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不废刑法377A条款 不得不警惕“滑坡”效应
本地三大名人——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院长陈西文教授、悦榕控股执行主席何光平,以及巡回大使许通美——在印度最高法院判决英殖民地时代订立的刑法第377条文违宪,并将男性之间的肛交合法化后,相继出来支持本地同性恋社群挑战现有法律是否合乎宪法,引起了新一轮的争议。
政府这回的态度似乎有些许软化,虽然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暗示,印度法院的做法违背了国会作为主权最终代表的宪政体制,有越俎代庖之嫌,因为法条的存废与否,必须由国会决定,他同时表示国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挑战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是否违反宪法。
43岁的本地音乐骑士王明(艺名DJ Big Kid)响应尚穆根,随即入禀高庭,要求宣判条文违宪。
王明是本地著名的唱片骑士(disc jockey),2016年他在接受媒体访问时坦承出柜,公开自己的同性恋身份。(海峡时报)如果从历史的眼光看,377A条文其实就是茶杯里的风波。这原本是一场因宗教而起的权力斗争所出现的歧视性法条。
153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惩处不道德罪行鸡奸法令》,那是亨利八世为了对抗罗马教廷,要设立效忠于英国朝廷的圣公会,借此决裂乘机没收教廷在英国的所有土地和大量财产,并通过法令来诋毁教廷神父的罪恶的性行为。
亨利八世。(互联网)这条针对教廷的法令,在19世纪大英帝国鼎盛时期,被纳入管理殖民地的统一刑事法典中,反映的是英国的历史以及当时英国人基于基督教信仰的价值观,同殖民地本土社会的价值体系毫无关系。
原本的377条款文字针对的是“违反自然性行为”,突出的是根据《圣经》对肛交的反对。这种对男性之间肛交的厌恶,似乎源自亚伯拉罕诸教(尤其是基督教和回教),跟东方文化传统大相径庭。
在传统东方文化,印度的兴都教和佛教并没有教条明确禁止男性肛交。中国传统士大夫文化也不歧视男性肛交,甚至还有不少故事和专用语来描绘男同性恋,比如《韩非子·说难》弥子瑕献余桃于卫灵公的故事,后世因而用“分桃”或“余桃”指称同性恋;“分桃之癖”“分桃之好”都用来形容男同性恋关系。
卫灵公与弥子瑕。(互联网)从《墨子·鲁问》的“鲁君之嬖人死,鲁人为之讳,鲁君因悦而用之”的“嬖人”,后世多用于形容士大夫阶层流行的对男性性伴侣的宠幸。《汉书·董贤传》里汉哀帝和董贤之间的性关系,则衍生了“断袖”“断袖之癖”“断袖之欢”“断袖之宠”等词汇。
可见东方文明传统上并不特别歧视男同性恋,只把它当做一种非主流的性行为(传统男性最终的社会行为,还是必须娶妻生子,传宗接代;尽管他可能更好男色),而不是什么亵渎神明的罪恶。
所以,本地社群反对废除377A条款,依循的不是传统的价值观,而更多是亚伯拉罕诸教的价值观,回教社群和基督教会反对最力,便可见一斑。
如果要从传统价值观来反对同性恋,主要不是因为对肛交的厌恶,而是因为同性恋作为一种身份认同。也就是说,同性恋拒绝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不愿意承担男女结合的夫妇大伦的责任。这个社会后果,恐怕才是所谓的保守派需要对同性恋(乃至衍生到对377A的去留)担心和持保留态度的原因。
一种论述是废除377A将会打开潘朵拉盒子,开启文明败坏的第一步。这不完全是危言耸听,因为只要看看英美社会的发展,就殷鉴不远。在这个意义上,它不仅不是茶杯里的风波,反而攸关整个社会到底是向上提升还是向下沉沦的背水一战。
在2005年上榜美国百大公共知识人第20名的帕利亚(Camille Anna Paglia)就指出,当文明进入衰败期时,男女之别模糊甚至颠倒,男性阴柔,女性阳刚,在历史上斑斑可考;而当代西方文明社会似乎也正在经历类似的阶段,其中以另类性别群体LGBT(指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的崛起乃至肆虐尤为突出。
这个群体不但成功在个别国家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更进一步推动各种政治正确活动,欲进一步颠覆乃至抹平男女之别,要落实所谓的真正的平等。这对社会的伤害,主要在于削弱了传统男女婚姻制度的正当性,导致儿童无法在有父母关爱的正常环境里成长。
377A条款的存在,固然是歧视男同性恋,可是也清楚地标注其“反常”的事实。一旦废除,下场可能就是同性婚姻合法化,在败坏了文明社会规范之际,又无法确立新的价值体系。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所谓的“自由恋爱,不分对象”的口号,只是放纵私欲的美丽借口,如果婚姻对象不分,只要真诚相爱,那母子、父女也应当可以成婚。
所以,滑坡效应不是毫无道理的反对理由,377A条款当然如自由派所说,是歧视性的历史残留,可是废除的代价,却可能比保留更严重。这其中的是非对错,恐怕不是一般人所想象的那么黑白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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