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产经智库:专利权保护视角下的“视觉中国”
编者按
4月10日举世瞩目的“黑洞”照片发布,引爆视觉中国公司的盈利模式。视觉中国长期靠“维权—诉讼—和解—签约”这种“商业模式”来赚取利润,核心的技术手段是依靠“鹰眼系统”。该系统能自动追踪公司拥有图片在网络上的使用情况,并提供授权管理分析、在线侵权证据保全等版权保护服务。另一家有相同盈利模式的全景网络公司,其法务部门的这种维权诉讼产生的毛利率一度可达到100%。
视觉中国手下有很多签约摄影师,版权众多。摄影师创作劳动的艰苦和巨大的付出需要补仓,也需要得到尊重。但其维权的界限在哪里?这个问题既关系到中国未来专利制度如何在保护和鼓励原创性与防止垄断之间的平衡选择,也关系到商业利益与市场道德之间的平衡选择。
你怎么评价“视觉中国”的盈利模式?
刘志彪|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
撇开视觉中国等企业利用无知识产权图片的牟利行为(这本身就是欺诈),靠“维权—诉讼—和解—签约”这种“商业模式”来赚取利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容易造成对版权保护制度的过度使用。具体表现为两方面:(1)脱离了版权保护的最初目的。版权保护的初衷是通过保护著作权人权利,让其获取定期的利益以弥补创作成本支出,鼓励全社会成员的创新冲动和努力。而视觉中国等公司通过把维权和诉讼作为强迫客户签约的办法,偏离了鼓励创新的轨道;(2)这种商业模式的定价,不是正常的公平买卖关系,带有明显的强制、强迫交易特征,获取的是高额的垄断利润。不过,这种商业模式虽然为被迫签约者或付出高价的图片使用者痛恨,但是也是适应了中国目前民众、企业、机构知识产权意识十分淡薄的现实。要不这种不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不可能维持那么久,而且每年利润还增长那么快。它给社会的教训是要尽快树立起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大家都要尊重知识产权。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商业模式也会从反面敦促中国尽快走入依靠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对政府来说,除了要甄别知识产权的真正所有者外,还要规范管理版权的市场行为,如要监控版权交易等成交的市场价格行为,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区分商业性版权与可公共使用的知识信息,防止某些企业利用公共性知识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王亚利|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师
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便于激励创新、通过技术或成果的传播利用促进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体现在保护层面,一方面体现在技术促进层面。唯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更多更好的原创作品和原创技术,也才能促进技术的进步,国家也正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和监管体系建设。视觉中国这种“维权—诉讼—和解—签约”商业模式,若拥有了授权后去帮助原创者进行适当的维权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补充,若没有通过预先支付给原创者费用或者签署相关授权协议获得授权,就不存在所谓的拥有版权,也更没有资格来维权。没有了权利,其商业模式中就没有资格存在“维权”这个环节,如果采取发律师函等对其不拥有权利的版权去维权也可以说其是借“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侵害了原创者和使用者两方的权利。
围绕视觉中国引发的大讨论,总体感觉:(1)保护知识产权主旋律不会变,只会越来越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渠道会越来越丰富。但哪些是知识产权、是谁的知识产权、谁来维权或者说如何维权可能都需要清晰。原创的知识产权需要溯源、署名,加大推动原创认证保护平台的实施,保护技术或图片的创造者,使其应有的受益,激励其持续创新。(2)管理部门也将加大对视觉中国等这样类型的“维权平台”加强监管,主要加强费用收取的标准、与原创者分享模式、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等的监管。(3)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宣传及引导,鼓励创新主体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引导其使用前主动对是否存在侵权的检索比对,鼓励企业组建产业或技术知识产权联盟,构建知识产权池,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及创新的氛围。
其实版权等其他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借鉴专利的一些做法:(1)政府牵头打造了集聚100多个国家一亿多条专利数据,构建了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系列培训和宣传引导创新者利用专利信息检索规避侵权、做好技术改进研发;(2)围绕各地产业指导构建了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从专利确权、维权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各地按需构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遴选并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和咨询专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维权援助、诉调对接、仲裁调解等多层次的保护通道;(3)引导创新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计划、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鼓励企业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组建专利池抵御专利非实施主体的恶意诉讼,通过补贴部分费用鼓励创新者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等系列工作维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刘根荣|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首先,视觉中国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合理的权利维护与诉讼行为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提高国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原因在于: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激励功能。知识产权会给权益人在法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力,给知识产权持有人带来垄断利润,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约束功能。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其尊重他人的创造,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不可侵犯的意识。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稳定预期功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明确界定市场主体的权利边界,确定交易的内容,有利于让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对于产权持有者可以预期产权收益,对于产权使用者可以预期到自己应该承担的成本。这种知识产权的稳定预期的功能,就可以减少资源的低效甚至无效配置。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一定的负外部性。例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会形成垄断,客观会不利于消费者的福利;又比如,知识产权的确权与保护是项专业化程度高的工作,知识产权的取得也必须合理合法。而视觉中国采用了:侵权—确权—诉讼—和解—赔付的盈利模式,利用了信息不对称而对其有利的优势,大量抢注别人的知识产权,实质就是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正是基于此,视觉中国这种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问责。但总体而言,进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规则是未来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许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该运作模式,运作得好,在客观上能为版权保护提供一种信息技术平台(降低个人维权的交易成本),也能为推动版权保护提供一种可能(降低版权保护制度的社会交易成本)。但有两个问题很关键:一是产权要清晰,且在该信息平台上权利义务链条清晰,不存在产权不清的情况,更不应存在信息平台窃取他人产权、再去“维权”(贼喊捉贼)的情况;二是要有竞争者,防止垄断。此项技术平台,如果制度设计得好,可以成为版权人获取收益的交易平台,平台可以与版权人、使用人同生共荣;如果制度设计的不好,就易成为平台运营敲诈勒索的利器,最终害人害己。“视觉中国”目前的盈利模式,之所以能够存在到今天,与社会上有偿使用版权的意识不强这一现实密切相关。所以,通过整改提升,以市场化的信息平台实现版权的授权交易,从而推动版权保护,并籍此保护、鼓励和促进创新,很有必要。
吴跃农|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
这说明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保护成本太高和保护意识不强的普遍性当下,就是“视觉中国”类企业的蓬勃商机,就象王海打假谋利,主观动机法律管不了,客观运作和结果作用合法,能有效抑制侵权就受法律保护和鼓励,“视觉中国”至少让作者不完全裸奔,这样的机构更多一些,客观上就会升高侵权成本、逼窄侵权空间。当务之急是让动机“不纯”的维权企业机构能够被动机纯的非企业机构取而代之,这是一道出给政府部门监管的关于热忱、无私、方法、能力和有效性的严峻考题,合格的答题就是建立全国性的、便利化的有效护权和抑制、打击侵权的执法机制并富有成效,这个考题答不上来或回答消极,维权的公平性、道德性则依然会被商业利润分享性、操作简便性从中横插一杠、越俎代疱办理,作者也只能选择这种至少不彻底裸奔的无柰次级操作,这样的供给侧则存在是合理的。
霍伟东|北京吉利学院|西南财经大学
视觉中国依靠“维权—诉讼—和解—签约”这样的盈利模式,甚至把国旗、国徽和不少著名公司LOGO也纳入自己版权范围。更恶劣的是“钓鱼”式所谓维权。这种模式不可能持续,且不利于中国知识产权事业保护与发展。中国应该借此事件,借鉴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经验和做法,规范和界定保护的边界,且公开公平透明,不仅对个人,而且对相关企业机构和组织普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让此事件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个拐点。
金自力|川思特软件
这种盈利模式类似于当年的王海打假,打假是国内商业发展初级阶段的必然产物。目前国内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极其薄弱,盗版软件,山寨设计,遍地洗稿......视觉中国的盈利方法对目前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有积极意义,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法规和执行逐渐规范,公众意识提高,这种商业模式自然会淘汰。
黄永春|河海大学
如此大范围、高频率的维权、诉讼、和解、签约,存在钓鱼维权的嫌疑,应该明示转载复制侵权等,如果收费应该明码标价!
杨锐|苏州大学东吴智库
如何在法律和经济两个体系内,借此事件来推动以图片为代表的符号产品的传播和保护。毋庸置疑,保护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必须有保护创作主体权益的能力。而传播则是一个社会经济政治问题。从公益性和盈利性两个维度,可以把传播区分为:公益性传播和盈利性传播。因此,第一,推动图片等符号类商品创作者属性特征识别技术。包括原始创作者和图片权利类型(受保护和开放)。第二,对于创作者选择受保护类的图片,若传播的目的是公益性则可以自由传播,若是盈利性则依据市场规则。如此,既可以保护创作者又能促进合理合法的传播。
巫强|南京大学产业经济学系
第一,黑洞照片被视觉中国声称具备版权这一事件说明,视觉中国涉嫌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地位,以版权保护为名,将公共知识混淆为受版权保护的专有知识。这说明视觉中国脱离了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的初衷,视觉中国在该事件中不具备正当性,该事件更类似于其实施垄断行为。第二,视觉中国的盈利模式也恰恰说明当前我国产业发展中普遍存在不重视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有意或无意的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社会还缺乏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的高度自觉。如果视觉中国对其真正具有版权的图片声张权利,并向侵权企业诉讼索赔,这是值得肯定的合法行为,也有助于全社会尽快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的环境。在此意义上,视觉中国的盈利模式能存在,也是我国产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的真实体现。
张璐|常熟华德
重视版权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是以自身盈利目的进行所谓的维权,这样的做法缺乏公正性,并不能让人信服,这种模式也是无法长久的。
孙国民|东南大学
视觉中国涉嫌滥用知识产权制度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付费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机制设计,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制度规定,也是国际社会遵守的规则。但付费的前设条件是:一是属于知识创造或者创意,凝结了人的无差异的一般等价劳动,具有劳动创造的价值;二是图片的来源,通常为摄影师拍摄,如果摄影师没有授权视觉中国使用,不得使用其版权。通常视觉中国采用签约摄影师的方式来获得版权,这里就涉及下面图片来源的判断。三是图片的源头,分为三种:一种是自然图片,这类图片付出的创意劳动,可以采取付费方式,但如果是拍摄了收费景区的图片,这里又需要重新界定,比如景区门票是否包含了拍照后的图片知识产权等问题,可以深入探讨;第二种是类似已设计好的企业logo照片,比如商标、国旗等静态图片,这类图片是具体企业拥有所有权,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摄影师不应该享有交易价值;第三种是高级动物,主要是有意识的涉及人的图片,这类图片获取价值需要当事人授权,视觉中国更不应该获得交易价值。四是授权与否,比如伟人的珍贵照片,很值钱,但要考虑到几个方面:当时拍摄伟人照片时,伟人并没有授权摄影师可以用于商业用途,那就不宜用于商业用途;但百年之后,这张孤本照片具有极大的收藏价值,如何处置?第一种是基于道德的力量,免费贡献给博物馆收藏,当然博物馆也可以象征性支付一点著作权费给摄影师;第二种是拍卖,包括公益拍卖和私人拍卖,前者为社会道德所认可,后者涉及拍卖款支配问题,包括著作权和肖像权之间的价值分配,需要综合考虑。
于晓华|德国哥廷根大学
(1)视觉中国和外国的“专利流氓”行为类似,没什么惊讶的!但是,如果是像黑洞图片那样,授权不合法,就是欺骗就不对了!(2)如果是法律框架内,即使是取巧,看起来手段不光明,不违法也没办法,其对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好事!(3)为了减少诈骗,对所有的图片的授权应该公开透明,由政府设立平台统一登记,可以公开查到。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王思彤|江苏省统计科学研究所
从媒体披露情况看,“视觉中国”走的是一条放水养鱼然后追责,进而壮大签约客户的盈利模式。这种模式因为抢占了法律制高点,拥有技术和法律的优势,特别是胜诉案例的支持,而占据了经营上的主动和可持续性。问题在于,“视觉中国”逼人就范的做法,惹怒了它所追诉过的用户,特别是众多媒体,因而才因“黑洞”事件遭到集体反击和声讨。现在看来,“视觉中国”依托于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进行维权是没错的,错在故意放水养鱼、姑息养奸而陷被告于无可救药的地步才诉诸法律,从而失去了道义的支持。这就好比一个司机在一个禁左路口向左行驶,交警部门故意不及时提醒,放任其一错再错,最后开出一大堆相似罚单而来个秋后总算账一样。而且,目前大家议论较多的还有它本身用于维权的图片是否具有专属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视觉中国”应该有所警醒,调整经营策略,在确保有偿使用的图片资源拥有专属产权的前提下,明码标价,告知客户,并利用后台监控技术,及时提醒违规用户中止侵权行为,防止积重难返。
汤秀平|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
视觉中国的“维权—诉讼—和解—签约”的商业模式取决于从什么角度来进行评价。试从视觉中国商业模式的几个节点进行法律分析。一、维权。视觉中国对于拥有版权的图片进行维权,无可厚非。无论是来自于他方授权还是签约摄影师。至于说视觉中国将没有版权的图片用来“维权”,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视觉中国败诉的案件中,无法证明授权是常见的理由。二、诉讼。视觉中国选择了“高调”的诉讼进行维权,这在中国并不是最常见的选择。限于维权成本的高企,一般被侵权人选择的是放弃。事实上,如果单以个案而论,视觉中国胜诉的维权案件每一张图片赔偿金额为1500元。如果侵权图片数量不是特别巨大,根本不可能获利。虚假诉讼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视觉中国的诉讼连滥用都算不上,因为每一件个案的侵权人不同。三、和解。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之前从诉讼节点说了,诉讼并不能盈利。那么盈利点在哪里呢?四、签约。迫于诉讼以及带来的企业负面形象压力,很多侵权人与视觉中国签约,成为其客户。当然,视觉中国也放弃了侵权的责任追究。这里模糊的是,签约算不算被胁迫。只不过,举证很难。
需要指出的是,视觉中国的签约客户涵盖新华网、人民日报、新浪网、索尼、宝马、华为等等,主动客户与被动客户的各自贡献的利润份额不明。诉讼从来就不是目的,从这一点说,视觉中国无可指责。至于说这种“商业模式”是不是视觉中国的主要利润来源,不好说。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家相关版权制度建设的完善,大众版权意识的增强,视觉中国的诉讼之路会越走越窄。
林学军|暨南大学
视觉中国利用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模糊认识,利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漏洞,以假维权,真敲诈勒索的商业模式来赚取利润,我认为这种做法确实是令人所不齿。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何激励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因此,通过这个典型的案件,要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重视人才的新风尚。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随意复制抄袭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要注明出处,商业使用要按规定付费,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应当成为社会自觉的行为。政府要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首先要界定知识产权,谁创作,谁拥有,谁得益。其次要维护创新人的权益,要成立专门机构为创新者维权,以正当合法的渠道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最后要打击侵权的行为,坚决打击假冒商标,剽窃技术,抄袭作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创新者利益,激励创新,鼓励创新。
黄志军|江苏农行
近年来,专利意识在我国的商业环境中愈来愈强烈,对专利的监督、保护和运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视觉中国的盈利模式,不能认为是专利权利的正确使用,我们保护专利是主要基于两个维度:一是真正的发明创造者,二是合法获得专利并偿付公允价格的专利经营主体。严格意义上说,这两个维度都是专利意识的重要前置条件。本质在于对创新的尊重和敬畏。与此同时,我们应坚决反对非法恶意“制造”“伪造”“攫取”甚至“无中生有”专利的非法专利经营行为。视觉中国很明显是利用了我国越来越强烈的专利意识,“伪造”专利,非法获取商业利益。在损害真正的发明创造者的同时,也对我国专利的国际环境构成了严重的侵蚀,必须严厉打击这种以“专利”之名的“恶意投机”行为,为真正的专利发明者和使用者构建良性的激励机制。
郑登元|南京审计大学
首先,我们要看法律的精神,到底是要完全尊法律的精神,还是要考虑社会观感以及利益的情况。英美法系有陪审团制度,所以还可以看陪审团的意见,但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是完全依照法条来判案。如果是完全遵守法律的精神,恶法亦法,必须遵守法律精神,这些人还是可以继续投机得到法律的保障来获利。所以一个办法就是要修改法律,当发生这些情形的时候,就要修法来防止这些危害大众利益的投机行为。大家照着规矩走,也就是按照公布的法条走,游戏规则定好。只要你把法条定好了,防堵这些人的投机危害大众创新,那这种情况就可以改善。第二是以个案情况来做判断,例如,像这种恶劣的情况,由政府介入,但个人认为这样子并不合适,因为这会让政府的裁量权大增,民众的遵循会有困难。至于修法前的处理问题,要看看双方的投入与回报,视觉中国智慧产权投入多少,向对方求偿金额多少?侵权人得到了多少利益,要赔偿视觉中国多少金额?个案来考量。
唐德淼|无锡环研中心
(1)“维权—诉讼—和解—签约”这好像是一个“打假”产业链条,应该是职能部门干的活,与现代企业应该为客户提供“价值增值服务”的使命背道而驰;(2)“鹰眼系统”的网络技术“取证”,是不是合规、合法、合商业伦理?是否涉用“侵权”的手段,获得商业取证?(3)公司的性质是国有、民营、外资还是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会一定程度决定其商业目的取向,但不管取向如何?不能用侵害知识产权等不法方式,谋取商业等相关利益。
申可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1)从这种盈利模式的溯源性看,其赖以维权、诉讼并达到和解补偿的标的物本身其占有性存在知识产权不清,至少存在知识产权让渡的不公平性,同时存在投入与收益的公允性缺失。干扰了对真正知识产权原创者的公允尊重和价值补偿;(2)从这种模式的盈利的价值源看,它主要依靠是鹰眼系统的技术手段,模糊了知识产权价值产生的本质,将价值流通等同于价值创造本身。其所谓维权的权利其本质是在价格流转中差额的瓜分,无论结果如何对真正价值创造者,没有体现出对其权益的尊重和体现。因此这一模式不可能有真正生命力的根源,恰恰在维护自己权利同时,忽视甚至侵蚀了原创者应有的权益界定和扩展、发现功能;(3)从这种盈利模式对社会共享性发展阻碍看,该模式混淆许多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等公共产权的社会共享性与个体投入创造成果的独占性边界,实质是将本应社会共享的成果通过技术和披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外衣转为独占谋利手段,不符合人类社会共享发展的方向。必须以此为契机,重构新时代知识产权机制,让原创者充分享受自身创造的价值,建立合理、公平、规范、透明知识产权确权、转让、发现、奖惩机制,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社会共享有机结合,让知识创造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真正驱动器。
包特|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我觉得还是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来说,视觉中国的行为可能也从客观上促进了中国企业和大众版权意识的提升。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我觉得司法部门应该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采纳视觉中国的主张是合法保护自己利益,还是不当得利。此外,我觉得中国不应该学习过度保护版权所有者的立法模式。相关判罚的准绳应该是侵权的实际危害和给侵权者带来的盈利。也就是说,对于危害性不大,非营利的个人无意识侵权,司法机关应该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不予立案。
张建忠|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
同物理性产权不同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因其具有较强的易复制性,导致权利人持有的产权事实上长期处于边界模糊的状态,单个权利人难以主张权利或者主张权利的成本过高,更不用说通过诉讼来制止侵权行为和补偿权利损失。视觉中国所采取的商业模式就是利用了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中产权边界模糊、交易成本高的事实,将著作权等收购到公司名下,再利用本身作为上市公司的特殊地位和互联网特定技术,来获取诉讼赔偿利益或者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利益。这类活动有正反两方面的经济后果:正面结果是视觉中国作为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商业性中介机构,一些著作权人会通过向其出售版权,或者与其签订保护性合同,实现著作权利益最大化。视觉中国事件显示出专业化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这可能成为当下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一种组织创新。反面结果是一些暂时没有明确著作权人、也无人主张权利、原本处于社会共享状态的知识产权标的,也成为了视觉中国的公司财产,免费使用变成付费使用,会产生财富再分配效应,甚至会浪费诉讼资源。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总体处于较弱的状态,从鼓励创新、防止垄断的社会目标出发,应有序规范这类公司发展,在界定该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市场边界、分析市场的准入壁垒等基础上,科学全面评估其是否维持或滥用了市场垄断地位,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和社会福利损失。
更多精彩资讯,请来金融界网站(www.jrj.com.cn)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