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一审宣判,13 名被告人均被判入刑
销售假冒“LV”“ROLEX”“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眼镜、皮带、钱包等货物,涉及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家购买人,系广东省公安厅公布的“2017年全省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被告人庄某炳等1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一审终落下帷幕。
审理查明
其中,被告人庄某炳负责订单、人员管理等工作,谢某燕参与打包及管理等工作,李某金负责下载订单、订单翻译、邮件处理等工作,陈某瑜负责将订单、资金、采购、库存等进行台账记录,谢某海、吴某昊、梁某鸿、陈某锋、黄某华、李某连、廖某昭、王某家、王某涛负责手表类采购、检查、打包、退换货等工作。经审计,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庄某炳等人已经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合计约为5.75千万元。
2017年7月13日,公安人员将上述13名被告人抓获,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物品一批及作案工具电脑5台、U盘2个。后公安人员在广州海关查获尚未邮寄出境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经统计,在上述办公地点、仓库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已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约合724736元。经审计,在海关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190292.87元。公安机关查封、冻结了被告人庄某炳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及庄某炳等人实际控制的其他3个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
被告人庄某炳等13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13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12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被告人庄某炳及其辩护人提出庄松炳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庄某炳租赁办公地点和仓库,纠合李某金等人从事下载订单、采购、打包、发货、退换货等工作,庄某炳对上述人员及工作进行管理,电子数据中“投入与分成”表格反映庄某炳是主要出资人并获取了大量的利润分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反映收货款账户转给庄某炳及其控制的账户大量的利润分成款项,本案证据足以认定庄某炳在本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是经营者、组织者、管理者。而且,从销售的规律和环节来看,虽然本案证据不能查明订单生成来源及是由谁与最终购买人联系交易的情况,但是订单或其他单据上并没有明确采购价格、指定采购商等,庄某炳等人采购相关商品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的,庄某炳等人与相关商品的进货商亦是直接结算货款,有大量工作表格反映庄某炳、李某金、陈某瑜等人对相关商品的订单、采购、发货、库存等及相关资金款项等情况进行了自主管理,订单等亦没有明确运费价格,运费由庄某炳等人根据市场情况计算确定,亦由庄某炳等人直接与EMS等快递承运人进行运费结算,综上,庄某炳等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不只是赚取运费差价的运输代理,不只是接受委托采购、托运的,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是具有自主管理的环节,且是起重要作用的环节。因此,法院对于庄某炳是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13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可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相关量刑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谢某燕、李某金、陈某瑜、谢某海、梁某鸿、陈某锋、李某连、廖某昭、王某涛、王某家、吴某昊、黄某华均减轻处罚。考虑因家庭、身体情况已被取保候审的情况,决定对被告人谢某燕、李某金、李某连、黄某华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上午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庄某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其中谢某燕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电脑5台、U盘2个,予以没收;查封冻结的被告人庄某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庄某炳、谢某海当庭表示要上诉,其余被告人及辩护人表示回去考虑是否上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部分被告人家属及各界群众代表40余人旁听了宣判过程。
法官释法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尤其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的一审判决,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谋利动机的特点,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提高了威慑力,依法保护了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利用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媒体普法宣传等司法公开方式,彰显司法重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决心,警示社会上的不安分子,震慑了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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