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3日 星期六

说术 | 新加坡法院认可NFT财产属性案例解析

新加坡法院日前颁发禁令,在作为贷款协议抵押物的“无聊猿”NFT所有权问题被解决前,禁止再行出售,据悉此为新加坡法院首次认可NFT为有价值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本文介绍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回归国内讨论裁判趋势。

【无聊猿NFT交易禁令案】

2022年3月19日,借款人Rajesh Rajkumar和贷款人Chefpierre.eth双方在加密货币贷款平台NFTfi上签署贷款协议,借款人使用BAYC(Bored Ape Yacht Club,无聊猿游艇俱乐部)#2162 NFT作为抵押物担保,由此获得了加密货币贷款。在此之前,双方多次签署了贷款协议。

说术 | 新加坡法院认可NFT财产属性案例解析

*BAYC #2162

但是,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了延期偿还条款,条款约定如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款项,将通知贷款人延期偿还,以便借款人能够赎回作为抵押物的NFT,借款人将不会放弃NFT的所有权,同时,条款还约定贷款人不得“取消抵押品赎回权”,以保障借款人对NFT的权利。

随后,延期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偿还款项。在给予借款人短期的再次延期还款期限后(2022年4月21日凌晨5点前),贷款人威胁借款人将占有此抵押物NFT。随后借款人果然未能偿还款项,贷款人将此NFT从托管平台转移至其个人钱包,之后还在NFT交易平台OpenSea上挂牌出售此NFT。

借款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禁令,主张贷款人未按照双方约定“禁止取消抵押品赎回权”,要求阻止贷款人占有并销售此NFT。

法院最终颁发了禁令,认定NFT成为可以保护的数字资产,并阻止BAYC #2162的任何销售。OpenSea在收到禁令后,在其网站上将BAYC #2162 NFT标记为“因可疑活动被举报”,其占有人Chefpierre不得销售,其他潜在买家也不能出价购买。此外,OpenSea的平台服务条款中也写明“禁止使用OpenSea购买、出售或转让被盗物品、欺诈性获得的物品、未经授权的物品和/或任何其他非法获得的物品或洗钱行为”,这与法院禁令内容保持一致。

本案中涉及的BAYC #2162 NFT在4月份的地板价(Floor Price)为110.69ETH,约36万美元,5月份的地板价为96ETH,约19万美元,NFT价格处于不断波动中。

借款人能够成功获得禁令的关键在于,其在与贷款人的协议中明确保留了NFT的所有权,使得法院初步认定贷款人违反了协议约定,从而支持借款人的诉求。

本次禁令的意义在于,据悉此为新加坡法院首次将NFT认定为可以保护的财产,并成功阻止了交易平台对NFT的后续交易,本次禁令对注册地在美国的NFT交易平台OpenSea生效,在获得有效执行的同时,也引发了对NFT交易多重司法管辖的疑虑。

【我国虚拟货币不得流通的规定】

对于NFT能否作为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裁判目前仍采取较为谨慎和模糊的态度,我国同样如此。

在监管层面,目前我国法律政策主要针对“比特币”、“代币”等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认可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相关的政策规定包括:

1)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3)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4)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逐步形成统一意见,认定比特币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及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上海二中院严冬、吕芳、张飞、傅云与皮特、王晓丽比特币及天空币返还纠纷案)。

在具体执行时,参照物之交付请求权规范处置,并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基于公共利益、善意文明理念考量,经双方协商一致,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折价赔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程某与施某某比特币返还纠纷案)。

【我国司法裁判中对NFT的认定】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并未明确规范“NFT”,但如交易双方采用加密货币交易NFT,或者在二级市场炒作NFT价值,甚至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破坏金融秩序或者危害金融安全,不仅难以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可能受到行政查处。

如将NFT作为非同质权益凭证或数字藏品,用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与存储在网络中某个位置的某个数字文件形成唯一的且永恒不变的指向性,基于此种区块链特性,用户将作品上传于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中的区块链上,该作品上链后生成与作品一一对应的序列号,作为作品上链的凭证,由此铸造NFT数字藏品,并生成权利凭证。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对NFT数字作品进行了系统阐述,NFT铸造=生成权利凭证+起草交易合同,NFT发布=网络传播。平台上链即成为“数字商品”,数字作品交易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买卖而非许可、亦非IP转让或许可。交易数字作品本身并非发行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适用发行权下的“权利用尽”。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应是作品著作权人和商品所有权人,NFT采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建立基于信任的高频次交易,基于此商业模式和技术特点,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和审核能力,直接从NFT数字作品获利gas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审查用户权利来源。


综上可知,新加坡法院认可NFT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数字资产,阻止他人违反约定占有和交易作为抵押物的NFT,我国法院认可比特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亦认可NFT为数字商品,数字作品交易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买卖。即使立法对于NFT还未予以明确,但对NFT的现实交易和侵权事实已在司法裁判中逐步予以认定,逐渐受到保护,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更多的法院尝试将NFT纳入到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中予以认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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