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03日 星期四

“一国两制三法域”,深圳国际仲裁院探路湾区法治一体化

“一国两制三法域”,深圳国际仲裁院探路湾区法治一体化

2022年7月14日,深圳国际仲裁院联合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AJAC)成员机构正式发布CAJAC章程、规则及首批仲裁员名单。上图中间为CAJAC轮值主席、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院长刘晓春博士。 (受访者供图/图)

深圳青年律师胡帅就职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入行两年,他已为近20个国家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他经手处理的涉外诉讼、仲裁案件已有十余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深国仲”)是胡帅常接触的仲裁机构之一。深国仲(又称“华南国仲”),成立于1983年,原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对于跨境争议的案件而言,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寻求国际仲裁机构帮助是企业解决争议和纠纷的唯二选择。胡帅接触过不少国内大中型企业的涉外案件,标的额较大、较为复杂的交易通常都会约定仲裁。

根据胡帅的经验,国际客户通过中国法院起诉维权往往费时费力,原告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各类公证认证,先经过本国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再向本国外交部、中国大使馆层层递交,获得认证后才能在中国法院起诉。涉外贸易纠纷要收集域外证据,也同样要进行公证认证,甚至要面临公证机关不配合的风险,给企业维权造成较大障碍。

相比诉讼而言,仲裁节约时间,程序也更为灵活。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和仲裁地及适用法律,而且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较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形象和保护其商业秘密。

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指出,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方式,伦敦、新加坡、中国香港、巴黎和日内瓦是首选仲裁地。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出台的三年里,深圳前海作为深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新引擎,正推进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深国仲则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的责任实施主体。

深国仲在成立初期在深圳与香港之间架起争议解决的桥梁。而今后,如何在粤港澳三地不同的法律框架下探索规则衔接进而提升营商环境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决策机构:1/3以上境外人士的理事会

2019年,来自香港著名德辅大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大律师王鸣峰受邀担任深国仲的仲裁员。他曾任香港大律师公会仲裁委员会主席。

令王鸣峰惊喜的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理事会共有13名理事,竟有7名来自中国香港以及海外,其中更是有不少在香港律政界响当当的名字。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梁爱诗、香港证监会前主席梁定邦、香港律师会前会长王桂壎等。

王鸣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时,内地其他仲裁机构的理事会成员也会有海外代表,但数量很少,而国际上的仲裁机构基本上是以本地的法律专家为主。

“难得,他们能在十年前接受香港法律人士参加理事会。”深国仲理事成员王桂壎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感叹。王桂壎自2012年起连任两届深国仲理事。

2012年,深圳市政府对深国仲制定政府规章,规定理事会成员结构中港澳及海外理事比例不少于“1/3”,确立以国际化、专业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作为仲裁院的决策机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通过投票形式产生决策。

这一年,深国仲的郭晓文主任和刘晓春院长找到王桂壎,向其介绍深国仲。独特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是让王桂壎认可深国仲的一个重要原因,王桂壎也希望能借此机会参与内地仲裁机构,推动内地仲裁迈向国际化。

王桂壎自1983年起从事仲裁工作,他深知内地仲裁机构还有许多值得向国际仲裁机构学习借鉴的地方。

内地的仲裁机构除了在法律上分辨对错之外,还讲究“以和为贵”,仲裁庭因担心输掉仲裁的当事人一无所得,会尝试调解为先,促成双方和解。而国际仲裁机构则严格依照规则判断,在证据和事实层面占理的一方自然就是赢家,而理亏的一方不仅要履行约定,还得负担仲裁费用。在国际上,“打官司本身就是残酷的。”

在王桂壎看来,深国仲接纳1/3以上香港及海外人士参与其核心的理事会,有助于降低企业对仲裁机构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怀疑,独特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深国仲的国际公信力和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的信心。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在原有的政府规章基础上制定特区法规。深国仲成为全球首个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机制的仲裁机构。

条例还规定,深国仲的仲裁员中,港澳及海外仲裁员比例在1/3以上。目前,根据深国仲披露的数据,最新的仲裁员名单共计1547人,港澳及其他海外人员达到569人。

创新仲裁规则:选择性复裁制度

通常,世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本上都是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UNCITRAL仲裁规则》”)为模板。尽管,国际仲裁机构都会制定一套自己的仲裁规则,以便协商约定最有利的仲裁争议解决条款。

王桂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深国仲在仲裁规则上也做了革新,提出“选择性复裁”制度。

根据中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制。这意味着,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既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好处则在于保证仲裁的高效。

2019年版的深国仲仲裁规则,首次提出“选择性复裁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错难纠”的顾虑。

深圳国际仲裁院沈四宝理事长、刘晓春院长和樊奇娟副处长共同撰文分析,在实践中,仲裁庭因对事实问题的认定和对法律适用的分析有误从而导致当事人正当利益受损的情况并不鲜见,而这种损失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却难以救济,许多市场主体因此放弃使用仲裁。

王桂壎介绍,在仲裁地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复裁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存疑,可以约定重新组建仲裁庭重复申请仲裁。这个做法在国际上多个法域已经存在,深国仲是中国内地机构仲裁规则中首个提出“复裁”的仲裁机构。

规则调整的背后,来自于深国仲理事会委托理事彼得·马兰祖克团队所做的调研。彼得·马兰祖克是经由理事会推举的规则修订和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这个委员会的主要作用就是负责规则修订。彼得·马兰祖克被业内誉为“殿堂级”的国际法与仲裁法专家。

彼得团队通过分析旧的仲裁规则和新的仲裁案件,同时还到一些经常做仲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请教,归纳不同的意见,调研工作进行了相当长时间,最后向理事会解释为何要作此修改。

针对这一“复裁”程序,理事会内部有两派观点。反对者认为,这一程序还是要“缓一缓”,原因是中国内地法律不允许。为此,彼得想到在复裁前加上“选择性”(opt-in)这一折中的办法,告诉当事人只要在仲裁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复裁”。

2019年发布的《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中明确复裁程序适用的四个条件,分别是仲裁地法律不禁止、当事人明确约定、针对同一仲裁机构的原裁决和非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

此外,深国仲在2019年版仲裁规则上的创新还体现在借鉴境外仲裁机构的成熟经验,首次在仲裁规则中引入“当事人之间自行送达”机制。这意味着,经当事人同意,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当事人在提交仲裁文书和证明材料时直接发送给其他当事人或者发送到仲裁院的在线存储系统。

多一个争议解决途径

2019年,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outh Chin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英文简称为“SCIAHK”)在香港设立。王桂壎也是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董事局的执行主席。董事局是这一机构的核心决策部门,董事局成员共有六人,其中有三人来自香港,一名来自内地,一名为海外人士,一名为国际组织代表。

2022年5月1日,《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正式施行,这也是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第一部仲裁规则。

王桂壎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都强调其仲裁规则非常接近《UNCITRAL仲裁规则》。因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虽然看起来在前者基础上修改了32处,但也只是在《UNCITRAL仲裁规则》基础上做了细微调整。

比如,规定审理时限从立案到拿到裁决书最长为6个月,不能将仲裁程序拖得太长;仲裁成本由“受理费+管理费+仲裁庭费用”构成,仲裁庭提供按小时计费和按争议金额计费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与国际仲裁通行的收费模式类似。

“仲裁机构收费我们封顶是315300港元,仲裁员费用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跟仲裁员确认。”王桂壎向南方周末记者补充,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在推动仲裁费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企业仲裁成本的问题。

但深圳国际仲裁院仅有按争议金额计费这一种模式。受访仲裁员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或调解员的待遇报酬相较国际仲裁机构仍有差距。

由于中国仲裁法并未规定开放的仲裁员名册,王桂壎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适用的一般原则不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采用开放式名册,当事人既可以在名册内选择仲裁员,也可以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这可以吸纳大量的香港仲裁员加入,能够与内地的仲裁员共同在香港审理仲裁案件。

对此,王桂壎颇有感触,内地与香港合作交流增多,双方的差异也在逐渐缩小,香港律师学习内地律师的工作方法,内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书跟香港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越来越接近。

值得注意的是,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还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任仲裁员,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能应对各种复杂的跨境商事争议。

深国仲国际合作与发展处处长黄郭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设立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为企业提供多一个争议解决途径。

“法律生态好了,案源才会越来越多”

2021年4月24日,深国仲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交流平台。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位于深圳福田区南部,与香港接壤。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在当日揭牌仪式的致辞中介绍,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交流合作平台是立足河套、联动港澳、深化跨境合作的重要举措,为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界人士依法开展仲裁、调解业务提供空间,促进粤港合作和粤澳合作。

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和来自澳门的黄显辉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作为首批入驻的港澳代表,通过线上参与活动。

黄显辉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黄显辉律师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坦言,2021年12月底刚入驻河套交流平台,澳门律所、珠海横琴联营所的律师都曾前往深圳河套交流平台与客户开会或提供法律咨询。但受到疫情影响,律所与客户间更多的交流活动主要还是在线上。

对于河套交流平台能带来多大的价值,黄显辉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律所不单有华人律师,也有葡萄牙律师,可以服务由湾区走出去的客户,尤其是走向“一带一路”国家、葡语系等国家,为这些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黄显辉透露,内地企业或澳门企业在走出去时,常会出问题的是在合同协议起草中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德辅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大律师王鸣峰则表示,河套交流平台承担“北上业务”的推广工作。德辅大律师事务所现已聘请有两地法律服务推广经验的业务团队负责在内地的推广工作,比如与内地仲裁机构、法律学院及有跨境业务的内地律师举办各类讲座活动等。由于疫情,他本人还没能实地到访位于河套地区的国际仲裁中心交流平台,只能通过线上与内地同行交流。

“北上业务”既包括在内地投资的香港企业,也包括经过香港出海的内地企业,甚至是更为广阔的业务空间。

王鸣峰的设想是,香港大律师可与内地的律师团队合作实现“并船出海”,为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服务。同时,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能吸引更多外资走进大湾区,外资企业越多,自然会吸引来优秀的法律人才,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王鸣峰观察到,近年来,深国仲的仲裁案件数量持续走高,重大案件和争议涉及的标的金额也在上升。“法律生态好了,案源才会越来越多。”

“大湾区律师”

澳门执业律师黄显辉说,过去七八年时间里,澳门律师通常是以派驻律师的身份向内地客户提供澳门、葡语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服务,而持有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律师则能够在大湾区九市从事内地法律服务,“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扩大营业范围的机会。”

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引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参与考试的港澳律师,在笔试和广东律协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

而对于实际参加考试的港澳律师而言,真正的考试要比文件当中所规定的更加复杂。

2021年7月31日,64岁的黄显辉跟儿子黄景禧、女儿黄淑禧一同前往珠海参加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的律师执业考试。黄显辉及其子女都是第一批参与大湾区律师执业证考试的澳门律师。

“考完试后,2022年1月份开始参加广东省律协安排的三个月在线培训,4月份提交一份论文,结束后还要进行一场在线面试。”黄显辉向南方周末记者细诉2022年上半年的“考证”安排。目前,黄显辉及其儿女已在办理相关手续,很快就能领到大湾区执业律师资格证书。

谈到这,黄显辉颇有几分自豪,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他的律所共有五位合伙人,均已通过考试,五个人均已在办理相关手续,很快就能领到执业资格证书。

香港资深大律师王鸣峰也参加了第一期的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通过了相应资格考试,很快就能拿到资格证书。在王鸣峰看来,“大湾区律师”不单指取得资质证书的港澳律师,而应在大湾区内有更广义上的合作和融入。

王鸣峰说,以往中国企业出海常常依赖于外资所,大湾区完全可以打造一个既有大陆法系又有普通法系,且熟悉内地仲裁规则的律师团队,在维护中国企业利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即使是不同法域背景的人才,通过交流合作,一定能找到最有效率、成本最低的法律工具解决同一问题,这本身也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王鸣峰曾在世界不同地区的仲裁机构担任过仲裁员,他向南方周末记者分享道,对比之下,大湾区更有条件在法律上达成一体化。原因在于大湾区城市的经济联系较为紧密,频繁的粤港经济交流活动自然会带动相关的法律服务交流,其次是大湾区的法律人才交流密切。

“现在,我们需要的是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和内地律师。但是,在将来当大湾区法律环境逐步实现一体化的时候,我们更加需要有大湾区律师。”王鸣峰说。

南方周末记者 周小铃 南方周末实习生 许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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