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我国破产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
9月1日,南京中院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这个被称为全市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举措3.0版的“新十条”,强调要发挥破产救治和退出功能。我们分期结合发布的十大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对“新十条”进行解读。
第五期邀请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请她结合江苏某船舶公司破产清算案谈谈南京法院如何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不断完善跨境破产协作机制,为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案件回放
江苏某船舶公司是南京地区知名船企,因发生破产原因,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持有新加坡某船舶公司70%股权,为确定江苏某船舶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价值,及时对该股权变价处置,管理人向新加坡船舶公司发送了书面函件,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没有得到回复,股权处置工作难以推进。在破产法庭的指导下,管理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申请,请求认可江苏某船舶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在新加坡具有域外效力及管理人身份,并认可管理人可以在新加坡船舶公司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等。经过听证,新加坡高等法院大法官于2020年6月10日签署命令,认可我国破产主程序及破产管理人身份。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规定,江苏某船舶公司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新加坡法院在若干事项上予以协助。
对话法官
南京破产法庭庭长 王静
“新十条”第七条
发挥破产救治和退出功能。坚持“当救则救,当清则清”的原则,精准识别,分类施策,确保市场主体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积极引导有价值危困企业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实现资源重新配置、企业再生。深化运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速度,促进资源和产业优化组合。充分发挥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加大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推动相关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效果,确保破产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Q:
本案破产主程序和管理人身份为何需要新加坡法院承认?
A:
在跨境破产实践中,因为一个国家的破产裁决会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权益产生重要影响,所以会产生管辖权争夺的现象。为了建立积极、友好、开放的世界经济体系,有必要推进跨境破产的国际司法合作,因此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要求他国承认本国或承认他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本案涉及的股权投资是在新加坡境内,通过对我国破产主程序效力和管理人身份的认可,能够为管理人履职提供便利条件,有权中止与债务人企业相关的诉讼、执行,赋予管理人对境外破产财产的相关处置权利,有利于及时回收境外资产,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
Q:
本案作为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我国破产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意义?
A:
在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大背景下,“引进来”及“走出去”的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解决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与矛盾,促进各国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合作,对于依法妥善化解国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中国破产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案件,起到了促进建立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良好示范效应。这既是南京破产法庭在跨境破产领域的新尝试,也是我们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的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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