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新加坡建筑易建造性评价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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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和其它行业(如汽车、电子、农业)相比,建筑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明显的劳动生产率提升,随着这种情况的累积,目前整个世界范围内对提升建筑业“生产力”的呼声愈来愈高……
▲ 全球制造业与建筑业生产率增长率比较(1995—2014年)▲ 左:人均每小时工作产出指数▲ 右:劳动生产率的年复合增长率
在没有革命性材料出现之前,目前业界普遍在“生产方式”层面进行折腾,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引入更多数字化工具,提高自动化水平……凡此种种。
但如何评价这种折腾是否是正面的?如何评价各种折腾带来的生产力水平提升?提高装配率一定带来生产率的提升吗?目前还没有一个量化的评价指标……
新加坡近几年一直在致力于“建筑业转型升级”,沿着他们制定的“路线图”,稳步推进,本文是新加坡BCA的规范性文件,类似于国内“预制率指标”的升级版,从命名上直击要点:“Buildbility”,可以翻译成“易建造性”。
那么,新加坡的这边规范,如何评价“易建造性”?哪些工艺工法属于“易建造性”的评价标准?非常值得关注和学习!
目录
实施规程
概述
1 适用范围
2 定义
3 法定条件
4 建筑类别
5 设计阶段的评分要求
6 可建造设计分数要求的提交程序
7 可施工性的评分要求
8 可施工性评分要求的提交程序
9 其它要求
10 不受本文监管的建筑类型
附表
A Buildable Design Appraisal System (BDAS)设计阶段的评分要求
B Constructability Appraisal System (CAS)可施工性的评分要求
前言自2001年以来,BCA为所有建筑项目实施了可建性立法,以提高建筑环境部门的生产率,减少对外国工人的依赖。多年来,有关采用可建造设计的强制性规定也已逐步提高。这项立法已经改变了行业中的一些设计实践,例如,转向更多的平板设计、干墙、预制施工和预制,以及采用更高的网格重复、地板到地板的高度和更多重复的组件尺寸。2011年,BCA引入了可施工性要求,要求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更高效的技术和方法来提高生产率。这有助于确保建筑师和工程师在上游设计阶段提出的生产力概念能够在下游建造阶段通过建筑商节省人力的建造过程得以实施。为了加快建筑环境部门生产率的提高,特别是考虑到外国工人供应的大幅减少,BCA在2013年进一步提高了可建造设计分数和可建造性分数的最低标准。与此同时,当局亦收紧了可建造性设计的规定,以推动业界在建筑组件和设计参数方面采取更大程度的标准化。展望未来,有必要通过让工业设计和建造更多可建造的建筑物,开发更省力的建筑技术和生产方法,将生产率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因此,在2014年和2015年,除了进一步提高最低分数之外,BCA还要求采用关键的生产力组件,包括行业范围的标准维度和为特定类型的开发构建组件。此外,还规定了具体的生产技术,作为在政府土地出售方案下出售的发展项目的土地出售条件。这有助于为工业界采用“为制造和装配而设计”(DfMA)方法铺平道路,将尽可能多的施工工作转移到一个受控的制造环境中,并将现场工作最小化。虽然业界多年来已取得良好的进展,但仍有需要在这一势头的基础上,继续致力提高生产力。为了在DfMA范围内更广泛地采用预制技术,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可建造性立法框架,以提高施工效率。本规范规定了最低可建造性设计评分要求,最低可建造性评分要求和提交程序。阐述了可建造性设计分和可建造性分的确定方法,以及对GLS场地规定的需要满足的具体生产技术的要求。可能会不时地进行一些修订和修订。如果您需要对本规范的任何方面进行澄清,请联系新加坡建筑和建设管理局。
1 应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物的最低可建造性设计评分和最低可建造性评分的要求,确定可建造性设计评分和可建造性评分的方法以及它们的提交程序。此外,该条例亦订明在政府土地销售地进行发展,而有关技术已订作卖地条件,则须遵守特定生产技术的规定。
2 定义
就本守则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易建造性
建筑物的设计在多大程度上方便建造,以及建造技术和工序的采用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建筑工程的生产力水平。
可建造的设计分
按照《施工规范》中规定的建筑设计评价体系计算的建筑设计得分。
可建性详细设计和实施方案
用以计算可建造设计分数的文件,包括描述和定义建筑系统、建筑部件、可建造特性和为建筑工程实施的制造与装配设计技术的类型、使用范围和细节的计划。
易施工能力得分
按照《施工规范》中规定的可施工性评价系统(CAS)计算的可施工性评分。
易施工性实施方案
用以计算可建造性评分的文件,包括描述和定义建筑工程的类型、使用范围、施工技术、工艺、设备、创新方法和系统细节的计划。
政府卖地计划
政府或作为国家代理人的法定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出售用于私营部门开发的国有土地的项目。
总建筑面积
总楼面面积是根据市区重建局(市建局)的定义计算。
劳动节约指数(LSI)
某一特定建筑系统的价值,反映了与各种结构和墙体系统相关的现场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差异。
在某些情况下,大规模集成电路可以进一步降低,以阻止使用劳动密集型元素或组件。一个大规模集成电路也为使用预制钢筋/笼在铸造的原位构件。
上层建筑工程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
在本规范规定的特定类别的发展和总楼面面积下,上层建筑工程允许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
地下室工程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
本规范所规定的特定类别的发展及总楼面面积下的地下室工程(包括一楼)所允许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
最低施工能力得分
本规范中规定的相关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最低可施工性评分。
有资格的人员(QP)
其资格依《建筑物管制法》第29章第一部分第二节规定。
建筑类型
这指建筑物/发展项目的用途,例如住宅用途或商业用途。
建筑工程类别
这是指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的新建筑工程、修葺、改建或加建工程(不论是在现有建筑物内或外进行)。
3 法定要求
3.1法案和法规
下列法令和条例具有相关性:
a.《建筑管理法》。
b.《建筑控制条例》。
c.《建筑控制(可建造性和生产力)条例》。
3.2 责任
3.2.1从事楼宇设计及建造工作的发展商、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商及其他人士,有责任熟悉有关可建造性架构的法定规定。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应分别熟悉可建造设计评估系统(BDAS)和可建造性评估系统(CAS),使他们能够考虑更广泛的建筑系统、方法、技术、材料和产品,以满足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和可建造性分数的要求。
3.2.2发包人应聘请适当的合格人员(QPs)进行可建造设计。建筑工程质量计划和结构工程质量计划应负责确保可建造设计分数的要求得到满足。如适用,优质建筑计划亦须负责确保建筑工程采用附件A第2条所载的强制性可建造系统及标准尺寸/组件;附件A第3至6条所列的“零土地出让”计划所规定的高影响生产技术已获采用,并已符合最低要求。QPs应共同宣布可建造设计成绩。“可建造性设计评分计划”亦须一并宣布该建筑工程已完成的可建造性设计评分(简称可建造性设计评分记录图则)。
3.2.3建造方有责任确保符合施工性评分要求。建造方应申报所取得的可施工性评分。建造方还应在施工性评分符合性证书上声明。
4 建筑类别
表a列明各类建筑发展项目的类别。附表1所列的建筑物均可豁免有关可建造设计和可建造性的规定。
表A 建筑物类型
上述名单不应尽录。如果QP/建造商在上述清单中没有说明其开发类型,则建议其向BCA寻求澄清。
5 可建造设计评分要求
5.1 可建性设计得分
5.1.1 建筑设计的上层建筑和地下室工程(如适用)的可建造设计分数应使用本规范和本规范附件a中给出的可建造设计评估系统(BDAS)确定。BDAS可不时被修订、修改或替换为新版本。
5.1.2 三部分总分
一个项目的可建性设计分数由三部分组成:
Part 1 - 结构系统(最高45分)使用不同类型的结构系统和可建造的结构设计特点可获得积分。
Part 2 - 墙体系统(最多45分)。使用各种类型的墙体系统和建筑可建造的设计特点会加分。
Part 3 - 制造和装配(DfMA)技术的设计(最高20分)DfMA连续体以及跨结构、建筑、机械、电气和管道(MEP)学科的各种技术将获得分数。这些包括预制预制体结构(PPVC)、工程木材(MET)、结构钢、预制浴室单元(PBUs)和预制MEP模块、预制混凝土组件等。
除此之外,组件的标准化和布局/网格的重复被纳入第1部分和第2部分。第1部分和第2部分还包括了生产技术和其他可建造设计的使用要点,如自密实混凝土、简单设计、干式施工、工程木地板等。
项目的可建造设计得分上限为110分。
5.2 开发类型
5.2.1 上层建筑和地下室工程(如适用)的最低可建造设计评分要求,适用于总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2,0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工程。
5.2.2 得分最低可信赖的设计要求也应适用于建筑工程组成的维修,改变和/或增加(授权工作)现有建筑建筑工程需要建设新的地板和/或重建现有的地板,其总总建筑面积是2000平方米以上。
5.2.3 总楼面面积等于或超过2,000平方米但少于5,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以及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申请规划许可的建筑工程,不适用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的规定。
5.2.4 至于未列于附表1的建筑物,如该建筑物因有特殊功能要求而具独特性,则该资历大纲可申请豁免。豁免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豁免申请须向屋宇署署长提交。
5.3 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
5.3.1 新建筑工程和第一部,现有建筑外的作品(视为新工作)提交规划许可或之后的2017年5月1日,最低可信赖的上层建筑和地下室工程设计分数为每个类别(如适用)的发展,即住宅项目、商业项目、工业项目、学校项目和机构和其他项目分别列在表B和表C。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上层建筑工程可建造性设计分和地下室工程最低可建造性设计分。这些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也适用于2017年5月1日或之后根据政府土地出售计划(包括工业土地出售计划)出售的土地上的任何建筑工程。
5.3.2 对2000 m2≤GFA < 5000 m2、5000 m2≤GFA < 25000 m2、GFA≥25000 m2,对上层建筑工程的最低可建设计评分有不同要求。
表B所有新建筑工程的上层建筑可建造的最低设计分数
*上述最低得分是根据向市建局提交规划文件的日期计算的,但在根据“土地评估计划”出售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工程,则是根据“土地评估计划”出售土地的日期计算的。
#捷运地下车站项目属于这一类别,并按照表B中相应的最低分进行分类。
表C所有新建筑工程的地下室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
*上述最低得分是根据向市建局提交规划文件的日期计算的,但在根据“土地评估计划”出售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工程,则是根据“土地评估计划”出售土地的日期计算的。
5.3.3 对于现有建筑内的A&A工作,住宅、商业、工业、学校、机构和其他项目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见表D。
5.3.4 为清楚起见,有关将使用的实务守则的相关事宜,请参阅下表。
Table D A&A工作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
Table E 业务守则
5.3.5 混合开发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
混合开发项目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将根据每种类型开发项目的总楼面面积按比例计算。例如,住宅(非地产)占70%,商业占30%的混合发展项目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得分计算如下:
表F 根据2017年5月1日新建筑工程上部结构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计算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至25000平方米*的混合开发项目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
表G 根据2017年5月1日新建筑工程上部结构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得分计算总建筑面积为2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混合开发项目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得分
5.3.6 与A&A工作相关的项目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
在现有建筑内外同时进行A&A工作的项目,其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将根据现有建筑外新工作和现有建筑内工作的总建筑面积进行比例评定。例如,A&A商业项目的最低可建造设计分数,包括20%在现有建筑内的工作和80%在现有建筑外的新工作,计算如下:
表H 根据2017年5月1日新建建筑工程上部结构的最低可建设计得分计算,总建筑面积在5000 - 25000平方米*的A&A商业项目的最低可建设计得分
6 SUBMISSION PROCEDURES FOR BUILDABLE DESIGN SCORE REQUIREMENTS
可建造设计分数要求的提交程序
Buildable Design Score and the Buildability Detailed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Plan are requirements for Building Plan (BP) approval. The BP will not be approved if the submitted Buildable Design Scores for both the superstructure and basement works (where applicable) are lower than the stipulated minimum. The Buildable Design Scores and the Buildability Detailed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Plan are to be submitted by QPs at the following stages:
可建造性设计分数和可建造性详细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建筑计划(BP)批准的要求。如果提交的上层建筑和地下室工程(如果适用)的可建造设计分数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BP将不被批准。QPs将在以下阶段提交可建造性设计评分和可建造性详细设计及实施计划:
• BP stage 建筑规划阶段
• ST (Structural plan) basement and super-structural stage结构设计阶段
• Temporary Occupation Permit (TOP)/Certificate of Statutory Completion (CSC)stage临时占用许可证/法定完工证明书阶段
6.1 在BP阶段提交的意见书
资历大纲须以表格BPD_BP03(建筑图则批准申请)列明可建造设计分数计算方法是否适用于建议的建筑工程。如果适用,上层建筑和地下室的可建造设计得分应与BP得分一起提交,使用表格BPD_BS01。建筑工程质量分数由建筑工程质量分数和结构工程质量分数共同申报,并附建筑工程质量分数的详细计算办法。表格BPD_BP03及BPD_BS01可从BCA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bca.gov.sg/。
此外,优质建筑计划必须提交由建筑工程质素保证计划及结构工程质素保证计划联合公布的可建造性详细设计及实施计划,以供审批。本图则用以证实建筑工程的可建造设计分数的计算,并须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地下室和屋顶在内的每一层的平面图,明确标出该层的每一结构系统和墙体系统的结构面积和墙体长度,以及制造和组装(DfMA)技术和所采用的任何可建造特性的设计;
清楚列明为建筑工程而须建造的结构系统、外墙系统、楼宇维修保养技术及可建造特色的立面图及剖面图;和
适用、建筑组件的尺寸和标准化的程度,重复的类型和程度的预制组件,连接和预制组件的细节,预制钢筋的细节和位置以及所有的细节DfMA技术和可信赖的特性来构建建筑工程等。
6.2 在ST地下室及上层建筑阶段提交的意见书
目前的提交程序允许ST与BP分开提交。如ST在BP提交前提交,QP须在表格BCA-BE-STAPPV01 (BEV/A1)(结构图则批准申请)中注明可建造设计评分计算是否适用于建议的建筑工程。如果适用,对于ST地下室和上层建筑阶段的结构工程,QP应使用形式BCA-BE-BS02 (BEV/A1_BS02)提交地下室(如适用)和上层建筑的结构可建造设计评分。建筑工程质素保证计划及结构工程质素保证计划将共同公布可建造的结构设计分数。
表格BCA- be - stappv01 (BEV/A1)和BCA- be - bs02 (BEV/A1_BS02)可从BCA网站http://www.bca.gov.sg/下载。
此外,质素保证计划必须提交有关建筑工程结构要素的可建造性详细设计及实施计划,以供审批。本图则须由建筑工程资历评审委员会及结构工程资历评审委员会共同公布,用以证明建筑工程的可结构建造设计分数的计算,并须包括下列各项∶
•每层楼的平面图,包括地下室和天台,清楚地标示该层每一结构系统的建筑面积,以及DfMA技术和所采用的任何可建造特点;
• 清楚列明为建筑工程而须建造的结构系统类型、楼宇维修保养技术及可建造设施的立面图及剖面图;和
• 适用的地方,建筑组件的尺寸和标准化的程度,重复的类型和程度的预制组件,连接和预制组件的细节,预制钢筋的细节以及所有的位置和细节DfMA技术和可信赖的特性来构建建筑工程等。
6.3 偏离和偏离已批准的可建造性详细设计和实施计划
如果有任何偏差类型或结构体系的覆盖程度,墙系统,DfMA技术和可信赖的特性包括维度构建组件,重复建设组件等影响批准建筑效益详细设计和实施计划和可信赖的设计成绩提交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质素保证计划及结构工程质素保证计划均须提交经修订的可建造性详细设计及实施计划,以供审批。QPs还需要重新计算并提交修改后的可建造设计分数,该分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分。经修订的可建性详细设计及实施计划,以及经修订的可建性设计评分,均须由建筑工程质素保证计划及结构工程质素保证计划共同公布。
6.4 Submission at TOP/CSC stage
6.4.1 项目完成后,建筑工程QP和结构工程QP应计算并申报建筑工程已完成的可建造设计评分(简称可建造设计评分记录计划),并通过BPD_BS03表格向BCA提交一套计算结果。提交必须附有一个建筑效益完成建筑工程的详细设计和实现计划支持的可信赖的计算设计成绩建筑工程的完成,必须共同声明的QP建筑作品和QP结构作品。申请人必须在领取临时占用许可证前呈交此文件,如未能较早申领临时占用许可证,则可获发法定完工证明书。表格BPD_BS03可从BCA网站下载,网址是http://www.bca.gov.sg/。
6.4.2 BCA可在施工阶段进行现场检查。
7 施工能力的分数要求
7.1 易建指标
7.1.1 建筑工程的可施工性评分应使用本规范和本规范附件B中给出的可施工性评估系统(CAS)来确定。核证机关可不时被修订、修改或以新版本取代。
7.1.2 总结了三个方面的得分
一个项目的可施工性评分由三部分组成:
Part A - 结构系统(最高60分)。建造结构工程时采用的不同方法和技术可获加分。
Part B - 建筑、机械、电气和管道(AMEP)系统(最高45分)。在建造AMEP工程过程中采用的各种方法和技术会加分。
Part C - 良好的行业规范(最高15分)。在现场采用良好的行业规范以提高生产力,可获加分。
补充阅读:新加坡良好的行业实践-预制浴室单元”(PBU)
除此之外,如果一个项目采用了有助于提高生产力的创新系统,那么可以在A部分和B部分中得到几点。
创新点是由BCA根据所使用的特定系统对劳动效率的影响逐案评估后颁发的。
核证考试的总分数为120分。
7.2 不同类型开发项目的要求
7.2.1 建筑总楼面面积(GFA)等于或大于5,000平方米的新建筑工程应适用最低可施工性评分要求。
7.2.2 最低施工能力分数要求应当也适用于建筑工程组成的维修,修改和/或补充(授权工作)现有建筑建筑工程需要建设新的地板和/或重建现有的地板,其总总建筑面积是5000平方米以上。
7.3 最低施工能力得分
7.3.1 每一类开发项目,即住宅项目、商业项目、工业项目的最低可建性评分,学校项目和机构和其他项目包括超过6层楼高的建筑,提交规划许可2017年5月1日或之后的列表在表i这些最低施工能力得分也应适用于任何建筑工程与建筑土地出售政府土地销售(gl)项目(包括工业gl)或之后的2017年5月1日。
7.3.2 发展包括建筑的6层和下面提交规划许可或之后的2017年5月1日,最低施工能力得分列表在表j .这些最低施工能力得分也应适用于任何建筑工程与建筑在土地出售gl /工业gl计划2017年5月1日或之后。
7.3.3 对于5000 m2≤GFA < 25000 m2和GFA≥25000 m2,给出不同的最小可建性评分要求。除满足最低可施工性评分要求外,项目还必须在CAS的结构系统组件下达到最低评分,如表I和表J所示。
Table I 表I包括6层以上建筑的所有建筑工程的最低可施工性评分
* 上述最低得分是根据向市建局提交规划文件的日期计算的,但在根据“土地评估计划”出售的
土地上建造的建筑工程,则是以“土地评估计划”出售土地的日期计算的。
Table J 表J包括6层及以下建筑的所有建筑工程的最低可施工性评分
* 上述最低得分是根据向市建局提交规划文件的日期计算的,但在根据“土地评估计划”出售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工程,则是以“土地评估计划”出售土地的日期计算的。
7.3.4 为清楚起见,有关将使用的实务守则的相关事宜,请参阅下表。
表K所使用的工作守则
8 可施工性评分要求的提交程序
8.1 提交可施工性评分
在以下任一阶段,建造方必须提交施工性评分,该评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
• 在申请结构工程许可证(许可证)时,或
• 如承建商需要较长时间规划施工方法及技术种类,则须于许可证签发后3个月内(非设计及建造工程)或6个月内(设计及建造工程)完成。
8.1.1 在许可证阶段提交的文件
建造商须在表格BCA-BE-PERMIT (BEV/B1)(联合申请进行结构工程许可证)中说明建造性评分计算是否适用于拟议的建筑工程。如果适用,可施工性评分将与许可证申请一起提交,使用表格BEV_CS01。建议建筑工程的可施工性评分和可施工性评分的详细计算由建造方声明。表格BCA- bepermit (BEV/B1)和BEV_CS01可从BCA网站http://www.bca.gov.sg/下载。
此外,建造者必须提交一份建筑工程的可施工性实施计划和可施工性评分计算。本计划用于证实建筑工程的可施工性评分的计算,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 包括地下室和屋顶在内的每一层的平面图,以及立面图和剖面图,清楚地标明了该层或建筑使用的施工技术和工艺类型、厂房、设备、创新方法、系统和材料;和
• 详细说明每种施工技术、工艺、厂房、设备、创新方法和系统或材料的采用程度。
8.1.2 在签发许可证后3个月/6个月内提交
建造方应在BCA-BE-PERMIT (BEV/B1)表格中表明,适用于拟议建筑工程的可施工性评分计算将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类型在允许的时间期限内提交。
建造方声明的可施工性评分和可施工性评分的详细计算应使用BEV_CS01表格提交,并应附上上文8.1.1中所述的建筑工程的可施工性实施计划。
8.2 偏离或偏离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技术
如果有任何偏差提交施工能力得分变化类型的施工方法和技术的采用,建设者应当验算施工能力得分造成这种变化并提交修改后的施工能力得分,修改后的施工能力实施计划偏差前至少3个工作日现场进行。重新提交的可施工性评分应使用BEV_CS01表格,修改后的可施工性评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小值。
8.3 提交可施工性评分合格证书
8.3.1 施工能力的建设者应当提交合规证书分数使用形式BPD_CCS01宣称建筑工程的建设进行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能力得分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施工能力得分。申请人必须在领取临时占用许可证前呈交此文件,如未能较早申领临时占用许可证,则可获发法定完工证明书。
8.3.2 BCA可在施工阶段进行现场检查。
9 其他的需求
9.1 施工记录
建造方必须向BCA提交以下文件和记录,以证明其符合最低施工性能评分要求。在获发进行结构工程许可证后,须每隔三个月提交一次,直至建筑工程完成:
• 根据提交的可施工性评分和可施工性实施计划,对建筑工程采用的施工方法、技术和工艺类型进行进度报告,包括证明采用此类施工方法、技术和工艺的照片;
• 有关建筑工程的建造程序记录;和
• 其他有关施工方法和技术的详细资料、报告和记录。
施工单位还需在现场保存和维护上述文件和记录。
9.2 施工效率数据
建造商须在项目现场安装和操作生物识别认证系统,以收集建筑工程的施工生产力数据。该等建筑生产力数据须每月提交BCA,以供评估建筑工程的生产力水平。建筑生产率数据应包括人力使用、建筑产量和与建筑工程的建造有关的文件。
不符合最低可建造设计评分和可建造性评分要求的建筑工程
不受最低可建性规定限制的发展项目包括:
(a)任何涵洞、桥梁、地下通道、隧道、挡土或稳固构筑物、滑道、码头、码头或防波堤;
(b)任何主题公园;
(c)任何礼拜场所;
(d)任何发电站;或
(e)任何废物处理或处理工厂。
附件A 设计阶段的评分要求
可建设计评估系统(简称BDAS)是由建筑事务监督(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Authority)开发的一种衡量建筑设计对现场劳动力使用的潜在影响的手段。
评估系统的结果是建筑设计的“可建设计得分”。一个可建造设计得分较高的设计将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更有效的劳动力使用,从而导致更高的现场劳动生产率。
BDAS的目标是使可建设计得到更广泛的使用。这并不是为了采用可建造性而牺牲良好的建筑设计。我们认识到需要更多的品种和建筑特色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事实上,有许多具有吸引力的设计都拥有较高的可构建设计分数。BDAS也不是单纯为了推广DfMA技术或预制。虽然,一般来说,预制应给予较高的可建设计得分,设计使用简单的现浇结构也可以获得合理高的可建设计得分。最重要的是,可建造的设计将导致质量的提高。这是由于相对容易的建设和需要较少的熟练工人。
1.2可建设计原则设计师应首先考虑外部因素,如土壤状况、场地的通道和储存、资源的可用性、技能和技术、操作顺序等,以确定最合适的建筑系统。然后,他可以应用3S原则的标准化,简单性和单一集成元素,以实现可建造的设计。
标准化是指网格、组件尺寸和连接细节的重复。例如,无论使用模板还是预制构件,重复的网格布局都将促进更快的施工。同样,圆柱或外部覆层的重复尺寸将减少模具更换的数量,无论是在现场或在工厂。
简单是指不复杂的建筑施工系统和安装细节。例如,平板系统可以大大简化模板施工和加固工作。采用DfMA技术或预制组件可减少现场的许多贸易操作,并应提高现场的生产力,前提是遵守标准化原则。
单个集成元件是指将相关组件组合成单个元件的元件,该元件可在工厂预制,然后在现场安装。预制浴室单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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