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改国籍外逃17年 “红通”嫌犯受审
昨日,刘梦平因涉嫌受贿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刘梦平2000年潜逃出境,改换姓名、国籍后多次返回国内。法院供图
刘梦平“双规”期间逃往境外,被列入“红色通缉令”;变更国籍后用假名12次往返国内外
“时间过去太久,很多事记不清了。”昨日上午,因涉嫌受贿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的刘梦平,多次用这句话回答公诉人的讯问。
检方指控,今年55岁的刘梦平在1995年到1998年间,利用担任某国企在香港全资子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给其他公司提供借款便利,伙同单位同事收取“好处费”共计600余万元。
2000年接受纪委调查期间,刘梦平逃脱前往新加坡,后被列为“红通人员”。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刘梦平于2005年变更国籍后,以刘思佳的名字12次往返国内与新加坡。2017年,刘梦平被海关扣押,继而归案。
会计收取借款单位“好处费”
3日上午九点半,身穿灰色卫衣、一头灰白头发的刘梦平被带上法庭。
“我叫刘思佳,曾用名刘梦平,现在是新加坡国籍。”在法庭上,对于将近20年前发生的事情,刘梦平显得有些恍惚,“检方指控大部分属实,但我有要更正的地方,案发已20年,很多细节记不清了。”
55岁的她自1984年起担任国企单位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的会计,1993年开始担任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港源公司)的会计。
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5年至1998年期间,刘梦平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港源公司总经理王斌、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达铣,为润超国际有限公司向港源公司借款5000万港币及延缓还款时间提供帮助。
3人先后三次收受润超公司董事罗某给予的共计500万港币,其中刘梦平分得198.3万港币(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213.093万元)。
行贿人罗某在2017年刘梦平归案后作证说,自己是刘梦平舅舅的朋友,通过这层关系找到刘梦平的电话,并透露需要借款的意图。
“我当时在海南的船厂冶炼厂需要资金,跟刘梦平谈借款5000万,开始说好是垫资合同,后来他们3人说在香港的宿舍要装修,我认为这是要好处费,给了几次”。罗某说,1999年时3人接受调查,把好处费归还。
“罗某没说清是什么钱,大家都默认了,我就认为是好处费。”刘梦平在法庭上说。据其2000年接受纪委调查期间的供述,她跟随罗某前往银行取钱,“钱都装在大手提袋内,一千元港币一张的面值几十沓,我背回宿舍分给付达铣和王斌。”
检方还指控,1996年至1998年期间,3人为珠海经济特区南油新华公司先后代开多笔信用证提供帮助,并4次收受公司总经理陈某、负责人卢某给予的37.5万港币、3.21万美元,其中刘梦平分得13.34万港币、1.07万美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23.18万元)。
这起受贿中,行贿人之一卢某是刘梦平的前夫。检方指控,刘梦平帮卢某的公司代开信用证,并按1%的比例从中收取好处费。
“双规”期间脱逃改名换国籍
任职期间,刘梦平因涉嫌受贿接受纪委调查。检方指控,刘梦平于2000年5月27日在纪委对其“双规”审查期间脱逃。
对此刘梦平表示:“2000年我回北京接受调查,中纪委让我去一家酒店了解情况,说调查清楚就放我回去。”她称,自己不是党员也没有任何职务,把钱还了20多天,“还没有人放我走,就害怕了”。
在此期间,刘梦平某天在酒店上厕所时,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时逃脱,她先是到婆婆住处拿了护照和9万多人民币,然后花费2000多元打车到深圳,再从罗湖口岸到香港,辗转到新加坡找丈夫。
此后5年,刘梦平一直没有出现在国内。她被单位开除并列为被通缉人员,2015年被最高检列入“红色通缉令”名单。
在被双规期间,她逃脱后前往新加坡并取得该国国籍,2017年作为红通人员在入境时被海关扣留。
早在2005年,刘梦平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取消中国国籍,改名刘思佳。此后她持新加坡护照共计往返中国12次。“一直也没人找我,我以为当年钱都还了就没事了。”
虽然持有国内的二代身份证(2005年其母代为更换),但刘梦平十几年间一直未使用,直到去年6月5日,她拿着二代身份证去家门口的银行,成功办理了开户手续。
法庭上,法官问及为什么要拿身份证去银行开户,刘梦平说,就想看看这个身份证是否能使用:“要是不能用了,说明我的国籍确实注销,我应该就没事了,网上的通缉就不用怕了”。
办案人员介绍,2015年,刘梦平被列入“红通”名单后,仍频繁往返新加坡和国内,办案人员通过对红通人员面部识别的系统追踪,锁定改名刘思佳的刘梦平,并于2017年6月29日将其在海关扣押归案。
国企借款追不回 造成损失5000万
“之所以改名刘思佳,是觉得刘梦平这个名字笔画不吉利,也让我想起以前在国内这些不好的事情。”刘梦平在法庭上说,20年前的种种,一直未能完全释怀,但改名字并非为逃避追捕和调查。
刘梦平表示,两次收受好处费的行为,与她和行贿人的关系无关:“我只是个会计,没有决策能力”。刘梦平说,1997年卢某意外溺水死亡后,她还多次前往珠海找南油公司其他负责人催款并追索好处费。
刘梦平与代理律师认为,案发后其被单位开除,目前是新加坡籍公民,不再符合受贿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刘梦平持新加坡护照往返多次,并没有办案机关调查和拘捕,所以不存在逃避调查、躲避抓捕;刘梦平已退还大部分赃款,作为会计,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不到关键作用。
检察官表示,刘梦平在双规期间逃脱被开除,但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涉嫌犯罪的事实一直存在,并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不因其变更国籍而消失;刘梦平在未获得新加坡国籍前一直没有回国,更换身份后才再次回国,可见明知过错且有意躲避调查。
检方强调,刘梦平等3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他们受贿600多万元,可当年国企的借款已要不回来,给国家造成损失5000多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由于刘梦平等人案发,截至2017年,罗某向港源公司的借款仍有一部分本金和利息没还,“他们出事后,也没人来催账了。”罗某说。根据检方查证,罗某支付的好处费比例按借款金额的12%计算。
办案检察官马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共同受贿中,对被告人定罪的金额是共同受贿的数额。此案中,刘梦平、王斌和付达铣的共同受贿金额都是600多万元。
根据查询,付达铣与王斌在2001年都因受贿罪被判刑,其中付达铣除600多万元共同受贿外,还有200余万元的单独受贿,其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刘梦平逃亡期间,国内刑法有关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规定已修改,从“单以数额论处”变为“以数额和犯罪情节合并考量论处”。马全表示,按目前刑法规定,刘梦平的刑罚应在十年以上。
该案未当庭宣判。
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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