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全方位由浅入深知识系列-实质控制人篇
新加坡公司的知识点充斥着各种媒体,然而很多信息都过时了,有的信息明显有误,百利来希望为大家更新与巩固新加坡公司的正确知识点。
基础篇
1.为什么要进行实际控制人登记备案?
实际控制人登记备案是为了帮助企业追踪受益所有权的资料,使企业实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更加透明,并减少因非法目的滥用公司实体的机会。这将使新加坡符合国际标准,并促进新加坡保持作为可信赖和廉洁金融中心的良好声誉。
2.谁需要做实际控制人登记备案?
根据ACRA规定,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除非获得豁免)和外国公司都需要以“实际控制人登记册”(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的形式维持利益持有人的资料,并应要求向公共机构提供信息。
3.什么时候做实际控制人登记备案?
新成立的公司和新注册的LLP必须在注册成立之日起30天内注册可注册的控制人;
不需要在开始日期之后保留控制人登记但随后被要求登记的公司,必须在被要求的60天内保留登记册;
在之后的运营维护中公司必须在收到控制人对公司发出的通知的回复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输入其可注册控制人登记册。
4.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如果是个人进行实际控制人登记册备存,所需信息包括:
(1)全名;
(2)别名(如有的话);
(3)住址;
(4)国籍;
(5)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6)出生日期;
(7)担任控制人的日期和终止担任日期。
如果是法人进行实际控制人登记册备存,所需信息包括:
(1)公司名称;
(2)由注册机构发布的唯一实体编号(如果有的话);
(3)注册办事处地址;
(4)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形式;
(5)实际控制人成立为法团的司法管辖权及章程;
(6)在司法辖区的法人实体登记册上的名称(如适用);
(7)在司法辖区的法人实体登记册上的识别号码或注册号码(如适用);
(8)成为实际控制人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5.谁会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对公司具有“重大利益”或对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权”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对于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
基于重大利益的实际控制人 ,包括:
①有股本公司
• 拥有25%以上股份的权益
• 拥有公司总投票权25%以上的股份
②没有股本的公司
• 拥有分享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利润的权利
基于重大控制权的实际控制人,包括:
①拥有任命或罢免在董事会议上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的权利;
②对于将由公司成员投票决定的事项,拥有超过25%的投票权;
③行使或有权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
对于有限合伙公司:
①直接或间接持有LLP资本的25%以上或利润的25%以上的份额;或在清盘中分享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任何剩余资产的25%以上的权利;
②拥有直接或间接任命或罢免有限责任合伙人的经理的权利,或者如果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名经理,则该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多数管理人;
③持有直接或间接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管理机构会议上任命或罢免拥有多数表决权的人的权利;
④在将由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投票决定的事项上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的投票权;
⑤有权行使或实际上行使对有限责任合伙的重大影响或控制权。
6.未及时进行登记备案的后果?
根据新加坡「2017年公司(修订)法」和「2017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修订)法」:
如果公司、外国公司和有限合伙责任公司不做登记,或者不及时更正受益所有权信息,公司及公司每名失责高管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各处不超5000新元的罚款。
进阶篇
注意要点:
1.实际控制人登记册应保存在规定的地方,例如公司/ LLP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备案代理人的注册办事处。
2.实际控制人登记册可以纸质或电子格式保存。
3.实际控制人登记册仅由公司实体保存,不会向公众公开。
4.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确保实际控制人登记册可供相关公共机构查阅,包括新加坡会计企业管制局(ACRA),新加坡机场管制协会,以及执行或执行任何成文法例的公共机构。(例如商务事务部、贪污行为调查科及新加坡税务局)。
5.其中的信息只能由公共机构用于管理或执行其权限范围内的法律(例如,调查洗钱犯罪)。
6.在提交公司周年申报表或周年申报表时,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向ACRA声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注册地址。
7.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向相关方发送通知并记录其详细信息,以及向已被揭示为潜在控制人的任何其他方发送进一步的通知来履行职责。可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发送通知并可以收到答复。如果这些通知的接收者未能答复或提供的答复不正确,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要求控制人向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提供并更新信息
豁免进行实际控制人备案的对象
公司
(1)一家在新加坡的认可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上市公司;
(2)是新加坡金融机构的公司;
(3)由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司;
(4)由公共法或根据公共法成立的法定机构为公共目的全资拥有的公司;
(5)是(1),(2),(3)或(4)项所述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6)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并受以下条件的约束:
• 监管披露要求;
• 有关其受益所有人充分透明度的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规则,法律或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手段施加)。
上市公司和新加坡金融机构不受新规定的限制,因为上市公司已经受到《证券和期货法》规定的披露要求的约束。MAS作为监管机构,将有权访问新加坡金融机构的控制人信息。
外国公司
(1)是新加坡金融机构的外国公司;
(2)外国公司是新加坡金融机构的外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外国公司的股票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受以下条件的约束:
• 监管披露要求;
• 有关其受益所有人的充分透明度的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规则,法律或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手段施加)。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1)是新加坡金融机构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2)所有合伙人均为公司或外国公司的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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