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月25日 星期四

【17.7.12新政】一般垃圾清理设施业者 下月起须向环境局申请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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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局将从今年8月起,规定在本地经营一般垃圾清理设施的业者向该局申请执照,以加强现有管制,确保一般垃圾获得妥善处理。

根据环境局昨天发的文告,须申请执照的包括处理一般混合垃圾、食物垃圾、电子垃圾(e-waste)、用过的铜矿渣(spent copper slag)和废油(used cooking oil)的业者。

经营上述一般垃圾清理设施(general waste disposal facilities)业者须证明他们有适当器材处理垃圾、确保垃圾处理设施具备适当的储藏系统,并遵守执照列明及许可的储藏限制。

另一方面,环境局也列明,处理其他垃圾种类的设施,包括废纸、塑料垃圾、废金属品(scrap metal)等,如果一天内所处理的垃圾量不超过五吨,就必须向该局提交豁免声明(exemption declaration)申请,以豁免申请执照。

若上述设施一天内可处理的垃圾量至少五吨或更多,业者须申请执照。业者可上环境局网站查询处理哪些垃圾种类需要申请执照或提交豁免声明申请。

目前,一般垃圾清理设施须在建造前获得环境局的规划许可,以确保该设施与相关的土地用途是一致的,并符合污染控管标准。

在新执照框架下,环境局可在获颁执照的一般垃圾清理设施内进行检查,并要求执照持有者在设施可能影响到公共卫生或造成环境问题时采取相关行动改善情况。

该局将从下个月起开始接受业者的执照申请,所有业者须在明年7月31日前获取执照或提交豁免声明。

违例的执照持有者可能在环境公共卫生(一般垃圾清理设施)条例下,被罚款最多达1万元。在没有获取执照或豁免声明许可的情况下营业的业者则可在环境公共卫生法令下被罚款多达5万元或监禁长达12个月或两者兼施。

(信息来源:新加坡N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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