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办:复盘鲁南制药“宫斗戏”,家族如何规避海外信托“陷阱”?
近日,一份由东加勒比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在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判决引起广泛关注。长达4年之久的鲁南制药股权纷争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
根据判决书,鲁南制药原董事长赵志全之女赵龙一直实际拥有信托基金所代持的鲁南制药25.7%股权,为公司大股东。而赵志全生前“托孤”的王某律师夫妇通过设立公司、信托方式,企图将赵龙应持有的股权转走,严重违反了信托条款。此外,判决鲁南制药对案涉股权没有所有权。该案中法官通过严谨细致的逻辑推理,在80多页的判决中高度还原了鲁南制药(全称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内斗”事件的始末,令人瞠目结舌。
过去几年,赵龙的处境十分危险。赵志全去世前,托律师把股权转给独生女赵龙,然而其去世后,股权却被律师霸占。不过,赵龙却凭着自己的勇敢和智慧,演绎了一场公主复仇记。
这次事件,不禁让人反思,作为家族掌门人和成员,该如何规避海外信托陷阱?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财富?经常会有VERTU老客户跟私人助理探讨类似问题。而本案事实恰恰围绕海外信托而展开,所谓魔鬼在细节,故八卦之余,我们希望业内通过该案分析帮您对海外信托有更多了解,尤其警惕设置海外信托时存在的“陷阱”。
01
鲁南制药事件信托画像
综合公开信息,2011年7月,魏某(安德森公司的唯一董事)宣布设立“赵氏信托”。该信托是可撤销信托(即委托人保留了撤销权的信托)。信托由Kunlun BVI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并由Enndushantum担任受托人。相关主体股权结构和信托安排如下:
截至2016年,相关主体股权结构和信托安排如下:
假设公开资料接近真相,可对鲁南制药事件中的信托做出如下“画像”:
- 信托设置目的不详,但应有专业机构介入,不确定是否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信托设定时委托人与收益人均为Kunlun BVI,由Enndushantum担任受托人;常见做法应为赵志全先生为委托人,其家属(子女)为受益人,设置原因不详,推测两种可能,第一有特别目的或安排,第二,赵志全先生对海外信托缺乏了解,因而未注重对委托人权利的保护;
- 涉及两个信托,信托安排至少涉及BVI和中国大陆两个司法辖区;
- 信托设有信托保护人,保护人系自然人担任,而非专业机构或保护人委员会担任,选择保护人时应考虑了个人信任及专业人士等因素;
- 信托保护人拥有较大的权力,例如可增加或减少受益人;
- 信托当事人:信托受益人可以是信托保护人子女;信托保护人配偶魏某亦参与信托,并担当重要角色;
- 7.信托争议历时至少4年,主要受益人(委托人子女)有法律背景
家族财富不是个人的私房钱、小金库,而是父母、家族的重托。管理家族财富,意味着责任。家族财富的用法是,养好鹅,只吃蛋,不吃肉。这才是看护家族财富者的信托责任。
美国知名的家庭财富律师和作家詹姆斯休斯(James Hughes Jr.)20年前就提出了家族资本不仅仅是金融资本,而是由金融资本(Financial Capital)、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关系资本(Relation Capital)和精神资本(Spiritual Capital)五种资本聚合到一起的。同时他还提倡,从超过一百年的长期视角看待家族财富。
我们用詹姆斯休斯的五类资本这一工具,对赵氏家族进行粗浅分析。金融资本(Financial capital),即现金资本,也可以是工矿企业的股权、所有权等一切可以产生收益的都叫金融资本。中国大部分企业家还处于第一代向第二代交棒的时期,完全出售企业,而仅仅是拥有N位数现金资本的还是少数。能驾驭企业在市场风浪中搏杀的企业家或家族族长都不是简单人。市场瞬息万变,必须全力以赴,这也是企业的魅力所在。就像一个汽车,你要知道怎么开动它,修理它……这些实实在在的“驾驭操作”是家族商业经营智慧的精华。许多家族企业并不能轻松上市或被并购,于是不得不坚持发展。正是这卖不掉的企业,成了家族财富的主要来源。企业锻炼人成长,使之成为冲浪高手,这和拿着钥匙收收租,搓搓麻将完全无法相比。
但是,当家族成员真把企业卖了换成现金,就会发现现金会以各种方式“溜走”。而且,流动性越好的资金,越容易从你身边溜走。钱生钱的游戏和做企业,对技能的要求有极大的不同。钱比企业更脆弱,更需要睁大眼睛看护好。
作为家族资本,追逐高风险的利润并无必要,更重要的是超越通胀的回报,涓涓细流,长长久久,稳字当头。全部做被动投资?还是要主动投资?打算配置哪几类资产,预期收益多少?每类资产风险不同,必须找到专业的、有道德的、收费合理的投资人。如何判断投资人是否有能力,是否诚信有责任感?必须自己真懂,才不至于被忽悠。而自己懂,又是一个漫长的历练过程。
鲁南制药在海外的安德森公司的股权,既是赵家最重要的财产,也是鲁南制药控制权的关键股权,而三元老和少壮派现任张董事长打得不可开交,王大律和赵龙也加入混战。这些本应在赵志全生前解决的,硬生生拖成了大雷。 这个事教导我们,家族财富,毕竟是脆弱的,需要认真的呵护,容不得马虎。
关于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赵志全为了事业,45岁身患癌症,不到60岁便与世长辞。如果他曾经能够降低工作强度,做好授权工作,鲁南制药的局面将完全不同,赵龙被算计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自古以来,中国人讲究多子多福,家大业大,家人才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资本。家人都在,健健康康,乐乐呵呵,团团圆圆,还有比这更幸福的吗?
关于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赵志全一家做的很棒,赵志全出身贫困,但有志于学,70年代末便考上了大学。女儿赵龙一直接受父亲的谆谆教导,发奋学习,从北京大学到明尼苏达读博。更幸运的是,赵博士学的是法律,法律在手,武器我有。当然,智力资本并不是指学校里学到的知识,而是扎根在垂直领域深耕,逐渐成为行业大拿,毕竟实践出真知。真正的真知灼见,尤其是对财富管理对理解,只能在家庭内部饭桌上,在摸爬滚打的经验里取得。
关于关系资本,在公司层面,赵志全托付了少壮派的张董事长,结果张董事长很快就和三元老打起来了。在外部,背景深厚、精明能干的王大律师却在赵志全去世后,让自己的孩子成为了赵氏家族的信托受益人。赵志全一过世,所有的关系都在移位,几乎没有能靠得住的。
关于精神资本,精神资本是凝聚的共识、愿景、信仰、情感和精神,是一种特殊力量。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没有精神内核,没有共同的理想,没有共同的长期奋斗目标,很难走得长远。赵志全在公司内部艰苦朴素,鞠躬尽瘁,人人赞美,人人怀念。而赵志全的奋斗精神,对于家庭、企业也有深远的影响。这种精神内核,成为了凝聚赵龙和员工、股东之间的纽带。鲁南制药能否走出困境,未来仍要靠赵志全留下的精神遗产。
02
海外信托概述
(一)海外信托的定义
海外信托,又称离岸信托,指设立在中国境外(此处为关境,非国境概念,故香港、澳门也属境外)的信托。海外信托通常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机构(受托人),设计信托结构,指定受益人,设立海外信托,委托人将其资产所有权转移至信托机构控制的海外公司,海外公司持有信托财产。签署信托合同后,依据所属司法辖区监管差异,有些信托要在信托注册处或其他主管部门登记,有些信托可以免于登记或注册。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日常运作及执行信托资产管理/处置/分配。
近年来,随着财富管理和传承需求的快速增长,至少上百家家海外信托机构致力于为中国家族客户提供海外信托服务。海外信托的常见设立地有开曼群岛(Cayman)、英属维京群岛(BVI)、中国香港、新加坡、泽西岛及巴哈马等。常见的海外信托交易结构图如下:
(二)海外信托的优势
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常用工具,兼具投资理财、慈善、税收筹划、风险隔离、防范资产被挥霍、分割、占有的风险等功能。
之前,长期受制于立法,基于财富管理和传承需求的家族信托在境内发展缓慢。与之相比,海外信托受到更多富有家族的青睐。
相对于境内信托而言,普遍认为,海外信托主要具有以下优势:
1.更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信托本属舶来品,该法律制度移植过程中,难免会受诸多因素影响而呈现不同的立法价值取舍。信托通常涉及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保护人等当事人,基于其信托关系的角色,立法会有不同的规定。
(1) 委托人。英美法系下,信托设立后,委托人会“事了拂身去”,立法并未过分强调委托人权利。就我国信托立法而言,强调委托人的意愿和职权,但遇到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该权利是灭失、继承还是其他方式处理?现有立法并未规定委托人权利行使机制。
(2) 受益人。信托法的核心机制是受益人保护机制。受益人的权利属于一种固有权,通常受益人的监督权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削减。为了强化这种保护,国外立法通常会设有“信托监察人”、“信托保护人”、“信托监督人”、受益人代理人等角色。目前,国内立法仅在慈善信托中引入了“信托监察人”制度,对受益人保护制度相对不足。
(3) 信托保护人。英美法在离岸信托实践中,普遍设有信托保护人,并通过赋予其责权利,以更好保护受益人。相对国内信托而言,海外信托相关立法对信托当事人(尤其是受益人)的保护机制更为系统和完善。尽管在鲁南制药事件中,信托保护人受到法官和业内诟病,但个案丝毫不能否认海外信托存在更为完善的保护机制。
2.更具保密性。境内设立信托,需要将信托资产转移至持牌的信托公司名下,向主管机构报备相关信息,且要遵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境外多数离岸司法辖区内,信托可以豁免注册或登记,除信托参与人主动披露,外界很难了解海外信托的具体设立情况,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都属保密信息。部分海外信托中,甚至可约定对受益人免于披露信托细节。
此外,由于海外信托资产可以由信托机构控制的企业持有,仅从受托人名称看,根本无法辨别其信托产品属性。业内经常提及的典型案例是香港邵逸夫设立的邵氏信托基金,该基金由注册在百慕大的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的机构运营,兼具慈善和家族信托功能,但该信托的规模、财产范围等细节仅能从公开媒体上看到只言片语的猜测。鲁南制药事件中,如非因内部纷争及当事人的主动披露,专业人士都无从了解信托更多细节,吃瓜群众只能猜测所谓“真相”。由此可见,海外信托更具保密性。
3.更灵活的税务筹划。国内法律框架下,信托财产转移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即产生法律上的“风险隔离”效果,而转移登记则通常会涉及契税、增值税等;同时,信托收益亦需要纳税。受限于多种因素,海外信托并不意味着避税,但因其设立地点选择更具灵活性,可利用各个国家或地区税收制度差异,通过税务规划,实现信托财产及收益免缴、少缴或或者税务递延。
例如,个别国家将股权和不动产等财产通过捐赠方式转移到信托机构或指定受托人名下,无须缴纳捐赠税。随着越来越多的税务辖区加入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避税天堂设立信托进行避税的做法或将面临挑战。
中国版CRS将离岸信托列入信息交换范围,穿透识别部分信托的实际受益人,海外信托的税收优化功能或会受到影响。如境内开征遗产税,则代际传承的税务规划将成为海外信托税务规划业务的重点领域。
4.更彻底的资产隔离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并非所有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完全独立的。理论上,信托可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国内法律框架下,信托具有可撤销属性,现有所谓的不可撤销信托,也只是限制了委托人的撤销权,并不能限制其他人的撤销权。依据国内立法,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事实上,国内已出现信托被司法撤销之案例。现实生活中,假设债务人设立了信托后的若干年后出现无法清偿债务情形,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诉求,一定会倾向于主张撤销该信托进行救济,无论设立信托时是否存在恶意避债之情形。
显然,只有设立不可撤销的信托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不同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有别于国内立法,境外部分司法辖区建立了严格的不可撤销信托保护制度。因此,海外信托具有更彻底的资产隔离。该功能广泛应用于离婚财产分配、避债或同一控制下资产剥离等方面。
龙湖地产就曾借助海外信托成功实现了风险隔离功能,极具代表性。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8年6月龙湖地产公司上市之前,吴亚军与其丈夫蔡奎便已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自设立了家族信托,将公司股权分别转移两个BVI公司名下。受益于前述海外信托安排,此后两人离婚事件并未对上市公司造成大的影响,其具体结构如下图:
此外,李嘉诚家族的信托安排也堪称经典。李嘉诚通过设立权益类和财产类两类信托,把公司的经营权和表决权装进权益类信托,而公司的所有资产则被装进了财产类信托,实现了公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分离。此外,他还将持有公司的股票分别设计为独立的信托计划,任何一家公司发生经营风险均不会波及其他公司。
5.规避外汇管制。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以家族办公室为代表的高净值群体或家族企业基于分散风险目的纷纷进行海外资产配置。但外汇管制趋严,跨境投资涉及的ODI、FDI等行为均涉及相对严格的审批或备案,稍有不慎就会触及外汇监管“红线”。由于海外信托受离岸司法辖区监管,通过在外汇管制宽松地区设立海外信托配置海外资产(通常会配合进行移民身份规划),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外汇管制。
当然,如信托资产涉及跨境交易,则资产出境后再投资仍存在信息报备要求。针对境内高净值群体拥有的海外资产而言,在其未实现移民身份规划前,海外信托更容易应对外汇管制问题。
03
海外信托的风险
鉴于海外信托的优势,其长期被视为财富管理的“安全港”。然而,每一枚硬币都有正反两面,海外信托另一面就是风险重重。鲁南制药事件中,“赵氏信托”无疑兼具了海外信托的主要职能,但从过程看却有很多缺憾,似乎与理想中的海外信托相去甚远。
“赵氏信托”受益人系北大法学院毕业,兼具红圈所工作或实习经历。即便强大如斯,其维权之艰辛仍超出我们想象。以此为鉴,选择海外信托应谨慎行事,警惕其中的“陷阱”或“雷区”,否则就会重蹈覆辙。
基于此前经验,并结合鲁南制药事件,至少存在如下风险或认知“陷阱”:
(一)或有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谈及海外信托,客户经常会关注时间及经济成本。取决于信托资产类型及沟通情况,海外信托设立通常需要最短2-3周、最长几个月的时间;设立及每年维持费用一般在几万美元或更多。但信托机构较少提及因海外信托争议而存在的或有时间和经济成本。
1.诉讼成本海外信托所属司法辖区多数属英美法系,法院处理纠纷时会以“遵循先例”为原则,以“突破先例”为个案。如因海外信托发生争议,由于诉讼当事人居所地、公司股权所在地、信托设立地、账户开设地、实体财产所在地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往往会涉及多个司法辖区法院同时受理。
除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外,当事人还将面临高昂的律师费。境外律师收费普遍不接受“风险收费模式”,而是按小时收取,费率区间在500-4000美元。鲁南制药事件中,不考虑起诉前准备时间,海外争议自2017年7月起诉到2021年7月取得终审判决至少经历了4年时间。期间,无疑会产生“天价”律师费及诉讼成本。
2.时间成本由于涉及法律关系、法域复杂、多地诉讼同时进行,以及诉讼的波折、反复性,导致跨境案件财产争议处理时间跨度长、风险高,加之有语言的障碍,需要额外增加较多的时间成本。再加上由于涉及标的额大,法院一般均采用普通程序,相关案件处理时间远长于鲁南制药海外案件的处理时间(4年)。
(二)避税功效无法实现
CRS明确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在统计和申报金融账户信息时要穿透信托/基金架构,把信托金融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委托人、保护人及收益人)按照其所属国税务居民进行申报。美国未加入CRS,但依据FATCA(海外金融机构申报)规则对美国税务居民有类似CRS的约束。因此,受限于CRS及FATCA规则约束,海外信托/基金避税的功效或大打折扣或无法实现。
(三)信托保障功能失效
基于对受托人信誉或职业操守的担心,海外信托委托人或保护人往往希望最大限度地掌控主动权,但其权力过大,或保护人也加入受益人,会直接导致信托独立性受到挑战,进而影响信托保护功能的实现。如何平衡信托资产的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兼顾信托独立性和委托人或保护人适当的影响力,是信托架构设计的难点及专业性所在。
(四)资产类型限制
并非所有资产立即可转移至信托机构(或其控制企业)名下。境外信托虽然可装入的资产类型丰富,但必须是境外资产,境内部分的资产必须先变成境外控制后才能装入境外信托。
(五)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不同司法辖区对海外信托受托人资质要求不一,导致受托人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在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中,受托人被赋予较大权限,更易导致导致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被侵害。
(六)争议结果的不确定性
海外信托司多依据英美法而设立,法官遵循先例的同时,也可能视情况突破先例。因此,海外信托若发生争议,即便在境外同样的司法辖区,相同的争议情形都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由于不了解境外法律及语言障碍,可能导致信托架构及合同条款设计存在缺陷。
04
规避海外信托“陷阱”的建议
(一)引入专业机构
海外信托通常不仅涉及法律、税务、财务等多方面问题,还需要考量设立目的、设立地点、委托人的家庭情况和装入资产的选择等实际操作问题,为了降低风险,建议引入专业家族办公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介入。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第三方机构可能形成相互制衡和监督,从而降低类似鲁南制药事件中相关人员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
(二)合理设置委托人的权利保留。
信托契约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实践中,海外信托契约通常由境外私人银行或信托公司提供,对受托人相对有利,对委托人的权利行使存在限制,建议合理设置委托人的权利保留,在保障委托人权利的前提下,设置不影响信托效力或信托税务状况的条款。
(三)设立信托保护人或信托保护委员会
不同司法辖区对保护人的界定有所不同,但保护人基于信托契约通常具有较大的权力。为更好实现海外信托目的,有利于海外信托业务的运转,建议选择熟悉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士担任独立保护人。当然,选择专业人士也要考虑个人信任及对专业人士的综合考量因素。此外,海外信托通常还可以由家族办公室等专业机构担任保护人。成立保护人委员会也是常见的做法,该模式更加灵活、更具操作性。通常可由设立人(或指定家族成员)和其他职业保护人(如律师、税务师等)共同组成保护人委员会,这样既考虑到专业性,又兼顾到家族内部人才的培养。后两种模式可以极大程度降低专业人士担当信托保护人的道德风险。
信托信托,就是“信”和“托”,值得信任,才敢托付。没有信任,怎么托付?基于目前国内的环境,信托责任并不是从石头里蹦出来的,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信托责任是长期博弈中形成的最优解。鲁南制药托孤事件后,富裕家庭肯定不敢再找金杜律师事务所了。所以,自净是维持信托责任的基础。
同时,作为信托的关键利益人必须要深入学习,把握关键内核,问完书本,再问问人。富人有富人的圈子,分享富人共同的烦恼,求教朋友,总是能得到不少收获。具体到某件事上,提醒我们的老客户,不要太天真,认为信托责任是自然而然的,而是要保持警觉。有时,牌子大,坑也多。凡事多问几个为什么,比如,对方的操作符合身份吗?自己获得的利弊分别是什么?自己还有没想明白的问题吗?极端情况会对自己不利吗?在这种时候,货比三家不吃亏。可以用甲的方案,问乙有哪些错漏;再拿乙的方案,问丙有哪些不足。交叉验证,心中自然就会有数了。请一个施工,当然也可以再请一个监工,对施工质量做出评价,找出漏洞,再多加注意。最后,试试水温,装进信托的资产,非要一股脑装进去?未必,先少装一点试试看,待过两年跑的顺畅了,再加码。
我们看到赵龙承诺,要回鲁南制药的股份,会装进慈善基金会,慈善基金更是一个超级工具。这个基金会,和信托、家办一样,也是一个复杂的结构,需要一个能干、高效、廉洁的“综合施工团队”。当股份慢慢获取分红后,金融投资或就成了必修课。将来,赵龙的女儿,想必会在里面担当重要角色,可以在基金会领取工资,也可以作为基金会顾问获取酬劳,设立专门的服务供应商,为基会金服务。家族财富在动态的变化着,赵家第一代人,通过艰苦创业创建了一家大型制药企业;第二代人将通过基金会成为了大型企业的大股东,发挥股东和董事会层面的积极影响,并逐渐在医药或金融方面布局;第三代人在掌握基金会资源后,同样会在医药,金融方面深入耕耘。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一代人有一代人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性复杂,人心难测。家族企业的接班与传承,道路阻且长,需要尽早规划,尽早布局,让坏人没有可乘之机。鲁南制药事件向我们呈现了海外信托鲜为人知的一面,即风险无处不在。事件涉及海外诉讼,虽耗时颇多,但判决结果尚符合受益人预期。管中窥豹,研读判决,对海外信托的优势及风险又有进一步认识。唯有引以为戒,才能规避海外信托重重“陷阱”。也希望围绕鲁南制药种种争端,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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