一系列关键机遇和挑战 。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发布2021年监管政策和监管重点
监管机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已发布了2021年的监管政策和监管重点,并指出其主要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增强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弹性和危机应对能力。APRA指出,将通过与同行监管机构紧密合作以提供高效、适度的监管,以促进有弹性、竞争性和创新性的金融监管部门支持金融机构从COVID-19危机影响中复苏,以实现在未来12到18个月中实现其拟议的监管政策和监管优先事项。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2020年回顾
监管机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
该文件提供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对金融环境的看法,并详细说明了该局根据其计划中概述的战略目标,在银行、保险和养老金行业开展的主要活动。《2020年回顾》还包含针对APRA监管行业的指标,包括对行业构成,盈利能力和财务分析等内容。
美国
美联储发布2021年计划
监管机构:美联储(FED)
该计划包括5个目标:
通过货币政策促进支持国会授权的最大就业和价格稳定的目标。
通过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稳定消费者保护。
通过储备银行的监管,建立一个安全,高效且易用的支付和结算系统。
通过外联和公众参与,促进与外部个人和团体更广泛、持续的接触,并增进对董事会使命的了解。
通过高效,有效和可持续的资管管理和治理,优化运营和能力。
美国证监会对总统工作组报告中强调的潜在货币市场基金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机构:美国证监会(SEC)
报告指出,由于与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经济担忧,某些短期融资市场在2020年3月经历了压力。该报告还讨论了此前的货币市场基金改革、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不同类型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演变以及2020年3月某些短期融资市场的事件。
Libor 转换:银行自我评估工具
监管机构:货币监理署(OOC)
适用对象:银行
货币监理署(OCC) 发布了《Libor 转换:银行自我评估工具 》(OCC 公告 2021-7)。本公告为银行提供了一种自我评估工具,以评估其为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的预期终止所做的准备。
自我评估工具可用于评估:
银行Libor过渡计划的适当性。
银行管理层执行银行的过渡计划。
相关的监督和报告。
美联储发布2021年银行压力测试的假设情景
监管机构:美联储(FED)
美联储发布了2021年银行压力测试的假设情景。压力测试有助于确保大型银行即使在严重衰退中也能向家庭和企业提供贷款。该测试在未来9个季度的假设性衰退情景下,通过估计大型银行的贷款损失和资本水平(为损失提供缓冲)来评估其风险抵御能力。
国际
金融科技法规:如何实现公平竞争
监管机构:国际清算银行(BIS)
该文件指出,监管框架应纳入对大型技术公司在竞争和运营弹性等领域中的基于实体的要求,以应对因它们从事不同活动而产生的风险。该策略不仅有助于监管机构实现其主要目标,而且还可以减轻竞争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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